国资委最新发声!
中央企业发债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
继5月初发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之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日前发布《管理办法》的问题解答。问答明确,2023年是《办法》出台首年,中央企业应于2023年6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将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国资委产权局备案。据悉,在国资委出具批复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按拟申请年度计划总额的1/4左右发行债券。
在审核重点方面,国资委表示将重点关注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的关联度,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债券兑付安排等。
5月6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办法》改变了过去“一事一批”的方式,明确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的安排受到了广泛关注。
2023年是《办法》出台首年,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应于2023年6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将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国资委产权局备案。而未来发行计划的上报则需要中央企业在每年一季度向国资委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
国资委表示,在国资委出具批复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按拟申请年度计划总额的1/4左右发行债券。
《办法》规定,国资委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问答表示,国资委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的关联度,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债券兑付安排等。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同样需要6月底前报送备案的还有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单独制订或修订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债券发行管理规定纳入其他制度的应及时修订相关内容。
从管理权限看,《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问答强调,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问答强调,中央企业应当吃透文件精神,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制订集团公司和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时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
问答还指出,中央企业要用好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等创新品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做好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成本变化做好境外债券发行。熟悉并用好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校对:祝甜婷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