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移民局质疑高管工作,拒EB-1C申请,AAO成功上诉
客人:李先生
国家/地区:中国台湾
案件类别:EB-1C跨国公司高管AAO上诉
本案难点
超难的补件
移民局拒绝申请
李先生的许多下属都在国外,为母公司工作
李先生拟赴美的工作职责不属于管理范畴
背景介绍
申请人(雇主)在收到为李先生递交EB-1C申请遭拒的通知后,委托我们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专家团队,通过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对拒绝的依据——“李先生并非以行政或管理职位受聘于国外公司”提出异议。因为移民局的所有分析都集中在李先生将在美国公司的工作情况,而非在国外公司的工作情况,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不合理的。
成功关键
根据移民局(USCIS)的规定,“行政职务”的定义是“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建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只接受上级行政人员、董事会或组织的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雇主在递交申请时,提供了一张图表,列明李先生的所有职能以及用于每项职能的时间百分比,包括负责执行基本职责的所有团队成员。雇主表明,这些团队成员都是李先生的直接或间接下属,证明了“行政职务”。此外,雇主还强调,李先生只向公司CEO(首席执行官)汇报,还提供了在李先生领导下执行的合同副本。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也显示李先生的位阶处于包括业务发展经理在内的最高层。
移民局在审查了首次申请的材料后,要求补件(Requested for Evidence, RFE),详细说明李先生将在美国公司的管理或执行情况。作为回应,雇主按照我们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的指导,提供了外国公司的聘书、工作职责的周度时间表样本,以及拟分配给每项工作职责的时间。此外,还提供了整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在美国和国外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证明了李先生的行政职务。
出乎意料的是,移民局还是拒绝了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证明李先生将主要从事管理性工作职责,未能提供李先生及其下属的完整工作描述。
在上诉中,雇主按照我们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的指导提交了一份简述函,解释说,拒绝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拒绝的重点是管理职务的定义,但雇主为李先生申请的是行政职务。雇主还强调了李先生的决策权,并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
案件成果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AAO的结论是,根据上述“行政职务”的法律定义,李先生确实会在美国以行政职务受聘,且申请人(雇主)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表明李先生在跨国公司中担任行政职务,因此撤销了移民局先前拒绝的决定。上诉成功,李先生对我们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他终于可以在美国一展抱负。
*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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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于1984年成立(前身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总部位于加州洛杉矶,上海、台北办公室服务当地客户,实现美、中、台三地联线,帮助了世界各地无数家庭和企业成就美国梦。
网站:https://tsangslaw.com/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Pepperdine法学博士,Tsang & Associates管理合伙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美律师协会成员,2021~2022年度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国联络委员会主席、经加州律协认证的移民及国籍法专家(Certifi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陈婕(Amy Chen)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语言和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跨国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
文章来源: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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