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赣榆一男子医院病逝后被摘走一肝两肾,其子称“毫不知情”!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山岭房村村民贺龙城通过视频举报称,其哥哥贺龙忠在赣榆区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后,身体里面的器官被摘走了,要求赣榆区人民医院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
贺龙城称,哥哥贺龙忠的器官被摘除时,死者家属一概不知情,包括死者子女都一概不知情,只有72岁的老父亲和医院秘密接触,将哥哥的器官摘除了。
死者72岁的父亲贺从友亦承认,其子在医院病逝后,有关人员给他做思想工作称:“你儿子已经死了,送去火化太可惜了,同意捐献器官给你十来万元钱,将你儿子安葬后剩下的钱够你养老了”。
贺从友还称,医院让他别对外说,只让他签字,具体内容是什么他也不知道。
有知情者称,贺龙忠死后,可能被取走了一个肝两个肾,具体要看手术清单才清楚。
在这起器官捐赠事件中,最大的问题是:死者的儿子根本就不知情。
贺龙忠26岁的儿子贺大伟在视频中称,他爸爸的器官被医院取走时,他既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详看视频:
那么,医院或有关组织在死者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死者72岁的父亲签字就将死者器官摘除,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器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自然人死亡后,有权决定捐赠器官的主体顺序分别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在这起事件中,死者贺龙忠与配偶已离婚,那其26岁的儿子贺大伟应该成为捐赠器官的第一顺序人,其次才是贺龙忠72岁的老父亲。
那医院为什么会撇开贺龙忠26岁的儿子,与其72岁的老父亲签订捐赠协议呢?
答案或许是因为一份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由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显示:贺龙忠无妻,无子女。
如果贺龙忠真的无妻无子女,其72岁的父亲与医院或有关组织签订“器官捐赠协议”完全合理合法:问题是,贺龙忠确实有一个叫贺大伟的儿子呀。
一当地派出所于5月26日开具的《户籍信息证明》显示:贺大伟系贺龙忠的长子。
由此看来,医院或有关组织在这起器官捐赠事件中,涉嫌程序违法了。
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为之?甚至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吗?
有知情者称,贺龙忠现年51岁,系脑溢血在赣榆区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贺大伟确实是他的长子,但他们父子并没有落在一个户口本上。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第1006条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诱其捐献器官。
医院或有关组织以“送去火化可惜了,同意捐献器官给你十来万元钱将儿子安葬后剩下的钱够你养老了”这样的说辞,有没有涉嫌利诱贺从友捐献其子的器官?
涉及到器官捐献的事情,往往都回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敏感神经,希望有关方面能介入调查,还原这起事件背后的真相,以正视听。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