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侵权案胜诉,为何网易获赔5000万、完美只获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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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完美世界与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乐多趣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的法律文书。
文书显示,完美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且对方公司侵权恶意明显、构成证据妨碍,应当加重处罚。
终审维持原判,50万赔偿款或难覆盖完美的诉讼支出
此前,一审法院曾审理认定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原名乐趣互娱)未经完美许可,擅自改编涉案小说《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等成为涉案游戏作品《葵花宝典》(后更名为《新葵花宝典》)的表现形式,侵犯了完美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游戏改编权”。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研发商游奇网络赔偿完美世界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75万元,运营商乐多趣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完美世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向完美世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5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由于双方提交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完美实际损失,或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违法所得,且完美二审提交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该审判为终审判决,因此完美获赔金额被定格在52.75万元。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诉争标的10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3%~5%,完美仅律师费支出便可达到30~50万,按照二审同一家律所一般收费减半的规矩,合计两次起诉完美光律师费就能花到45~75万元,这还不包括法院需要收取的诉讼费。
不过,此次起诉完美使用的是自家公司的法务部的律师,因此并无额外的律师费支出。不过其维权成本还加上两次案件审理费(二审为95490元,其中完美负担81965元)。整体来看,完美作为胜诉方,虽然不至于“亏本”,但也可以说赢了个寂寞。
在游戏圈,与金庸作品相关的维权数量繁多,早在2014年,畅游就曾专门成立游戏版权管理部,负责旗下游戏IP的版权维权。当年畅游就进行了三波维权,涉及10家公司50余款产品,一时行业震动。不过即便在版权风暴的当时,维权成本高、最终获赔金额低,依旧是权利方维权的痛点。
已是“顶格”判罚,损失认定有困难
近一个月前,网易《率土之滨》与灵犀互娱《三国志·战略版》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引发了全行业关注。其焦点有二:一是玩法背后的规则被法院认定应受保护,二则是高达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持平了此前的《我的世界》获赔的最高纪录。
为何同样是侵权案胜诉,为何网易获赔5000万元,而完美只获赔50万元,二者相差接近百倍?
核心原因在于,两起案件中对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一案中,法院审理查明《率土之滨》等头部SLG产品“成本更是在5000万以上”。同时网易提交了App Annie统计的《三国志·战略版》下载量、收入,以及通过豌豆荚、PP助手、华为、应用宝等第三方主流安卓渠道查询到的《三国志·战略版》下载量,和证券时报、Sensor Tower对《三国志·战略版》的收入预估,网易自身维权成本等证据。
法院同时认为灵犀客观掌握了相关证据却未向法院披露,故认定截至2021年9月13日,《三国志·战略版》“下载量不低于1亿,收入应不低于10亿美元”,最终形成了高达5000万元的判赔数额。
而在完美与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的官司中,完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8组证据,包括《射雕英雄传》等图书版权信息、百度百科词条与公证书、完美获奖记录与相关报告、对方游戏官网公告和外部报道、《天龙八部》手游下载量及收入、涉案游戏活动公告、涉案游戏宣传渠道、“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判决书等。
不难发现,完美提交的证据中缺少了关键的《葵花宝典》的收入数据,对方页游的身份导致取证的困难,也让法院难以认定违法所得。尽管完美还提交了向金庸支付2200万元取得四本小说改编权的证据,但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也主张《葵花宝典》“成本高、收入低、利润为负”,并提交了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葵花宝典》总流水为451万元,净利润为-41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完美提交的2200万元授权对价凭证,虽已履行但与被诉行为不具可比性,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完美实际损失,和游奇网络、乐多趣科技违法所得,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市场价值和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还记得《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那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吗?
虽说是“酌情”,但一审法院其实已是在法律条文的范围内的“顶格”判罚。
因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认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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