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孩被逼吃屎”幕后:一切都跟你想的不一样
法律有时候惩治犯罪,
有时候包庇犯罪;
有时候保护受害人,
有时候却不能。
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01
13岁小孩被逼吃屎事件,
在山西介休警方调解下,
最后以和解结束:
伤害方赔偿被伤害方4.5万元。
02
如此恶劣的事件,
最后竟以赔偿4.5万就结束了,
这样的处理结果,
引发了绝大多数网友的不满。
03
很多网友把矛头对准介休警方,
斥责他们:
“和稀泥。”
“这样恶劣的事情,也能和解?”
“你们就是在保护恶魔。”
“你们能不能干点人事?”
“假如你的孩子被逼吃屎,你同意和解吗?”
04
我理解网友们的情绪,
但我说句讨人嫌的大实话吧:
这事把矛头对准公安,
其实是杀偏了方向。
因为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
警方唯一能做的就是争取“和解”。
你可以指责警察争取的和解赔偿金少了,
但你不能说警察争取和解的做法错了。
05
在斥责警方之前,
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
如果不调解、不和解,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维护被害人的权利?
答案是:没有。
因为三个实施霸凌的小孩,
年龄都未满14周岁。
06
如果是成年人,
逼迫别人吃屎,
涉嫌犯两种罪,
一种是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成年人逼我们吃屎,
我们可以告他侮辱罪。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逼我们吃屎呢,
我们能告他侮辱罪吗?
这得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
如果他已满十六未满十八,
我们仍可以告他侮辱罪,
《刑法》规定:
未成年人构成侮辱罪的,
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在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
如果他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们则不能告其侮辱罪。
《刑法》规定:
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负刑事责任。
这三个实施霸凌的小孩都未满十四周岁,
显然无法告他们侮辱罪。
07
逼迫别人吃屎,
涉嫌犯两个罪,
另一种罪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是成年人逼我们吃屎,
我们可以告他寻衅滋事罪。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逼我们吃屎呢,
我们能告他寻衅滋事罪吗?
也得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
如果他已满十六而未满十八,
我们仍可以告他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
未成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可在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
如果他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们则不能告其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
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负刑事责任。
这三个实施霸凌的小孩都未满十四周岁,
显然无法告他们寻衅滋事罪。
08
所谓刑法,
其实就是“惩戒年满16周岁犯罪者的法律”。
但也有例外,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三个小孩逼人吃屎的行为,
不在《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之列,
所以也不能以此条治之。
09
看到这里,
很多网友可能会问一个问题:
“虽然他们够不成刑事犯罪,
但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是成年人逼人吃屎,
毫无疑问,
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实施拘留、罚款。
但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逼人吃屎,
那公安机关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看吧,
公安机关唯一能做的,
就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严加管教算个屁啊。
10
很多网友指责公安调解是和稀泥,
但作为公安,
面临三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唯一能做的就只能是调解。
这三个逼人吃屎的小孩,
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是立法的问题,
而不是公安办案的问题。
11
也有一些网友意识到这是立法问题,
但他们把矛头对准《未成年人保护法》:
“感觉《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在保护的都是坏人。”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都是人渣么?”
“《未成年保护法》到底保护了什么,
这几年发生的事,
我看到的全是保护了犯罪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直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之何用?”
…………
很多网友把“有些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惩罚”,
归罪于《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实也是完全杀偏了方向。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罪犯后,
让相关部门如何减轻处罚的法律,
而是专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就是要求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个人和单位,
如何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
只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系,
而跟《未成年人保护法》无关。
所以,我们应该主张的,
不是指责和要求废除《未成年人保护法》,
而是修改和完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2
最近这几天,
我在网上还看到一种言论,
就是觉得不应该对未成年人实行“优待”,
未成年违法犯罪,
应该跟成年人同罪。
这样的言论,
显然有点因噎废食了。
13
你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吗?
在讲法律是怎么产生的之前,
我先来讲讲清华大学教授刘瑜出过的一道题。
这道题是这样的:
假设你来自火星,
突然被扔到中国,
你可能被扔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
也可能被扔到河南这样的内地省份,
还可能被扔到西藏这样的边疆地区。
你被扔到这三个地方的概率一样,
各占三分之一。
这个时候,
让你来设计一个高考分数线制度,
你会怎么设计?
有人可能会说:
“三个地方分数线一样,大家公平竞争。”
那如果你被扔到了教育条件很差的西藏,
估计就要喷血而亡了。
有人可能会说:
“那把西藏的一本线设置成200分,
其他两个地方一本线设置成600分。”
那如果你被扔到了北京,
估计就要一头撞死了。
所以最合理的高考录取制度,
一定不是对某一方最优待的制度,
而是各方都互有妥协的制度。
因为对某一方最优待,
就必然会带给其他方最大害。
所以高考录取制度,
永远不可能是最优解,而只能是次优解。
因为局部的最优解不是全局的最优解,
个人的最优解也并不是社会的最优解。
14
法律也一样,
法律寻求的不是对某个人的最优解,
而是对全社会的最优解。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
“法律将次优的决定视为最佳的法律决定。
它看重的是长期正确的制度,
而不是每个人作出最佳决定的尝试。”
中国知名法律学者罗翔,
在《法治的细节》也说过类似的话:
“法律永远都不是最优解,而是次优解。
因为局部的最优解不是全局的最优解,
个人的最优解也不是社会的最优解。”
法律所关注的,
是如何建立一套对多数人更合理的秩序,
而不是对某个人更合理的秩序。
法律所关注的,
是对整个社会的最优解,
而不是对某个人的最优解。
15
法律该不该对未成年人实行优待?
当然是应该的,
因为相比于成年人,
未成年人存在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等特点,
所以容易冲动犯罪、过失犯罪、被引诱犯罪、被利用犯罪。
一个法官举了一个例子:
“几个读初中的学生,
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争执,
一个学生越说越激动,
拿出铅笔盒中的小刀,
把另一个人的脸划了一道口子(持械,轻微伤),
假如不考虑未成年因素,
刑期就直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
对于一个初中学生而言,
在监狱蹲三年以上,
他的整个读书生涯基本就毁了,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在某些方面对未成年人实行优待,
就是想给冲动犯罪、过失犯罪、被引诱犯罪、被利用犯罪的未成年人,
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6
法律不是最优解,而是次优解,
所以它一定是不完美的。
虽然不完美,
但它并不像很多人认为的那么不堪,
在它所保护的人当中,
有很多很多都是值得保护的未成年人,
这些值得被保护的未成年人,
远远多于不值得被保护的未成年人,
只是没被曝出来而已。
少数恶性事件的发生,
不能证明它是不应该存在的,
只能证明它是不完善的,
但正因为不完善,
才需要我们去推动它的进步啊。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
就是希望我们都能够成为建设者,
去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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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而忽视了惩戒的作用,
正因为惩戒不足,
才造成了网民所说的:
“有些法律,
总是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保持沉默,
但等需要严惩凶手的时候却从不缺席。”
所以我觉得在修改相关法律时,
应该在“惩戒”这一块进行平衡。
完全无优待,
是无视未成年的独特性。
但过于优待,
就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所以一定要做好“保护”和“惩戒”的平衡。
关于“惩戒”,
我抛砖引玉,
提几点不成熟的小建议。
18
建议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治安拘留年龄。
这个不用解释,
懂的都懂:
现在太多太多的小孩,
心理成熟和生理成熟,
都大大提前了。
19
建议2: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考虑到按照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
欧美法系国家还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即对于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
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
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
追究刑事责任。
20
建议3:
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失职行为纳入治安处罚,
以及修订《刑法》设立监护渎职罪。
像逼人吃屎这种恶性事件,
施害者的家庭教育就存在严重问题,
像这样的家长,
理应受到严厉处罚。
21
建议4:
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一个未成年伤害了另一个未成年,
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呢?
现行的法律是,
它只保护了加害者,
却没能保护受害者,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22
建议5:
将“专门教育”制度尽快落地。
2020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提出:
对于因为未满16周岁而不予追究刑责的犯罪未成年人,
在必要的时候,
可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
这是一个很好的决定,
应尽快加以贯彻落实。
23
建议6:
引入鞭刑。
未成年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觉得可利用体罚(鞭刑)来告知他们做错了很有必要。
新加坡就是这样,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成年人最多可以鞭打24下;
对7—16岁的未成年人,
也可以鞭打10下。
一次鞭刑,
保证可以让他们记住一辈子。
24
抛砖引玉,
就提了这么几条不成熟的小建议。
大家若有更好的建议,
可以写在留言里。
25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
不管建议有多少,
不管修改多完善,
法律都不可能完美,
我们要理解和尊重法律的不完美:
你既然想保护大多数未成年人,
就得接受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宽恕。
你既然想通过法律保护大多数公民,
就得接受法律有时候也保护犯罪分子。
法律有时候惩治犯罪,
有时候包庇犯罪;
有时候保护受害人,
有时候却不能。
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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