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 | “平权行动”还是“新种族歧视”——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案判决理由
编
者
按
2023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2票/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UNC)契合“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AA)的录取制度违宪。该案对美国亚裔接受高等教育和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可能有一定影响,也能从中窥见美国“保守派最高法院”的最新动向,《中美法律评论》专门组织编辑翻译本案的判决理由(opinion of court)部分,以下是中英对照译文。为方便阅读,中文译文已略去原文引注。
但在日常生活中用的比较多的是学期开始。现代汉语中开学通常指学生们经过假期的休息之后,重新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导读:在本案中,法院多数意见主要采纳了以下论点驳斥了大学基于种族的录取程序。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提出的若干基于种族的录取程序能够帮助其追求的目标,缺乏可衡量性。这些目标包括“培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未来领导人”“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创造新知”“加强欣赏、尊重和同情心,跨种族的理解,并打破刻板印象”等。法院认为,“培养领导人”“创造新知”等目标本身十分模糊,难以衡量是否以及何时达到了这些目标,且无从判断基于种族的录取程序存在与否是否对实现这些目标带来助益。而任何违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条“平等保护条款”的基于种族的“区别对待”,若想要免于违宪,都应该接受“严格审查”。如此模糊的目标,无从通过严格审查。
第二,既有判例将大学具有追求教育“多样性”的合理利益,作为支持“平权行动”的核心理由。但法院认为,“平权行动”并不能充分地追求“多样性”。事实上,在法院看来,两所大学对种族的区分是十分粗糙的。当大学将种族粗糙的分类为亚洲人、夏威夷原住民或太平洋岛民、西班牙裔、白人、非洲裔、美国原住民时,并没有考虑到东亚人和南亚人之间的不同,也没有给来自中东国家的申请者以合理的分类。
第三,根据既有判例,即便是可以合宪的基于种族的分类政策,也不能使得种族成为一个“负面因素”。然而,法院指出,大学录取是一场零和博弈,一方受益,另一方便受损,因此“平权行动”使得种族对某些族裔而言变成了一个负面标签。
第四,根据既有判例,大学不应基于“少数族裔的学生总是(甚至持续一贯地)在任何问题上表达某种典型的少数族裔观点”的观念来录取他们的学生。当通过按照种族划分来追求大学中的多样性时,无异于秉持着“同一族群的成员,无论其年龄、教育水平、经济状况或居住环境,都有着相同的思维方式……”这种刻板印象。这使得人首先被视为种族的一份子,而非首先被视为一个个人。
第五,根据既有判例,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应当有一个“终点”。然而,近十余年来,哈佛大学的少数族裔录取比例接近于固定的值,其在录取时也会有意地控制比例。在法院看来,这一做法使得“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变得“永续”——“他们的录取计划‘有效地保证了种族将永远与录取结果相关’……而消除种族标准这一最终目标则‘永远不会实现’。”此外,哈佛大学与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声称,倘若没有基于种族的录取机制,学生仍能获得多样性的教育利益,那么大学将不再需要纳入基于种族的录取机制。但法院认为这一“终点”是难以衡量的,因此未予采纳。
以上论点是否真的完善,颇值思量。对于论点一,“平权行动”的目标难以衡量,但未必不可衡量,也许只是法官们“不愿衡量”。对于论点二,是否更细致区分的种族划分就能满足法官们的要求?对于论点三,社会资源有限,照此种“零和思维”,是否多数需要改变既有利益格局的“平权行动”都不可接受?对于论点四,种族对于个人经历和价值观念的塑造未尝缺乏实证上的证据,完全无视种族对个人的影响是否是“掩耳盗铃”?对于论点五,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未必不想结束“平权行动”,但其希望在实质层面上判断终点在何处的努力,是否能够仅因为“难以衡量”而被抹煞?
至于“平权行动”旨在达成种族之间实质公平、弥补历史欠账的愿景,法庭意见则强调“这样的利益涉及一个‘未定型的损害观念,可能无时无刻地延伸到过去’。”这样的利益无从“为将种族分类的不利负担加之于对基于种族的录取计划的受益者可能遭受的任何伤害都毋需负责的人的行为辩护。”然而,损害无法定型,等于损害不存在吗?当代人真的无需对过去的歧视负责吗?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列位大法官的投票,似乎因意识形态不同而出现分歧,占多数的保守派大法官持赞同意见,而自由派则持反对意见。
【负责人】
应岳 翻译部副部长
【译者(按翻译段落顺序排列)】
应岳 复旦大学法学本科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金乐慧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田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
巩海璐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
徐可心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傅薇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本科
于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规则本科
李建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
邓新尧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冯恋阁 爱丁堡大学IP LL.M.
刘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本科
鲁安妮 复旦大学法学本科
黎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刘燕霖 中国人民大学PPE
俞悠悠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本科
候宇晴 湖南大学法学本科
徐睿晨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
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编辑】
王妮茜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本科
【责编】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