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同花顺、温州银行等被罚!公众号新闻2023-07-22 07:07 中国基金报记者 若晖 这个周末,浙江证监局“一口气”对外发布多份基金销售违规罚单。 7月21日,浙江证监局网站显示,包括杭州银行、温州银行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花顺基金、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行则被监管出局警示函。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销售机构因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开出罚单。从处罚内容看,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宣传预期收益等问题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多位业内人士呼吁,基金代销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合规展业经营。同花顺基金违规宣传预期收益 部分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则在基金宣传上打起了“擦边球”。 浙江证监局通报,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同花顺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同花顺基金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温州银行也被责令改正 除了杭州银行,另一家城商行也因基金销售违规问题受到监管关注。 同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温州银行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等规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 四、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等规定。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浙江证监局局决定对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杭州银行违反多项基金销售规定 非货基金保有规模超过400亿元的杭州银行近日因多项基金销售违规问题触碰监管“红线”。 7月21日,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报中列举了杭州银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多项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等规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未及时向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投资相关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监会令第177号等规定。 五、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六、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等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温州瓯海农商行也被出局警示函 除了城商行、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之外,部分农商行也在此次基金销售违规处罚的名单之列。 在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份《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列举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等规定。 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向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应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已有10家以上基金销售机构因违规问题遭到监管处罚。除无证上岗之外,风控缺失、违反销售适当性规定等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监管也一直从多个角度引导基金销售机构稳健发展。在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践行“逆向销售”,积极拓展持续营销,创新投资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改变“重首发、轻持营”的现象,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加大对基金定投等长期投资行为的激励安排,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也从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材料做出了严格要求。 《办法》指出,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以及 “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编辑:舰长审核:许闻版权声明《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最新,重磅来了!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