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价 | 李汶龙GDPR完整课程(基础班20讲+高级班62讲)
(基础班20讲+高级班62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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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完整的GDPR课程之一!
基础班:零基础、系统地学习原汁原味的GDPR!
高级班:逐条解读GDPR条文,配合讨论最新合规指引、法院判例以及理论进展!
主讲人 李汶龙
英国爱丁堡大学
李汶龙,英国爱丁堡大学科技法博士,讲师,博士论文专攻欧盟数据保护法 (GDPR)。目前在伯明翰大学法学院与信息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曾任英国SCRIPTed学术期刊编辑、牛津普莱斯传媒法模拟法庭教练、微思客WeThinker编辑及联合创始人。国内曾就职于腾讯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传媒法研究中心。
李汶龙:《GDPR基础班》
零基础、系统学习原汁原味的GDPR(欧盟数据保护法)。适用人群包括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务、IT、合规,也包括律师或学者、法学学生,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感兴趣的其他从业者及爱好者。本课程无需参与者对数据法有基础。
购买须知:本课程为虚拟内容服务,订阅后不支持退订、转让,请您理解。
课程形式
本课程为录播的视频课,非直播课!
课程提纲
第一讲 数据保护的缘起:从隐私说起
第二讲 数据保护的双核:隐私权与数据流动
第三讲 什么是数据?本体论与目的论
第四讲 数据保护的概念
第五讲 欧盟数据保护框架
第六讲 数据保护的原则
第七讲 数据处理的正当性基础
第八讲 数字权利 (Digital Rights)
第九讲 数据安全 (Data Security)
第十讲 架构设计与数据保护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第十一讲 企业数据责任 (Accountability)
第十二讲 数据保护评估 (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第十三讲 数据泄露 (Data Breach)
第十四讲 数据跨境流动 (Transborder Data Flows)
第十五讲 敏感数据的特殊保护 (Special Categories of Data)
第十六讲 数据保护监管与权力 (Oversight and Powers)
第十七讲 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 (Data Controller and Processor)
第十八讲 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Extraterritoriality)
第十九讲 数据保护的外延: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
第二十讲 数据保护的局限与未来
李汶龙:GDPR高级班
逐条解读GDPR条文,配合讨论最新合规指引、法院判例以及理论进展。
为什么选择这门课?
本课程旨在:
•逐条解读GDPR全部条文
•对比分析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
•聚焦数据保护规则的最新指引、判例和研究
•促进学员对数据保护规则前沿发展的理解
•探索研究方向和进路,满足研究和学习需求
这门课是否适合你?
本课程主要面向企业法务、数据合规律师、网络法学生学者,以及对对数据保护规则的发展感兴趣的其他同仁。
购买须知:本课程为在线内容服务,订阅后不支持退订、转让,请您理解。
课程形式
本课程为录播的视频课,非直播课!列表中时间仅供参考,具体以讲师的录制时间为准!
学习(微信)群
建议报班的学员尽早入群,获取教学资源,与其他学员互相砥砺、共同进步。学习群还将用于分享最新资讯和学术资源。
课程大纲
数据保护通论
1 立法基础(部分序言、第九十六条)
2 立法目的(第一条)
3 立法历史(第九十四条)
4 其他数据保护法(第九十五条)
5 适用范围(第二条)
6 管辖范围(第三条)
7 域外法权(第三条)
数据保护原则
8 核心三原则(第五条)
9 目的限制原则(第五条)
10 “数据最小化”原则和存储限制原则(第五条)
11 数据准确性(第五条)
12 数据完整和保密原则(第五条)
13 问责制(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14 知情同意(第六至八条)
15 数据保护、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第六条)
16 公有部门的数据处理(第六条)
17 数据主体的“重大利益”(第六条)
18 数据处理与公共利益(第六条)
19 企业正当利益(第六条)
数据的特殊保护
20 敏感数据保护
21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数据保护(第十条以及法律执行条令)
22 数据保护的技术手段(匿名、假名与加密技术)(第十一条)
数字权利
23 知情权与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至十四、九十二条)
24 信息获取权(第十五条)
25 数据修正权(第十六条)
26 数据删除权(“被遗忘权")(第十七条、十九条)
27 限制数据处理权(第十八条、十九条)
28 数据可携权(第二十条)
29 拒绝权(第二十一条)
30 数字权利与自动化决策(第二十二条)
31 数据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数据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
32 数据控制者与共同控制者(第二十六条)
33 数据处理者(第二十八条)
34 数据保护代表(第二十七条)
35 授权处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合规核心机制
36 数据保护与架构设计(第二十五条)
37 档案留存制度(第三十条)
38 数据安全(第三十二条)
39 数据泄露通报(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40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第三十五条)
41 与监管机关的合作和咨询(第三十条、三十六条)
42 数据保护官(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行业规范
43 行业行为准则(第四十、四十一条、四十六条)
44 资质认证(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四十六条、九十二条)
数据跨境流动
45 数据跨境流动通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46 欧盟委员会关于数据保护充分性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47 SCC(第四十六条)
48 BCR(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49 特殊情形的数据跨境流动(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五十条)
监管与权力
50 数据监管机关(DPA) 1(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51 数据监管机关(DPA) 2(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52 “One-Stop Shop”(第五十六、六十条)
53 DPA的协同与合作(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54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EDPB) I(第六十三至六十七条)
55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EDPB) II(第六十八至七十六条)
56 欧盟委员会(第九十二、九十三、九十七、九十八条)
执行与救济
57 投诉与司法救济权(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条)
58 求偿权(第八十二条)
59代表诉讼(第八十条)
60 庭审程序与数据保护(第八十一条)
61 行政处罚(第八十三、八十四条)
特殊情形的数据处理
62 数据保护与新闻事业(第八十五条)
63 数据保护与信息公开(第八十六条)
64 职场中的数据处理(第八十八条)
65 数据保护与科学研究(第八十九条)
66 数据保护与法定保密情形(第九十条)
67 其他特殊情形(第八十七条、八十九、九十一条)
68 数据保护的现状与未来(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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