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律闹”事件反思人性与因果社会2023-08-06 14:08 最近,我们律所上演了一出“律闹”事件,一个强奸罪申诉案件当事人在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即将启动申诉程序递交申诉状时,突然变脸,称“律师什么工作都没做”,“律师说案子没招儿了”要求退费,多次去律师事务所大闹,并去司法局、律协对律师以及律所进行投诉。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外出差开庭,还要抽空应付如此焦头烂额之事,令团队律师烦躁不已,“农夫与蛇”的故事再次上演,这次“律闹”真正让我们感受到什么叫“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而这起案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接案的一些原则和对人性以及因果的一些反思...一、接案与办案的来龙去脉:(一)接受委托2022年8月,姜某来访律所,向团队律师咨询案件,接待时长长达一个多小时,当时见姜某太过可怜,就没有收取其任何咨询费用。姜某表示因劳荣枝案件关注到吴丹红律师,认为吴丹红律师专业能力强、有名气,希望吴丹红律师能够代理其申诉案件,而且称案件有新证据,有被害人否认没有强奸的证据录音,而且表示被害人愿意配合澄清(但在后续代理过程中才发现所谓的新证据无法使用,而且被害人也不愿意继续配合)。由于案件仅剩最高法申诉程序,难度极大,咨询过程中律师也明确告知姜某风险以及难度,鉴于该案难度较大,律所及律师当日并未接受其委托。2022年9月,姜某将案件材料发给律师先行阅卷,团队律师阅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之后,团队基于对委托人的同情,仅收取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标准的律师费用接受了委托。整个过程,都是姜某主动、多次联系并请求吴丹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团队律师也从未以任何虚假承诺、欺骗诱骗等方式强迫委托人委托。除此之外,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多次微信沟通、电话沟通均表示申诉案件难度大,无法承诺结果,建议其慎重考虑。姜某对此也明确知晓并认可,并且姜某在通话中自己也明确说道“委托律师就像请医生做手术,医院还让签风险告知书呢,谁也保证不了结果,请律师也一样。”并且在通话过程中,姜某希望媒体报道,但是寻求媒体帮助并不是律师的职责范畴,我们只是基于对姜某的同情考虑为其寻求媒体帮助,也明确告知媒体是否愿意帮助律师无法左右。(均有微信聊天截图以及通话录音证实)在整个接案过程中,我们并未发现姜某有什么异常,只是对其失声痛哭的样子感到尤为动容,殊不知,短短几个月,姜某便以律师对其进行欺诈为由,要求律师退费,并大闹律所。熟悉法天团队的都知道,我们团队从来都不会对当事人承诺任何结果、从来不会许诺自己能做到什么,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尽力去做、去争取,但结果并不是律师决定与操控。而且找过来的案件太多,拒绝掉的比接受委托的还多,怎么可能为了区区几万块钱实施欺骗?意义何在?(二)代理过程团队接受委托代理后,即刻开展阅卷及申诉工作,期间多次与姜某以及其爱人李某对案件进行沟通交流(全部沟通交流记录均有证据证明),并尽快起草好申诉状初稿,与委托人及其爱人多次进行沟通、修改。申诉状多达二十几页,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都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阐述。姜某及其爱人李某也多次对于律师工作予以肯定与认可。期间,姜某及其爱人李某还多次向律师咨询委托事项以外的内容,并要求律师帮助起草申诉状之外的情况反映,律师均予以解答并帮助起草且未额外收取费用。而且,姜某拿着律师为其起草的申诉状以及情况说明四处投递、邮寄、反映情况。经统计,该案件在律师代理期间,与当事人及其配偶沟通数十次,申诉状修改至少6次以上,微信沟通、微信语音沟通更是不计其数,不分早晚、工作日或休息日。姜某在与律师沟通期间,也多次对律师工作表达了肯定。整个工作过程律师与姜某都没有出现任何冲突,姜某也没有表达过任何不满。代理期间,姜某一直表示希望该案件能够媒体报道申冤,也有部分自媒体也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关注和报道,其中也有一些较大的媒体与姜某进行了联系,并对姜某案件进行了了解,但部分媒体有自己的考虑没有对案件进行报道。但媒体报道本就不是律师职责,也从未给其承诺要通过媒体报道,是否能够报道本身也并非律师决定,律师只能协助提供素材和线索,相关内容还需媒体自行审核,律师无法也无权干预。然而,就是因为这样无偿的“帮助”成为了日后的隐患。(三)要求退费与投诉2023年6月,姜某以“官媒”没有报道为由(其认为自媒体的报道没有作用,必须是“官媒”),认为律师对其实施了欺骗,要求退费,并认为代理律师的工作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将律师前面所做工作全部抛之脑后并否定。要求退费过程中,姜某一直诋毁公检法、诋毁律师、诋毁记者,并多次有不尊重律师的言论。其多次称“公检法里一个好人没有”,“堂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连一个申诉案都启动不了,怎么混的”“这些记者都应该下地狱,为什么不报道我的案件”等等偏激话语,并表示希望律师通过“旁门左道”的方式代理案件才能成功。过程中还多次称前面好几个律师都主动给他退费。我们这时才反映过来,原来此人如此偏激,原来咨询时候的可怜模样都是伪装,如果当时请求我们接案的时候就是如此态度,那我们断然不会代理。变脸之快,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性之复杂。之后,姜某要求将其签字的申诉状撤回,次日,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律师程序没有走完,申诉状没有递交,法院没有处理,认为律师工作没有完成。而且对于律师前期书写的申诉状等内容,其配偶李某称“申诉状是我们配合你们才完成,没有我们你们能完成吗?”“申诉状是我们教你们写的”等等令人啼笑皆非的借口。按照此说法,病人是否也能对医生说,要不是我配合你吃药,你的药能有疗效吗?如此狡辩,简直无稽之谈,姜某临走时甚至多次说出威胁话语。之后,姜某多次去律所大闹要求退费,并到律协和司法局进行投诉。二、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如何筛选委托人姜某的这次“律闹”行为着实是让我们心寒,甚至有被套路、被欺骗的感觉,尤其是听到姜某那句前面所有的律师都给我退费了,这才反应过来,如果每一个委托人都在律师做了所有工作的情况下,在律师起草了法律文书,然后委托人便自行解除委托称律师工作没有完成,窃取律师劳动成果自行递交,是否律师的合法权益都将被侵害?作为律师这样常年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的职业,这样的当事人不是第一个,可能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我们曾因拒接案件,被当事人辱骂;曾有当事人将律师当作服务员一样召来喝去;也曾有案件最后取得免除刑事处罚的较好结果后仍被投诉要求退费的情况。作为刑辩律师,遇到的质疑和投诉并不会少,之前的文章中也写过,我们也曾因为案件取得好的结果被某些部门投诉,但是这些对于律师而言并不会因此退缩,因为我们尽最大努力,在法律范围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当然这些投诉最终也都没有成立。而最令律师心寒的,就是来自少部分委托人的恶意投诉。尤其是在律师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心血的案件,换来的却是敌人般的恶意,时常让我们对人性产生怀疑。当然,这样的经验教训也让我们逐渐学会筛选当事人,那么,什么样的当事人不能接受他们的委托,总结以下几点,也是给各位同行避个雷:1、不尊重律师、随意指挥安排律师。如果遇到那种“顾客是上帝”心态的当事人,果断拒绝。有些当事人委托律师后会认为自己支付了律师费就应当享受上帝般的待遇,需要律师时刻听候差遣,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有的甚至将律师当作服务员一样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在专业的问题上无视律师的专业建议、指挥、安排律师,这样的当事人并没有充分尊重律师专业价值,也不信任律师,律师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与当事人发生分歧与冲突。2、要求律师做承诺、找关系。很多案件当事人会“迷信”关系,会要求律师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干预案件,殊不知,这样的做法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我们也常常看到很多案件当事人由于过于“迷信”关系,导致案件处于被动状态,而对我们提出找关系要求的当事人,我们也是果断拒绝。同时,刑事案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诉阶段,而且案件程序越往后走,难度也越大,这些风险都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落实到文字、合同。切不可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不仅是因为案件结果不可控,而且刑事案件中律师承诺结果本身也是违规的表现。在姜某的案件中,我们通过语言、文字、电话、微信等各个方式都向当事人告知了风险,告知了案件可能的结果,但仍然被“倒打一耙”,说律师欺骗。倘若整个代理过程中我们没有留存任何证据,是不是真就哑巴吃黄连了?3、为人固执、偏激,诋毁一切,包括诋毁前任律师。如本案的姜某,对任何人都不信任,不信任体制内的所有人、不信任媒体、不信任律师,所有人都是坏的,整个世界都是黑的,这种当事人,无论你做什么都无法取得他的信任。当你遇到一个当事人一直否定一切或者诋毁前面代理过的所有律师,就要慎重了,你也未必会成为那个例外,能得到他的信任与认可。4、不要忽视直觉。律师和当事人往往都是从陌生人建立的委托关系,所以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有充分了解,尤其是建立委托前。所以,很多经验判断未必用得上,但是如果从双方彼此接触开始,当事人的说话方式、行为风格就让自己感觉不舒服,这时候也是需要慎重和注意,经验派不上用场的时候,也需要听听直觉的声音。三、委托人心态对于案件的影响如果说当事人的心态只会对律师造成影响,那就大错特错了。本案中的姜某是非常典型的反面代表,聘请了多位律师,都在关键节点将律师解除,自认为拿着律师的工作成果可以自行走完剩下的程序,还不用花一分钱。最高检申诉如此,最高法申诉亦是如此。而这样的小聪明往往也害了自己。在接受姜某的委托时,我们不止一次纳闷为何这个案件有很多机会却一次没有把握住,最高检也为其召开了听证会,为什么不找专业律师参加。每次问道此,姜某都支支吾吾,给出的理由是“律师都是主动给我退费的。”很多委托人对于律师不信任、甚至为了自己能够“白嫖”到律师劳动成果而沾沾自喜,殊不知,这样的小聪明实则是害苦了自己,让自己一次次浪费了合适的时机。自己曾遭遇过不公的对待,便对所有人都不再信任,不信任律师、不信任公检法,认为世上不再有公平公正,认为除自己以外其他人都是“骗子”,如此心态,如何能让案件得以申冤呢?难道冤案的平反不是靠着社会上正义的人士和力量才能得以实现吗?否定这世上所有的光亮实则真正是堵住了自己通往光明的道路。律闹和医闹一样可怕,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就请诉诸法律,诉诸合理渠道,而不是通过“作”“闹”的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这个社会真的变成“谁闹谁有理”的社会了...(作者: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吴昙律师)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