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国际法与中国式现代化”研究生学术论坛暨 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生论坛
2023年上海
“国际法与中国式现代化”
研究生学术论坛暨
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博士生论坛
一、论坛背景及主题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指出:“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中国对于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定位有了更为成熟的认知,中国将进一步探索“体系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致力于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不断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也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当前,世界格局剧烈动荡、单边主义盛行,冲击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此背景之下,党的二十大报告庄严宣告:“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国际法具有时代特征。国际法既是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综合力量对比的间接反映,也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博弈妥协之结果。在百年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既要坚持维护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不断践行国际法治,也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不断创新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意涵,从而凝聚共识以帮助国际社会更好理解和认识中国式现代化。
有鉴于此,本次论坛将以“国际法与中国式现代化”为征稿主题,并诚挚邀请各大高校的国际法博士生不吝赐稿、共赴华政园共话“国际法与中国式现代化”。
二、论坛形式
本次论坛将依托华政国际法学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构建”创新团队平台,以各高校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为主要参与对象,同时邀请知名国际法专家、学者担任点评嘉宾。我们诚挚地邀请各大高校的国际法研究生积极参与我们的论坛,发表你们的真知灼见、贡献你们的智慧。经来稿作者授权后,我们将选择部分优秀论文编入《华政涉外法治文库》论文集,公开出版。
论坛举办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9月10日
地点:华东政法大学 长宁校区(万航渡路1575号)交谊楼 圆桌会议室
三、投稿要求
选题要求
本次论坛投稿选题应围绕“国际法与中国式现代化”,可以参考以下选题方向:
1. 中国式现代化与国际法治
2. 国际法基础理论与国际秩序
3.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4. 极地与海洋治理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5.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6. 国家豁免的国际法理论与《外国国家豁免法》在我国的适用
7. 对外关系法基本原理与《对外关系法》在我国的适用
8. 经济制裁与反制裁法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9. 全球气候治理与气候正义
10. 数字贸易与数据治理
1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新发展
12. 我国自贸区法律体系的建构
13. 其他相关选题
篇幅要求
论文篇幅(不计空格,包括文本框、脚注与尾注)以10000字-12000字内为宜。
格式要求
文章标题采用三号黑体居中;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居中,以“一、二、三……”编号;二级标题及以下标题均采取小四号宋体加粗、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二级标题以“(一)、(二)、(三)……”编号,三级标题以“1、2、3、……”编号;正文采取小四号宋体、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脚注采取小五号宋体、左对齐;对于上述部分里的英文,字体均采取Times New Rome。文章标题与后文之间空一行,一级标题与前文之间空一行。除上述空行之外,文章其他部分均不用空行。文献援引均采取脚注形式(不用在文末另附参考文献)。文献脚注的书写格式请参考《中国国际法年刊》文章的脚注格式。
截稿日期
请有意参加本次论坛的同学在2023年9月2日之前将论文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以“2023年国际法博士论坛-院校-姓名-联系方式”命名。
四、参与论坛方式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胡程航,183 5890 6951
【注意事项】如需本次论坛事宜进行咨询或联络,请通过以上方式与联系人进行沟通。
供稿||国际法学院
美工||王誉蒙
责任编辑||程勇
这是国际法人第2723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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