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隐私权还能成立吗?!遭泄露的美最高法院判决草案引发的宪法危机,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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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APP
作者:Jedidiah Bracy
整理人:何渊,数据法盟和DPOHUB主理人
在Politico报道了阿利托法官就1973年Roe v. Wade案裁决泄露的多数意见初稿后,美国最高法院本周成为焦点。最高法院周二证实了泄露的初稿是真实的,但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说,关于此案的初稿还不是最终决定。
阿利托法官在意见书草案中认为,"罗伊案从一开始就是极其错误的",这将否定联邦宪法对堕胎权利的保护和一个相关的判例--1992年的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据Politico报道,美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尼尔-戈尔苏奇、布雷特-卡瓦诺和艾米-科尼-巴雷特在听取了12月的庭审后,投票支持阿利托。
如果获得通过,该决定将支持密西西比州的一项法律,该州正试图禁止怀孕15周后的大多数堕胎。
尽管妇女的堕胎权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但美国许多立法者和学者警告说,这一裁决可能会破坏最高法院判例所承认的宪法隐私权。周二,美国总统拜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希望没有足够的票数支持它。... 这意味着其他所有涉及隐私概念的决定都会受到质疑"。
IAPP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Trevor Hughes说,"隐私专家应该清楚这一点。泄露的决定,如果它成立,就是一个隐私决定。将倒退50多年的有关隐私权的判例,一言以蔽之,令人震惊"。
美国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件为最终的罗伊裁决创造了先例,反过来,罗伊又为此后的许多其他案件创造了先例,包括2003年涉及个人家庭性隐私的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以及2015年利用隐私权和平等保护条款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奥伯盖菲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其他涉及美国隐私权基础的案件包括Griswold诉康涅狄格州案,该案阻止政府限制已婚夫妇购买避孕药具的权利,以及Loving诉弗吉尼亚州案,该案在1968年推翻了禁止异族通婚的法律。
法学教授Tiffany Li认为:"如果美最高法院推翻了罗伊案,这可能会影响到许多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堕胎、避孕、同性婚姻等权利现在都可能面临风险"。
Tiffany还说,"在美国法律中,堕胎与隐私密切相关。理论上,我们保护生殖自由是隐私和身体自主权的延伸"。她补充说:"宪法中没有堕胎权,但可以说宪法中也没有隐私权。在这么多权利没有明确写入宪法的情况下,对哪些权利是'根深蒂固的历史'做出决定是令人担忧的。"
"隐私、公民权利和更多的权利都处于危险之中,"她说。
美国民主党众议员杰米-拉斯金(Jamie Raskin)也是一位宪法学者,他说,罗伊案 "以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为基础,"涉及正当程序条款,其中包括 "对私密决策的隐私权。" 他补充说,阿利托的论点"大概 "可以适用于避孕方面的隐私权。他指出,"隐私权 "一词并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中。
然而,在现在泄露的判决书草案中,阿利托法官认为,"我们强调,我们的决定涉及宪法规定的堕胎权,而不是其他权利...。本意见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对不涉及堕胎的先例产生怀疑"。
根据Politico的报道,法院的自由派法官 "有可能对阿利托的意见草案提出异议,即推翻罗伊案会危及在隐私方面的其他权利,如避孕权、进行私人自愿的性活动以及与同性结婚的权利"。
在推特上,纽约州民主党人亚历山大-奥卡西奥-科特兹警告说,最高法院 "不仅仅是为了堕胎而来--他们是为了罗伊案所依赖的隐私权而来,这包括同性恋婚姻(和)公民权利。"
《华盛顿邮报》回顾了罗伊诉韦德案,并指出,"Jane Roe "是原告Norma L. McCorvey的化名,以帮助保护其隐私。
关于密西西比州案件的最终裁决预计将在未来两个月内作出。
1969年,美国得克萨斯州21岁的诺尔玛·麦科维意外怀孕,希望堕胎。但得克萨斯州当时的法律规定,除“被性侵后怀孕”或“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之外,任何人不得堕胎或协助他人堕胎。
在向警方谎称自己被强奸和寻找地下诊所堕胎的尝试都失败后,别无选择的麦科维在女权主义组织和律师的帮助下化名Jane Roe,并将其所在的达拉斯县的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借此向得克萨斯州的堕胎禁令发起法律挑战——这就是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该案几经波折后,于1970年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数次庭审辩论更是举国瞩目。麦科维的律师主张,美国宪法保护的是人出生后的权利,而不是未出生胎儿的权利,女性的自主选择权理应优于胎儿的生命权。此外,堕胎问题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理应在宪法所明文保护的隐私权范畴内。
经过长达3年的审理,最高法院于1973年1月22日宣布判决结果:9名大法官以7:2的表决,认定得州的堕胎禁令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得州和达拉斯县政府应当终止对该法的执行。
负责主笔该案判决书的时任大法官哈利·布莱克蒙在判决中表示,法院应当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的、那些不愿生育的怀孕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州政府的堕胎禁令是否侵犯了怀孕妇女的平等宪法权利,而不是堕胎是否侵犯了胎儿的平等生命权。
负责主笔罗诉韦德案判决书的时任美国大法官哈利·布莱克蒙
布莱克蒙还表示,自由堕胎权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涉及特别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州政府不得随意干涉。
在此基础上,他对堕胎问题提出了“三阶段标准”(该标准在最高法院后续判决中被优化调整),确定了孕妇和州政府各阶段分别拥有的权利:
1.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形,堕胎一般无碍健康,女性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是否堕胎;
2.在怀孕的中间三个月,州政府固然可以对堕胎作一定的管理,但仅限于规范堕胎程序以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堕胎决定应当由孕妇与医生协商后作出;
3.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已基本发育成熟,有了“生存能力”,且此事堕胎有健康风险,州政府仅在此时禁止堕胎“才有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
不过,这一判决并未彻底解决“选择派”与“生命派”之间的争议,部分美国共和党人更是将该判视为“眼中钉”,数次尝试推翻该案结果并否认女性堕胎权。
相反,美国民主党人则致力于保住该判例所确定的堕胎权,也曾试图推动“堕胎权”被明文写入美国宪法,但也并未取得成功。
以下是阿利托法官在意见书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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