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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第78期|齐齐哈尔坍塌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新闻第78期|齐齐哈尔坍塌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其他

者|邵元宁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陈可欣 武汉大学本科
         银杏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顾希薇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J.D.

编辑|李建云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

         陈远航 美国西北大学LL.M.

责编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简介


7月23日下午,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体育馆发生坍塌,15人被困。截至24日上午,最后一名失联人员被找到,遗憾已无生命体征,此次事故造成11人遇难,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据媒体报道,事故发生时,馆内共有19人,其中4人自行脱险。当地居民介绍,近两日均为阴雨天气,“听说是学校排球队的孩子,在里面进行训练”。据该学校官方微信公号消息,该校女子排球队曾于7月16日代表齐齐哈尔市参加第十八届学生运动会中学排球比赛,荣获亚军。


现场影像视频显示,一栋外墙有“体育馆”字样的白色建筑楼顶全部坍塌,现场堆满废墟,事发现场旁边是一栋在建建筑。事发后,警方及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救援,数辆消防车、钩机、铲车在现场待命。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人员随即展开营救,分别于体育馆东、南、北等3个方向利用破拆工具对坍塌建筑构件进行切割清理;利用搜救犬配合生命探测仪对埋压人员展开搜索;调集3部钩机、2辆铲车于场边待命。


据了解,坍塌体育馆已建成26年,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墙体为网架结构,顶棚为混凝土板。据悉,该体育馆旁曾经是一块空地,学校在此种植了向日葵和玉米等。去年年底,这块空地开始动工修建学校附属综合楼。


经现场初步调查,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材料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后重量翻三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深入调查仍在进行中。目前,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校方法律责任分析


学校作为整个事故的直接发生地,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不容忽视。校方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对施工过程应充分审查,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对潜在隐患也应防患于未然。然而,学校在事件发生之前履行了相关义务仍然不得而知。


(一)民事责任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学生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次体育馆屋顶坍塌事故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学生校内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不可推卸。因此,学校可能需要对受害学生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承担补充责任,以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另外,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教政法〔2019〕11号《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提到,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以及“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学校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可能需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学校应投保相关责任险,为学生提供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二)行政责任角度


在此次体育馆屋顶坍塌事故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校内的安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即确保校园内建筑、设施和环境的安全。而对校内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施工方在进行建设工作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则是学校的监督责任。当学校未能妥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可以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从而惩罚和督促相关机构或个人改正错误,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因此,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学校也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


(三)刑事责任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直接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学校相关领导和安全责任人员明知教育设施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对于学校,立案追诉标准是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报告,从而导致事故后果,因此需从多方面论证,包括管理责任、安全隐患、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如果学校在监督、验收等环节出现问题但未处理,导致未能发现危险行为,也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总之,学校需要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确保学校的安全环境,同时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对校方责任的具体认定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证据来确定。在对此次事故中学校和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进行评估时,应该综合考虑各个责任角度,确保责任的公正追究和赔偿的合理性。


(图片来源于新华社)


三、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分析


据新华社报道,现场初步调查的结果是,与体育馆毗邻的教学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将珍珠岩堆置体育馆屋顶。受降雨影响,珍珠岩浸水增重,导致屋顶荷载增大引发坍塌。可见,教学综合楼施工方在此次建筑安全事故上存在极大的违法嫌疑。


因此,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而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会承担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针对相关受害人,学校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危害生产安全的罪名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本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等。因此,本罪的规定对象为自然人。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恶劣情节有:(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据央视新闻报道,齐齐哈尔第三十四中体育馆坍塌事故中共造成11人死亡。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膨化珍珠岩的贮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建筑法》的对相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等相关主体,都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徒刑。


(二)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

行政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同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细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将会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此次事故属于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再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条也详细写明了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施工单位和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均会被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书,而且主要负责人会接受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


(三)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坍塌原因确是因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属于(第三人)将珍珠岩搬运至体育馆屋顶堆积而导致,则教学综合楼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体育馆坍塌后产生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于新华社)


四、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建筑安全领域法律概述


建筑安全领域,我国并未专门制定建筑安全法,而是将相关内容融入了《刑法》《民法典》《建筑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定之中。


当重大建筑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时,首先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对事故进行定性;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重大建筑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对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事故,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由于工程不达标导致的建筑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有关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建筑为校舍或教学设施等特殊建筑,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还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领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通常属于多方混合侵权,需要根据《民法典》各主体侵权责任的规定综合判断。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有主体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不需要承担责任;若事故的发生还存在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追偿。此外,若建筑物倒塌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则由以上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导致,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行政法领域,首先,《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即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其次,《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意义


其一,建筑法规帮助企业和个人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建设活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作为参与者的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了各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界限,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这样不但促进了相互之间的监督,也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建筑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硬件”是它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


其二,建筑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等)相继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监管工作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当串标围标等事件发生时,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而有了规范后,招投标工作日渐呈现公平和法制化的态势,开创了这项工作的公平竞争的新局面。对于一些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参照招投标相关法规进行管制和控制,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三,当今,在实践与研究中建筑业获得了新的生命,开始了新的征程。建筑法律、法规不仅对建筑产品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有着强大的保障作用,还对建筑生产的进度、工程款的拨付、合同的正规性签订、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方面都有着强大的支撑和约束力,更在建筑业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着整个建筑市场的良好有序运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总结


齐齐哈尔事件,令人叹惋。本文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本次事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两个责任主体——校方和施工单位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着重介绍了我国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警示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在事后处理上,有关部门也应关切民生民情,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降低损失。


最后,我们再次深切缅怀11名不幸离世的师生,望警钟长鸣。



参考资料

[1]致邦律师:法律视角分析齐齐哈尔中学体育馆坍塌事故,资料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GvyCIZgwG7KrtJWJ1sUOBQ ,访问于2023年7月28日;
[2]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澎湃新闻:齐齐哈尔的女排姑娘,消失在坍塌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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