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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第70期|汽车行业中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分析——从23年车企价格战说起

新闻第70期|汽车行业中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分析——从23年车企价格战说起

社会

作者|陈可欣 武汉大学本科

       邵元宁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银杏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雷陶菲 北大STL J.D.&J.M.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 J.D.

编辑|杨玟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李建云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

责编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汽车行业中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分析

——从23年车企价格战说起

目录

一、背景:汽车“价格战”硝烟渐起

二、承诺“不打价格战”错在哪?

三、为什么不得承诺“不打价格战”?

四、市场上常见的垄断行为——以汽车行业为例

五、总结


一、背景:汽车“价格战”硝烟渐起

今年1月特斯拉官宣降价引发的“价格战”在上半年愈演愈烈。2023年3月,继奇瑞新能源、上汽大众等车企官宣降价后,4月,新一波车企也纷纷开始入局“价格战”。4月3日,吉利几何发布消息称,因新能源成本下调,回馈补贴至高13000元。此后,4月10日,深蓝汽车宣布开启“深蓝品牌周年庆”活动,官方指导价16.89万元起的SL03,降幅近2万元,补贴后起售价降至14.99万元。4月末,领克汽车也发布公告称,受惠于电池原材料采购成本下降,现对旗下新能源产品(PHEV插电混动)官方指导价进行下调,至高下调8000元。此次价格调整,涉及领克01新能源、领克05新能源、领克06新能源、领克09新能源,价格调整已于5月1日0时起生效。


据不完全统计,4月,含欧拉、思皓等车企在内有近10个汽车品牌,官宣推出购车补贴政策。除了车企自身让利之外,星途汽车还联手天猫汽车开启补贴活动。用户在天猫汽车购买2023款星途凌云和凌云S车型,至高可享补贴2.8万元。有媒体粗略统计,4月含车企、地方政府以及汽车电商平台等在内,共推出购车补贴金额高达上百亿元。国金证券在一份研报中称,今年的价格战中,代表车企主要车型降价幅度达到29%,高于2015年的13%和2019年的17%,且涉及车企范围进一步扩大。


进入下半年,价格战仍在持续。7月6日,中汽协联合特斯拉、比亚迪、“蔚小理”等16家主流车企,签署了《汽车行业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但仅仅两天后,中汽协便发表声明称,将《承诺书》中最引人关注的“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删除,理由为“表意不当,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精神”。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承诺“不打价格战”错在哪?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反垄断法》第一条如是规定。自颁布以来,《反垄断法》在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汽车产业由于供应链长,涉及市场主体复杂,同时涉及民生,一直是反垄断规制的重点领域之一。此次16家主流车企共同签署的《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原意可能是为了反对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的行为,毕竟汽车产业长久以来关于反垄断案例略见不鲜,有报告显示自2021年2月底到12月底新增汽车反垄断案件就有15起;加之此次论坛是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组织下,所参与的车企拥有中国汽车市场90%的销量,声势之大,影响之远,想必也无意使此次论坛沦为笑谈。


那么《承诺书》中的表述到底有什么问题?“有违《反垄断法》精神”是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签署《承诺书》的16家车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协议进行联合,如若协议内容有所不当就有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之嫌。《反垄断法》主要的规制对象是经营者,经营者联合的长久不当结果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阻碍技术创新,排挤其他非联合成员、小企业的生存。因此,《反垄断法》第三条指出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其次,《承诺书》中涉及价格之语,涉嫌对竞争者之间的自主定价机制造成不当干涉,这就属于协议内容有不当之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通过列举方式,对若干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以兜底条款形式禁止经营者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由于是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属于产业链的同一阶段,因此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协议也被成为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由此可以看出,经营者通过协议固定商品价格是构成垄断协议的。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又叫横向价格卡特尔,主要是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协议或协调各自的价格行为,达到获取垄断利润、限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行为有:共同提高或保持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条件;轮流进行低价投标;共同降低价格以排挤同类厂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次16家车企签署的承诺书,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业协会的倡导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价格竞争”方面意欲达成一致协议。这份承诺书中的争议条款“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非正常价格”一方面可以理解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但是“正常价格”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成本之上但在这些车企的经营价格之下的价格如何界定呢?这本是一个不能被限制同时也不应当被联合主体“说了算”的范围,因此“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嫌限制各车企的降价行为,稳固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限制降价竞争。


最后,作为组织者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其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车企意欲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是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三、为什么不得承诺“不打价格战”?

汽车行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汽车行业极易成为反垄断“重灾区”,在过往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汽车业垄断行为可能出现在厂商与厂商,或者4S店之间就固定或变更价格等目的,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也可能发生在车企与经销商间。汽车行业反垄断还可能存在“轴辐卡特尔”的情形,即下游汽车经销商本来想达成经销商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但由于难以实现,于是通过上游的汽车厂商来达成一个纵向垄断协议,间接实现经销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目的。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表示,“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并将其从《承诺书》中删除,体现了其建立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环境的努力,让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通过删除表述不当的条款,该协会进一步巩固了《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中的实施,并为汽车企业提供了一个合规的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声明强调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表示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要求。删除该条款的决定是为了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横向垄断行为的误解或解读。该协会将继续与相关企业合作,促进汽车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而言,之所以不得承诺“不打价格战”,其原因恰恰在体现了对前文所述的横向垄断协议这一垄断行为危害后果的担忧。亚当·斯密曾指出,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很少聚集到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对付消费者,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竞争者之间有共谋或者串通限制竞争的倾向性较大。如果产生这样的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通常会带来价格升高、产量降低,社会整体福利状态出现净损失,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等影响。


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伟表示,《反垄断法》禁止企业间自主达成,或由协会组织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即通过统一涨价、定价等方式,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行业组织和汽车厂商一起固定价格,从长期来看,对于产品技术、服务质量、行业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提升都没有好处。”


这种“不打价格战”的承诺将给汽车市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横向垄断协议可能的危害主要表现为限制竞争、削弱市场竞争的效果,减少创新动力,导致市场上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降低,最终损害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同时,也会增加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限制新企业的发展和竞争,从而再度削弱市场竞争的效果。


四、市场上常见的垄断行为——以汽车行业为例

汽车行业关系社会生活,且产业链长,上下游业务类型多,可能产生垄断;除前文探讨的横向价格垄断行为外,现实中还存在其他形态的垄断行为。


(一)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也是汽车行业高发的垄断行为之一。与横向垄断协议不同,纵向垄断协议不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而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了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在实践中,上游销售商与下游经销商签订固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区域内的10家奥迪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协议,固定车辆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经销商在签订协议后,就无法自主定价,必须按照销售商要求的价格销售车辆,经销商之间无法通过价格竞争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无法得到在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下的优惠价格。由于该行为剥夺、干预了下游经营者的定价权、抬高了整车和备件的销售价格,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4858亿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市场内实施排挤性或剥削性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公平高价(低价)、掠夺性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六种具体的滥用行为。由于汽车行业内经营者众多,交流密切,易于达成意思一致,因此,由经营者单方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较少发生。目前,执法机关对于此类垄断行为主要聚焦于汽车售后市场,主要包括汽车制造商限制供应商生产配件、限制配件的供应与流通等情形。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控制权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当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法律规定的门槛时,经营者在实施集中之前必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没有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只有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集中许可后,经营者才能实施集中。例如,2017年12月,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观致汽车有限公司51%的股权,并完成了变更登记,由于未提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对宝能汽车公司处以35万元的罚款。


(四)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其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列举了多种类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在实践中,行政垄断行为通常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在购买、使用汽车产品或零部件时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协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


五、总结

今年以来汽车价格战硝烟四起,《承诺书》中的“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是引起巨大争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之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精神。通过删除该条款,增强了《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的引导与贯彻落实,也使得汽车企业的竞争合规意识得以加强、从而更自觉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横向垄断在削弱市场竞争、遏制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除横向垄断外,也存在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亟待监管部门与企业自身的双重规制以避免。


参考资料

[1] 中国青年网: 车市“价格战”硝烟弥漫,谁是最后赢家.https://auto.youth.cn/xw/202305/t20230510_14508536.htm

[2] 澎湃新闻:狂奔180天后,车企仍未驶出价格战泥沼.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835028

[3] 张迪:《汽车产业合规系列——新能源汽车企业反垄断合规重点问题研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2023年

[4]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华胜说法,特斯拉等16家车企联合承诺书是否违反《反垄断法》.https://mp.weixin.qq.com/s/-nogONIFKBiG0BHeiiA_gA

[5] 刘延喜,吴贝纯:汽车产业反垄断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1).https://mp.weixin.qq.com/s/n6COoAngpurY9G1o8-ptGw 

[6]武大竞争法:《 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综述》.https://mp.weixin.qq.com/s/NTtUD6IOjdPCilahH3gQ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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