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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第68期|律所发文拒招川大学生:涉嫌就业歧视?

新闻第68期|律所发文拒招川大学生:涉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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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雷陶菲 北京大学STL J.D.

         陈可欣 武汉大学本科

         任彦锦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邵元宁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黄铄媛 香港大学硕士

编辑 | 陈思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责编 |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概述


6月25日,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某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该律师事务所不再招聘川大毕业生。继律所公开拒招后,多家公司表示最近川大研究生张某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决定原则上不招聘川大任何师生。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拒招前情回顾


6月7日,川大学生张薇在网络上发布“地铁偷拍猥琐男”的视频并发表遭遇该男子偷拍的言论,大叔因此受到网络暴力。而后事态陡然急转,官方回应在发布该视频及言论前,张薇已于地铁上检查大叔手机,并且与大叔已经警方调解,张薇一时间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网络风向从“抵制偷拍、女性维权”转变为“社会精英对农民的傲慢”。也有部分网友发现视频中显示大叔手机中有地铁车厢照片,大叔儿子对此回应“因为父亲很少坐地铁,照片是过去拍摄的”。数日以来,张薇的各种个人信息被人扒出,她就读院校与实习单位也一并卷入纷争之中,持续遭遇网络暴力。6月21日,四川大学对此次事件做出回应,表明张薇存在违反校规行为,并给予张薇留校察看处分与留党察看处分。




三、“拒招”背后的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拒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表明:“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两部法律的规定均确立并强调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严禁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尽管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毕业院校”作出差别对待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但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乃《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共同原则与宗旨。仅因不认同四川大学的处理方式,该律所就拒绝招聘所有四川大学的毕业生,这种排除并非基于川大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就业态度,而是基于四川大学的一次特定行为,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就业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


此外,教育部也曾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要求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由此看来,该律所无差别拒绝川大毕业生的行为,显然与国家的要求相背离,不仅伤害了广大川大校友的情感,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人才市场健康有序的环境。据报道称,近日该律所已经被律师协会约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用人单位“拒招”的法律责任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除《劳动法》等宣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之外,《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然而,该法尽管对“公平就业”作了专章规定,但并未提及就业歧视是否具有可诉性。其条文的原则性较强,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难以援引其条文应对个案中的就业歧视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创新和完善《就业促进法》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衔接制度,以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相结合,以宪法诉讼为后盾,为劳动者公平就业提供全方位的、各种方式相互衔接和补充的立体的有效的保障网络。然而,鉴于我国《宪法》条文可诉性的缺失,该设想显然难以落地实施。在因就业歧视而将用人单位诉诸法院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民事案由不仅有传统的劳动争议,还有隐私权、人格权纠纷等;而在劳动关系尚不成立的情况下,劳动者通常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被告通常是公职部门、事业单位,极少出现企业、律所等主体,例如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案。


在律所拒招川大学生事件中,四川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而川大学生(包括张某本人)与该律所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很难诉诸法院进行维权;除此之外,劳动部门、行业协会对防止就业歧视负有责任,可通过约谈、劝导、行政指导等方式要求涉事单位进行整改。



四、总结


日前,北京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约谈了涉事律所,他们已经删除了相关言论。这场闹剧,无论涉事律所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声援又或者蹭热度,都不应该拿四川大学全体同学的就业机会来胡闹。这是一种涉嫌就业歧视的行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有权利在就业市场中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机会。


参考文献


[1] 南方周末:一次“地铁偷拍”事件,何以酿成半个月网络审判,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k8H6bLhKShvyDZbJi2Gr6A,最后访问于2023年6月30日。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来源: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5/s3265/202012/t20201201_502736.html,最后访问于2023年6月30日。

[3] 四川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禁止就业歧视案例选》,参见: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asia/---ro-bangkok/---ilo-beijing/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168130.pdf

[4] 周湖勇:《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 的展开》,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

[5] 阎天:《重思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当代兴起》,载《中外法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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