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69期 | 哈佛亚裔歧视案
作者| 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任彦锦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郑知仪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LM
吴海瑜 暨南大学本科
雷陶菲 北京大学STL J.D.&J.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编辑| 徐睿晨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
于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责编|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简介
当地时间6月29日周四,最高法院在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和北卡罗来纳大学(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两案中裁定,美国高校不得将种族身份视为是否录取学生的依据。哈佛大学和北卡莱罗纳州立大学的“平权行动”招生计划违宪。这桩被认为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近几十年来的第一大案——哈佛大学涉嫌对亚裔学生招生歧视案,终于尘埃落定。
二、案件历史
该裁决涉及两起案件:其一是“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简称SFFA)诉哈佛案,SFFA背后是由保守派社会活动家布鲁姆(Edward Blum)领导的一群被哈佛大学拒之门外的亚裔美国学生,他们反对“平权行动”。2014年,SFFA在波士顿的联邦地区法院就对哈佛大学提起了诉讼,SFFA除了指控哈佛大学对白人和亚裔申请者歧视外,还指控该大学使用主观标准来评估亚裔的特质,如招生人员在申请者个人评分上,经常给予亚裔学生安静、勤奋、聪明、平淡、乏善可陈、不精彩等评语,认为这是系统性和有意的歧视亚裔,并通过为他们设定入学上限而进行歧视。在下级法院的诉讼中,法官一直做出的都是有利于学校的判决。2019年10月1日, 艾莉森·戴尔·巴勒斯(Allison D. Burroughs)法官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裁定哈佛的招生惯例符合宪法要求,且并没有不正当地歧视亚裔。2020年2月,SFFA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2021年2月下旬,在经过7年的诉讼后,SFFA最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2月8日,拜登政府日扭转前任政府的立场,要求最高法院驳回学生组织指控哈佛大学案,哈佛发表声明表示欢迎。2023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投票结果为6票赞成,2票反对。其中自由派大法官,同时也是美国首位非洲裔女性大法官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因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和曾担任其监事会成员进行了回避,未参与投票。
其二是SFFA诉北卡罗来纳大学案。SFFA指控北卡罗来纳大学偏袒黑人、西班牙裔和美洲原住民申请者,对白人和亚裔申请者进行歧视。北卡罗来纳大学是一所公立大学,SFFA称这违反了《民权法》第六章,该法案禁止公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歧视学生。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内的六名保守派大法官均投出赞成票,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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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历史性的决议颠覆了1978年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确立的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又译平权法案)精神。这是一项始于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任期(1963-1969)的法律精神,旨在根除歧视并改善非裔美国人当时在教育、就业等领域面临的一系列歧视。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和1965年的行政命令,联邦政府开始实施平权行动政策。接受联邦资助的企业被禁止使用倾向于歧视非洲裔美国人的能力测试和其他标准。平权行动受到联邦合同遵从办公室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监督。随后,行动扩大到涵盖妇女、美洲原住民、西班牙裔和其他少数族裔,并扩展到大学、州级机构和联邦机构。
该判决同样推翻了2003年的一项重要裁决。格鲁特(Grutter)诉布林格案(Bollinger)案件裁决中,当时的最高法院表示,种族可以作为招生过程中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因为大学在保持校园多样化方面有着令人信服的利益。
三、哈佛大学招生种族配额与宪法平等权
(一)平等原则的挑战:招生种族配额的争议
招生种族配额的动议在美国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种族冲突强烈,最高法院在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裁决“在公共教育领域,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承认了种族隔离的非法性,引起了地方政府政策的强烈反弹。弗吉尼亚州随后废止了当地的《义务教育法》,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是否进入私立学校,这导致了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在这种背景下,爱德华王子县在1959年关闭了所有的公立学校,当地家庭必须将学生送到实施种族隔离的私立学校就读,该县还向这些私立学校提供资金支持。美国黑人活动家格里芬牧师(The Reverend L.Francis Griffin,1917-1980)为了推动废除教育系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提起了格里芬诉爱德华王子县教育委员会(Griffin v.County School Board of Prince Edward County)一案。美国最高法院于1964年5月25日裁定,弗吉尼亚州的一个县为了避免种族隔离,而关闭其公立学校并使用公共资金来支持私立的隔离学校是非法的,该政策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权条款。
1968年,格里芬牧师在担任黑人平权组织AAAAS的主席期间,在The Harvard Crimson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成为哈佛大学种族配额招生政策的前身。他的呼吁包括:设立"一个黑人教授的捐赠席位""招收与我们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相当的黑人学生"。
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加利福尼亚大学理事会诉贝克(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一案中宣布,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是合宪的。在该案的裁判意见中,大法官Lewis F.Powell引述了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Harvard Plan),并冠之以“全国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典范”的美名。
在这次的新闻事件中,哈佛大学的支持者将反对种族配额录取的"学生争取公平录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称为“反平权组织”。尽管该招生政策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但必须要承认的是,该政策创制、推广的过程中,极少有亚裔参与的身影,亚裔的“悄然失声”为该政策的实际效益增添了一丝怀疑。在时代背景和社会现状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今,尤其是亚裔群体的呼声和“存在感”日益增强的情况下,重新评估教育系统配额招生政策的社会效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平衡多元与公平:探讨招生种族配额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尽管种族可能不是招生的首要考虑因素,但种族配额的存在依然在录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 纠正历史不平等
招生种族配额政策的出台力图纠正历史上的不平等对待和歧视。例如,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确认了大学可以使用种族作为录取学生的其中一个因素,确认了使用种族作为大学招生综合评估的合法性。该案认可了通过采招生种族配额制度来纠正过去对某些种族的歧视和排斥。
2. 多样性的价值
招生种族配额可以确保学校拥有多样性的学生群体。多样性对学习环境和社会发展都有积极影响。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全球意识、跨文化交流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例如,格里茨案(Grutter v. Bollinger)判决确认了大学招生中多样性的合法目标,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群体。
3. 代表性和公正
招生种族配额可以确保学生群体在学校中更好地代表社会的多样性。通过在学习和社交环境中接触到来自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学生们能更好的相互理解,促进了社会大环境下的平等。
招生种族配额的诞生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在距离其出台已近半个世纪的今天,美国最高法院对其提出了质疑。招生种族配额在政策上也具有其局限性。
1. 公平性
招生种族配额可能引发公平性问题。根据种族来确定招生名额可能会排斥其他有能力的学生,无论其种族背景如何。这可能被视为对个体权益的不公平对待。第一巡回法庭发现,哈佛大学对种族的考虑导致了亚裔美国人学生的录取数量减少。尽管哈佛声称种族在他们的录取计划中从来不是一个负面因素,但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向某些申请者提供的好处而不向其他申请者提供好处,必然以牺牲后者为代价,为前者带来好处。再如,在美国的"费希尔诉德州大学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招生配额制度也受到了公平性问题的质疑。
2. 可操作性
确定和实施招生种族配额涉及界定种族和确定合适的标准,这可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确定个人的种族背景可能具有主观性和复杂性,并且可能面临隐私和人权的问题。美国的种族分类在历史上一直面临挑战和争议。
3. 反向歧视
招生种族配额可能引发反向歧视的担忧。在高等教育领域感受到“反向歧视”的白人和亚裔往往因学业表现和录取率的不匹配感到不满。一些数据似乎证明了他们在入学高校时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分数标准和招生名额限制。研究发现,在常春藤盟校等具有更多生源选择权的学校的本科生录取中,白人学生的SAT平均成绩要比非裔学生高310分,然而亚裔学生的SAT平均成绩比白人学生还要高140分,前者的差距是官方公开承认的平权运动政策的自然结果,但后者的差距则没有被解释。
四、比较法视角下的平等权
(一)教育平权
美国的平权运动伴随着奴隶制度废除、妇女解放等一系列的社会运动而兴起的。美国的内战结束了奴隶制,但并未真正的达到种族平等。因此,1955年12月,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发生了一起联合抵制公车运动。在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蒙哥马利市5万名黑人罢乘公共汽车达一年,迫使汽车公司取消种族隔离制。由此,民权运动迅速扩大,黑人要求在就业、医疗等领域要求自由、平等。而教育平权也不例外。
为了教育平等,允许在招生中考虑种族,主动招录少数族裔的考生,即使他们的分数更低。但平权法案产生的争议颇多,例如有反对者认为平权法案是对少数族裔的公开歧视,原来有实力进入高校的学生却因为该平权计划而被认为是接受福利后才能进入高校的学生。并且,该平权法案并没有大范围惠及。但总体来说,平权法案的出现是基于对于当时美国黑人遭受不平等待遇下的一种政策和法律考量。它发挥了调和社会矛盾,促进种族平等的作用,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引发了新的矛盾,造成了新型的种族歧视,这需要被调整。
20世纪八十年代,亚裔入学率降低了,整整十年都存在如此现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布朗大学都公开承认他们对亚裔考生采取了区别对待政策。学校认为亚裔获得的条件已经足够好,并不需要额外的支持,因此平权法案反而还成为了一种明目张胆的歧视。平权法案造成的反向歧视早在1978年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诉贝基一案提出,然而法院当时就平权措施是否违宪做出了圆滑的双重判决。一认为,违反《民权法》,应当让贝基入学;二认为加州大学有权采取多元化特殊政策,可以将种族作为“潜在的考量因素”,反而又支持了平权法案。因此,今年哈佛被诉歧视亚裔案并不是空穴来风。在历史上,早已对于平权法案有诸多争议,它是美国社会价值取向、社会力量的平衡的法律体现。
在日欧等国家,教育平权多数体现于地区之间、贫富之间的教育资源倾斜。2016年,英国发布了《教育全面卓越》白皮书,旨在让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学生能够最大的发挥出潜能。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将接受义务教育年龄从六岁降至3岁,更好的保证教育公平。同时,法国拥有《重建共和国基础教育规划法》,提出三个目标,尽力缩小因地理位置造成的教育不平衡。
(二)其他优惠性差别待遇
1. 欧美国家的其他优惠性差别待遇
平权法案“旨在结束且纠正某些具体歧视行为”,优惠性差别待遇可能是平等权利也可能是逆向歧视。除招生外,平权法案的应用还存在于就业等方面。目前,许多推行DEI政策(多样性、公平性、包容性)的公司将种族作为招聘和晋升的一个因素,而本次招生歧视案对于平权法案的推翻将可能影响到就业领域的平权行动,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决所涵盖的范围。补偿性的就业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增加少数族裔的就业比例,因而可能增加工作能力无法匹配的少数族裔增加对该政策的依赖,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本次招生歧视案中多数意见的支持者黑人保守派托马斯大法官曾提出“如果黑人不能直起自己的双腿站起来,那就让他们倒下吧”,但他也一直被质疑是黑人种族的背叛者。平权法案在美国普遍地并且几乎直接地与种族相联系,但在加拿大却主要针对妇女。加拿大联邦就业平等法案涵盖妇女、残疾人、少数族裔和加拿大原住民四个群体,鼓励雇主采取积极行动以消除四类群体的就业障碍并为其创作适合其特点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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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其他优惠性差别待遇
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例如升学、就业、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有人对于该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民族优惠政策在给予少数民族特殊权利或利益时,对主体民族(即汉族)而言并不公平。包括教育政策在内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旨在缩小民族差异、维护国家统一,但是在许多领域的一刀切政策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的政治、经济等权利受到影响。通过对于形式平等的追求以达致实质平等常须予以差别待遇,差别待遇并不简单因其表现形式而被视为反向歧视或者违法,仍然需要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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