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66期|武汉母亲疑遭网暴而坠楼身亡:网络暴力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作者 | 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郑知仪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L.M.
邵元宁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陈可欣 武汉大学本科
雷陶菲 北京大学STL J.D.&J.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排版 | 陈思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责编 |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简介
5月23日下午1点多,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青年老师从学校车库将车辆开出,未从日常通行的车辆出口离开,绕行到距离校门十多米的教学楼下,将车辆停下等待同事上车,计划一起外出参加培训活动。当时午休已经结束,距离下午第一节课还有几分钟,学生在校内自由活动。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13时50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谭某被撞倒、碾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5月25日,汉阳区教育局通报称,肇事者被刑事拘留,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被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孩子母亲杨女士接受媒体采访后,网络出现大量恶意评论。部分网友对杨女士穿着和身材肆意评价,称杨女士受访时“妆容精致”,看不出伤心的样子,甚至有人称她是为了以后“直播带货”。6月2日,孩子的母亲坠楼身亡。知情人称,杨女士一直处于伤心中,网上的舆论也造成了一些压力,轻生的具体原因暂时还不清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常见的网暴类型归纳
(一)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用过激的人身攻击言语,贬低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散布捏造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在本次坠楼案中,不少网友点评当事人的容貌,进行发散解读。例如,有些网友评论道:“化着精致妆容,像是特意打扮一番后才赶了过来”“是想成为网红吗”。这样没有同理心的评论很容易对本处于情绪不稳定的当事人造成额外的心理创伤。
(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指的是利用搜索结果,将他人的隐私信息公之于众,以便被煽动的公众对其进行攻击诋毁。整个过程中,参与人数庞大,网友之间相互传递、补充信息,直到将他人信息“挖尽”。例如,在疫情期间,对患者进行人肉搜索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网络黑产业链
网络营销号在网暴方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吸引流量,一些无良营销号刻意制造、炒作热点,出于消费他人的目的,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例如,在“刘学州”事件中,几个无良营销号恶意解读,实施有目的有组织的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力问题及其法律应对
(一)网暴问题泛滥成因
从浙江杭州吴女士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到“粉色头发女孩”郑灵华被网暴去世,再到开着拖拉机到西藏自驾的网红“管管”因不堪“黑粉”网暴轻生等多起事件发生,足以表明现下网络暴力仍屡禁不止。而网络暴力泛滥的原因也具有多样性,这里选取几点典型性的原因:
1. 网络暴力门槛极低
现代社会的互联网技术给了每个人一个可以发布言论和信息的平台,这让网络暴力的门槛变得极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上的社交媒体,说出自己想说的话,甚至发表具有攻击性的言论,攻击他人或某些群体:
一部联网手机、一个ID(甚至不需要有粉丝)只要你的评论恶毒、足够阴阳怪气,甚至标榜自己在就事论事摆脱恶毒的嫌疑,满足一部分人阴暗的想象,令其点赞、转发或者跟帖,就增加了网络暴力生成的可能性。
这种极低的使用门槛直接导致平台上就某件稍有热度的事情出现大批量的信息输出,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可能是“雪崩时的一朵雪花”“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 网络的匿名性
虽说现在众多平台都要求人们实名化,但是实名化智能帮助平台和监管部门监控到每个账号和背后人的对应关系,但是对于普通使用用户来说,网络上的众人依旧是匿名化状态。而且现在科技的发展,甚至可以通过匿名账号、使用VPN等技术进行身份隐藏。这种匿名状态有可能会引发一些人对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无视。具体来讲:
(1)匿名身份让肇事者可以逃避责任。在匿名状态下,人们可以更容易地发表各种极端言论和攻击他人,而不必担心被其它人察觉其真实身份,并承担相关的道德及法律责任。
(2)匿名身份让一些人变得更加冷酷无情。匿名状态下是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脱节,有些人会放弃自己在现实社会中应有的为人处事标准,做出一些过激的言论和行为,这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
(3)社会公德感缺失。网络匿名性去除了人们现实生活中所受到的各种伦理道德与社会法律的制约,许多网民会将自己的个人情绪和需求放置于网络之中,而不顾虚拟世界背后的真实社会益处。
因此,网络的匿名性极易成为网络暴力的沃土。
(图片来源于网络)
3. 信息泛滥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类信息都比以前更加容易被传播,一些不真实、带有偏见的信息也可能被不负责任的人散布出去,从而引发网民的争吵和攻击。
首先,带偏见的信息会影响人们的判断。近年来,有不少网络暴力行为的背后,总是裹挟着民族情绪和性别主义的思潮。除了这种被裹挟民族情绪和性别主义的言论,有时候还会看到其他许多带有极端色彩、对某些群体或事情持偏见态度的言论,例如仇富嫉妒心理、暗黑心理等等。这些言论可能会影响受众的判断,导致他们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产生偏差,甚至引发他们加入到某些极端派别中去。
再者由于信息泛滥,新闻真假的甄别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有一定难度,从而出现假新闻误导网民的情况。例如编造虚假事件或者曲解现实事件。煽动民众情绪、歪曲或无意低估某些社会事件的实际情况,使公众得出偏差的结论和判断,影响公众的判断。这些假新闻往往会误导网民,甚至引起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4. 缺乏应对机制,受害者极难维权
因为网络暴力的特殊性质,一些受害者很难及时申诉和得到帮助,而对肇事者的惩罚比较缺乏。同时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不能涵盖网络暴力的多种形态,也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法不责众”常常成为网暴者的施暴动因之一。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发生在虚拟网络世界里的语言暴力,却会给现实世界里的受害者带来难以抚平的伤害;在匿名规则的掩盖下,施害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单纯幻想,暴力的手段愈发肆无忌惮。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许多集体性言论暴力的危害被忽视,大量的悲剧由此产生。
1. 网络暴力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侵犯他人隐私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实施者刺探受害者在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并通过互联网公布其真实姓名、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甚至通过电话、跟踪等方式,将网络暴力传递至线下,这些行为的危害通过互联网进一步被放大,对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正常生活乃至社会声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例如,在“人肉搜索致死”案中((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51号),被告人蔡某怀疑徐某在其服装店试衣时偷衣服,将徐某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求人肉”的字幕发到微博上。很快,网友发起的“人肉搜索”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隐私全部曝光,顷刻之间,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疯狂蔓延。最终,未成年人徐某不堪受辱,愤而自杀身亡。
除了“人肉搜索”外,其他形式的网络暴力也或多或少包含着对受害者隐私的窥探乃至侵犯,如通过受害者发布的图片推测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此进行言语威胁或骚扰等,这些行为同样侵犯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乃至身心健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2. 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近年来,因网络暴力导致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常有发生,更有不少受害者因网络暴力选择了轻生,令人叹息。例如,2022年7月,24岁杭州女孩郑灵华,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因染粉色头发遭受大规模网暴。今年2月19日,其好友爆料郑灵华因抑郁自杀去世。从郑灵华的自述中可知,她的社交账号评论中出现大量网络暴力,如“陪酒女”“染发不配为人师表”等恶意言论。每一句言论看似是评论者的无心之举,然而大量评论袭来,就汇成了充满恶意的涌浪,无情地淹没那位处于言论中央的受害者,最终产生悲剧。
在网络上搜索,也可以看到大量网友讲述自己因某些无心之举引致大量言语谩骂、私信攻击的经历。面对针对个人的铺天盖地的恶意,受害者要忍受网络暴力带来的持续性不良影响;有人会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可能的评价场景变得比以前敏感得多,焦虑、恐惧、紧张、失眠,他们已无法回到原有的正常生活。
3. 网络暴力扰乱网络交流的正常秩序
除了对受害者的严重伤害,频发的网络暴力对网络生态的破坏影响更为严重。当随意的谩骂、攻击成为常态,当一个人可能因一句话引来爆发的恶意,互联网作为现代社会的先进产品,就会成为野蛮与暴力的温床;原有的开放与便利不再,善意的交流与分享消失。网络秩序的破坏,将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开放。
(三)法律对网暴的规制
1.刑法对网暴的规制
(1)刑法对网暴的规制现状
在网络上可能存在着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风险、也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后果。网络暴力受到刑法规制,但目前存在追责主体难以确定、入罪标准分歧、难以完全涵盖网络暴力行为等问题。《刑法》中有关网络暴力的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从而针对人肉搜索型网络暴力、语言型网络暴力等进行规制。同时,《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对某些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规制。
(2)刑法规制网暴的困境
在立法层面,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覆盖网络暴力行为,许多网络空间中侵害他人权益的暴力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考虑,需要探讨网络空间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暴力行为的同一性,因此新型网络暴力入罪需要审慎考量并规范行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从惩治意义、犯罪类型(如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法律救济及综合治理措施等方面提出关于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案件多为民事诉讼案件,如名誉权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目前涉及网络暴力的刑事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民法相对刑法的处罚更为温和,对于网络暴力无法达到强有力的威慑效果,故而网络空间中的暴力事件仍然泛滥严重。
2. 行政法对网暴的规制
现实中,在刑法视域下网络暴力取证困难,某些暴力行为无法达到入罪标准,但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皆规定了对某些网络暴力行为的行政责任。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散布他人隐私等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四、总结
信息化时代,网络的匿名性、网络评论的低门槛、信息泛滥以及维权机制的缺乏是网络暴力的潜在成因,无论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还是网络黑产业链都将会对于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难以磨灭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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