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最近这段时间,极其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粉发女孩事件、网红“管管”事件、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以及最近的武汉“校园被撞致死小学生”母亲坠楼事件,每一件都人命关天,让人非常痛心。
其实除了这些造成生命危害的网络暴力事件之外,每年还会发生大量的对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的网络暴力事件。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时间截至6月25日。可以预见,这个指导意见可能很快就会正式公布。
法学学者翟志勇,就结合这个《指导意见》,谈了谈法律是如何应对网络暴力事件,以及网络暴力事件为什么屡禁不止,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又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01.
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三类罪名
首先要明确的是,网络暴力事件是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有三个罪名与网络暴力事件相关。第一是诽谤罪,第二是侮辱罪,第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涉及《刑法》中的诽谤罪。
如果在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地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及侮辱罪。
此外还有大家所熟悉的“人肉搜索”,如果在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来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述的三种罪都要求情节严重,那如果情节不严重,就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这次我们只谈《刑法》中所涉及的三种罪。
02.
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其实网络暴力事件不是今天才这么严重,十年之前就已经非常严重了。早在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最高院和最高检非常明确地表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以及什么样的情节算是严重并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或侮辱罪。
但是十年之后,网络暴力并没有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而消失或减弱,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最近,“两高”联合公安部再次发布这个《指导意见》。
那因此,我们就要问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了。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对于被网暴的人,要取证来证明谁网暴了自己,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时候网络暴力都是匿名的,而且各种信息泥沙俱下,也很难说明要告的对象是谁。
第二,刚提到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刑法》规定的各种罪名,绝大多数都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诽谤罪和侮辱罪是《刑法》中比较少见的自诉案件,也就是当事人需要自己告到法院,法院才会受理,反之,如果当事人不提告,法院等也不会主动去管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才会介入。
这样一来,使得当事人维权的成本特别高,这就意味着,现有法律虽然把网络暴力纳入到《刑法》的管辖范围,但事实上对于网络暴力的打击并没有十分有效。
03.
如何解决现实困境的三个疑难问题?
这次,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针对于网络暴力显得无能为力”的尴尬处境,重点介绍一下这个《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网络暴力往往是很多人一起参与,很多人只是转发,或是一个评论,甚至只是一个点赞,因此会涉及到很多人,那该怎样处罚,把每个人都定罪吗?很多时候,法律中存在“法不责众”的倾向,这就使得公安机关、法院会对一般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介入。
那么,这次的《指导意见》就强调,要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虽然不会打击所有的参与的人,但会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指导意见还特别明确,如有以下网络暴力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第二,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第三,编造“涉性”话题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第四,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第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同时也包括网络平台中那些发布信息的账号,比如许多自媒体账号为了吸引流量、引起关注,会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所以这也将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第二个问题,是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个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取证确实非常难,虽然法律以前规定,在涉及到侮辱、诽谤罪,如果当事人提起自诉而没办法收集证据,可以要求法院协助,但这在实践之中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这次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地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义务。当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来协助提供。公安机关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果公安机关也没办法收集证据材料,则要出具书面内容向法院说明情况。其实,在现实情况中,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履行协助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对于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所以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就特别提出了公安机关的协助取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自诉转公诉。侮辱诽谤罪首先是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变成公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当到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时可以转为公诉。
至于什么情况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指导意见就再一次明确,以下的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五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介入,提起公诉案件。
第一,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第二,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共安全感的;
第三,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的。
如果出现这些情形,就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机关就要介入。
这里可以提及一个案例,2020年7月7日,杭州一位女性在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个视频,然后被造谣她与快递员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在这个案件中,这位女性很勇敢,她在收集到一些证据后提起了自诉案件。在提起自诉案件之后,检察院开始介入,提起了公诉案件,这相当于自诉转为公诉。这个案件最后也是以公诉案件审理结束的,造谣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为什么这个案件能转为公诉呢?虽然在这起案件中的网络暴力只是针对这位取快递的女性,但它会造成整个社会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偷拍和被造谣,所以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就转为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指导性案例,这实际上就加强了公权力机关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介入。
04.
公益诉讼与“人格权侵害禁令”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简单提及。
比如“公益诉讼”——对于网络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再比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侵权禁令”,意思是权利人当有证据证明,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本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这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行为人采取这样的行为。
此时,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似乎这一条不太常用。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又特别提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目的也是督促法院要使用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05.
抽象规定如何落实到司法实践?
《指导意见》中的核心内容,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如何把法律中已有规定落实为具体措施,切实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我在《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这个节目中一直强调法律思维,尤其是一开始就讲到的规则思维——所有的法律事件都要寻找一个规则,但你也会发现,这个规则通常很原则、很模糊,这就需要一系列对于规则的解释。
因此,这次的三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侮辱诽谤罪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也就是网络暴力的问题,其实都是在不停解释“什么叫做情节严重”、“什么叫做危害社会秩序”、“什么情况之下要加重处罚”、“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公诉的行为”。
所以规则就是这样,在不断的解释,不断的试用过程中,被完善、被落实,它才能从纸面上的一个规定转变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具体的诉讼或其他具体行为。那么,当我们在关注这些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时,实际上也在关注法律中的抽象规定是如何一步一步落实到司法实践上的。
06.
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最后讲一个问题,我们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事实上,很多时候网络暴力都是不期而遇,大家不会想到自己的一个行为、一句言语就会遭受到网络暴力,就像之前的粉发女孩事件,把头发染成粉色实际上很正常,但她完全不会想到会因此遭受到如此严重的网络暴力。
因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首先要有一个心理准备:或许哪天我们的一言一行,就会成为网络暴力所攻击的点。如果真的发生了网络暴力,那我们如何能够在不幸的状况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呢?
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确认发生了针对自己的网络暴力事件,一旦确认之后就要减少信息的接触,避免大量信息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就是报警,并委托律师来处理。这样,我们才可以从这些网暴的信息中解脱出来,相对来说,律师会更专业,更知道如何与公权力机关沟通,如何把一个自诉案件转变成为一个公诉的案件。如何交给公权力机关去处理,也知道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网络暴力其实是很难消除的,因为它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了。而很多人也会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遭受的各种不公和不易在网络上发泄,而网络这样的聚集效应,会使得每个人的一点点发泄被聚集,这对受害人来说就是极大的伤害。
法律虽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惩罚网络暴力事件,但所有的惩罚都是事后惩罚。其实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它最多只能要求网络平台来加强自我管控,但我们能做到的是,当网络暴力事件发生之后,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不希望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但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每个人要有这样的心理建设。也要知道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法律会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工具、我们如何能够利用法律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本文综合整理自《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节目番外篇,内容有删减,欢迎前去看理想App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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