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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社会


最近这段时间,极其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粉发女孩事件、网红“管管”事件、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以及最近的武汉“校园被撞致死小学生”母亲坠楼事件,每一件都人命关天,让人非常痛心。


其实除了这些造成生命危害的网络暴力事件之外,每年还会发生大量的对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的网络暴力事件。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时间截至6月25日。可以预见,这个指导意见可能很快就会正式公布。


法学学者翟志勇,就结合这个《指导意见》,谈了谈法律是如何应对网络暴力事件,以及网络暴力事件为什么屡禁不止,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又能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讲述|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看理想节目《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01.

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三类罪名


首先要明确的是,网络暴力事件是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有三个罪名与网络暴力事件相关。第一是诽谤罪,第二是侮辱罪,第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涉及《刑法》中的诽谤罪。


如果在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地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及侮辱罪。


此外还有大家所熟悉的“人肉搜索”,如果在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来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的三种罪都要求情节严重,那如果情节不严重,就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这次我们只谈《刑法》中所涉及的三种罪。

 

02.

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其实网络暴力事件不是今天才这么严重,十年之前就已经非常严重了。早在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最高院和最高检非常明确地表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以及什么样的情节算是严重并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或侮辱罪。


但是十年之后,网络暴力并没有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而消失或减弱,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最近,“两高”联合公安部再次发布这个《指导意见》。



那因此,我们就要问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了。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对于被网暴的人,要取证来证明谁网暴了自己,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时候网络暴力都是匿名的,而且各种信息泥沙俱下,也很难说明要告的对象是谁。


第二,刚提到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刑法》规定的各种罪名,绝大多数都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诽谤罪和侮辱罪是《刑法》中比较少见的自诉案件,也就是当事人需要自己告到法院,法院才会受理,反之,如果当事人不提告,法院等也不会主动去管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才会介入。


这样一来,使得当事人维权的成本特别高,这就意味着,现有法律虽然把网络暴力纳入到《刑法》的管辖范围,但事实上对于网络暴力的打击并没有十分有效。

 

03.

如何解决现实困境的三个疑难问题


这次,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针对于网络暴力显得无能为力”的尴尬处境,重点介绍一下这个《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网络暴力往往是很多人一起参与,很多人只是转发,或是一个评论,甚至只是一个点赞,因此会涉及到很多人,那该怎样处罚,把每个人都定罪吗?很多时候,法律中存在“法不责众”的倾向,这就使得公安机关、法院会对一般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介入。


那么,这次的《指导意见》就强调,要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虽然不会打击所有的参与的人,但会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指导意见还特别明确,如有以下网络暴力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第二,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第三,编造“涉性”话题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第四,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第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同时也包括网络平台中那些发布信息的账号,比如许多自媒体账号为了吸引流量、引起关注,会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所以这也将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第二个问题,是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个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取证确实非常难,虽然法律以前规定,在涉及到侮辱、诽谤罪,如果当事人提起自诉而没办法收集证据,可以要求法院协助,但这在实践之中效果并不明显。


因此,这次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地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义务。当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来协助提供。公安机关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果公安机关也没办法收集证据材料,则要出具书面内容向法院说明情况。其实,在现实情况中,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履行协助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对于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就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所以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就特别提出了公安机关的协助取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自诉转公诉。侮辱诽谤罪首先是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变成公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当到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时可以转为公诉


至于什么情况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指导意见就再一次明确,以下的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五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介入,提起公诉案件。


  • 第一,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第二,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共安全感的;

  • 第三,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第四,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第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的。


如果出现这些情形,就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机关就要介入。


这里可以提及一个案例,2020年7月7日,杭州一位女性在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个视频,然后被造谣她与快递员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在这个案件中,这位女性很勇敢,她在收集到一些证据后提起了自诉案件。在提起自诉案件之后,检察院开始介入,提起了公诉案件,这相当于自诉转为公诉。这个案件最后也是以公诉案件审理结束的,造谣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为什么这个案件能转为公诉呢?虽然在这起案件中的网络暴力只是针对这位取快递的女性,但它会造成整个社会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被偷拍和被造谣,所以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就转为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指导性案例,这实际上就加强了公权力机关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介入。

 

04.

公益诉讼与“人格权侵害禁令”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简单提及。


比如“公益诉讼”——对于网络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再比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侵权禁令”,意思是权利人当有证据证明,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本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这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行为人采取这样的行为。


此时,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似乎这一条不太常用。而这次的《指导意见》又特别提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目的也是督促法院要使用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05.

抽象规定如何落实到司法实践?


《指导意见》中的核心内容,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如何把法律中已有规定落实为具体措施,切实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我在《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这个节目中一直强调法律思维,尤其是一开始就讲到的规则思维——所有的法律事件都要寻找一个规则,但你也会发现,这个规则通常很原则、很模糊,这就需要一系列对于规则的解释。


因此,这次的三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关于侮辱诽谤罪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也就是网络暴力的问题,其实都是在不停解释“什么叫做情节严重”、“什么叫做危害社会秩序”、“什么情况之下要加重处罚”、“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公诉的行为”。



所以规则就是这样,在不断的解释,不断的试用过程中,被完善、被落实,它才能从纸面上的一个规定转变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具体的诉讼或其他具体行为。那么,当我们在关注这些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时,实际上也在关注法律中的抽象规定是如何一步一步落实到司法实践上的。

 

06.

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最后讲一个问题,我们如何保护自己免遭网络暴力?


事实上,很多时候网络暴力都是不期而遇,大家不会想到自己的一个行为、一句言语就会遭受到网络暴力,就像之前的粉发女孩事件,把头发染成粉色实际上很正常,但她完全不会想到会因此遭受到如此严重的网络暴力。


因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首先要有一个心理准备:或许哪天我们的一言一行,就会成为网络暴力所攻击的点。如果真的发生了网络暴力,那我们如何能够在不幸的状况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呢?


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确认发生了针对自己的网络暴力事件,一旦确认之后就要减少信息的接触,避免大量信息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就是报警,并委托律师来处理。这样,我们才可以从这些网暴的信息中解脱出来,相对来说,律师会更专业,更知道如何与公权力机关沟通,如何把一个自诉案件转变成为一个公诉的案件。如何交给公权力机关去处理,也知道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网络暴力其实是很难消除的,因为它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了。而很多人也会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遭受的各种不公和不易在网络上发泄,而网络这样的聚集效应,会使得每个人的一点点发泄被聚集,这对受害人来说就是极大的伤害。


法律虽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惩罚网络暴力事件,但所有的惩罚都是事后惩罚。其实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它最多只能要求网络平台来加强自我管控,但我们能做到的是,当网络暴力事件发生之后,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不希望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但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每个人要有这样的心理建设。也要知道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法律会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工具、我们如何能够利用法律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下滑动阅览)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1.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5.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17.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18.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19.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20.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本文综合整理自《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节目番外篇,内容有删减,欢迎前去看理想App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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