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暴,谁来保护我们?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
6月2日,武汉“校内被碾压致死”男童的母亲,在小区内坠楼身亡。在她生前,网暴者对这位母亲的容貌衣着评头论足,恶意中伤。我们无法断言这对她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唯一确信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遭遇类似的暴力。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颗毒瘤。它的实施成本和造成的伤害如此不成比例,这让它发生地愈发频繁,而整个社会则显得猝不及防:事发前难以防范,事发后更难以追责。
我们联系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曾鸣,他是江歌母亲江秋莲的代理律师,帮助江秋莲打赢了两起网暴刑事自诉案。2020年,江秋莲起诉网暴者谭某案宣判,后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年4月17日,江秋莲诉林某侮辱、诽谤案一审宣判,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此外,曾鸣也在最近几年代理过其它几起网暴相关案件。
:“校内被碾压致死”男童母亲生前在网上遭遇的评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
曾鸣:我觉得基本上可以算。网络暴力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比如说在网上诽谤、侮辱、讽刺他人,或者是我们常说的带节奏。
这种暴力可能给对方造成情绪上的压力,对对方心理造成打击。我们讲侮辱和诽谤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和人格权。
诽谤的含义是捏造事实,以这样的语言或其它行为来损害、贬损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很多网民预设了立场,对那位母亲的言行举止和打扮进行点评,比如她化妆那么好,悲痛是假装出来的。他们没有考虑当时母亲的实际的工作情况,她可能是刚下班过来,或者其它情况。我觉得还上升不到法律上的诽谤。但是那些无端的猜想、猜测和谩骂,有可能涉嫌侮辱。这种行为贬损了他人的人格,涉及到对人格的侮辱。侮辱的形式包括辱骂,也包括其它方式,进而使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遭到损害。所以我认为侮辱(罪)是有可能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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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曾鸣: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我们一般讲的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规定,就是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的言论,赔礼道歉,比如说,连续一个礼拜或30天公开道歉。然后赔偿损失,一般来说是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以拘留。拘留一般是5天到15天。
第三就是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有几种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诽谤罪,还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可能不是单纯的侮辱、诽谤,他就在网上各种猜测,各种假设,各种带节奏,让别人产生很多误解,这可能会造成网络社会秩序的破坏。
:您是否见过网暴的施暴者?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曾鸣:见过,包括诽谤江秋莲的案子,被告本人都要出庭。他们大多跟被害人素不相识,更没有什么恩怨。我们是通过先起诉平台,获取他们的账号信息,然后进一步定位本人信息。
我认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过得都不太好,说白了,比较闲。比如江秋莲案的一个被告,给江歌妈妈画了很多漫画,把她画成慈禧太后,还有一些很血腥的。她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小女孩,90后,正儿八经的大学生。在法庭上,她说她的动机纯粹就是无聊。她本身是学医的,觉得(生活)很压抑,想通过画漫画来缓解这种情绪。
第二,我觉得他们的思维都很奇怪,有一种自以为是的坚持。他们总认为自己是在“发掘真相”,所谓“揭露事物的本质”,所谓“纠正错误的观念”。 他们坚持自己所认为的正义,做这些事情,甚至给他们带来一种个人英雄主义(的感受)。江秋莲案其中一个被告庭审的时候很忏悔,但服刑出来之后又在网上发,这时候发的话比较隐晦一些,但还是相似的内容。
当然,还有些人(网暴)是为了博关注,争取流量,有商业动机在里面。
我觉得网暴的侵权主体都越来越年轻化了。80后、90后居多,甚至00后。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语言在网络上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对法律的认识也很欠缺。
:网暴的量刑有哪些影响因素?
曾鸣:第一,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网暴)定罪的标准,第一个是刚性的——点击数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是转发数达到500次以上。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它都是构成犯罪的。
另外一种(情况),(相关言论)并没有达到5000次点击量,也没有达到500次的转发数,但在客观上,它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抑郁、重度创伤,或者其它严重后果,这也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
当然,关于这次的母亲坠楼事件,自杀与网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公安调查界定。她是因为网络暴力而跳楼,还是因为过度悲伤。或者两者皆有,多因一果。本来就很悲伤了,再加上网络言论,造成这么一个结果。
那么这个时候,网络言论者他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个就有争议。不能因为他只说了那么一句话,就把他判刑,对他来说有公不公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属于因果关系的界定。
第三,要看施暴者被发现、被警告之后,是否及时停止侵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停止,还变本加厉,那么肯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另外,具体量刑还得看对方是否有前科,是否有类似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为什么当下网暴很多但相关的起诉还比较少?
曾鸣:很多人原来不知道,这种行为(被网暴)还可以打官司,大多数人都是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
为什么感觉不可诉?因为网上的人虚无缥缈,天南海北在哪都有,给维权增加了一些难度。考虑到当事人维权的成本,很多人就放弃了。
比如要(维权),你要确定对方的身份,但对于老百姓来说,没有侦查手段。他不像公安,可以去调数据。那么他得先通过一个诉讼,通过平台,获取注册账号的信息,但对方有时并没有以身份证号码来注册,可能用的手机号。这时候就要对手机号进行第二次调查。
对于普通人来说,取证是另外一个(难点)。因为有些施害者可能会删除言论,对于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
另外,很多人很在乎自己的名誉。因为这(揭开伤疤)毕竟不是什么很好的事情,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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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以往,现在的网暴呈现怎样的特征?
曾鸣:首先,感觉现在的网暴比之前多了。可能也跟疫情有一定关系,很多聚会讨论都在网上,导致网上言论非常丰富,也很活跃。网民的数量更多了,参与度也在增加,各种媒体自媒体比以前更发达。
因为网暴所导致极端事件,好像也比以前更多。上海疫情的时候,有一个小姑娘为了感谢快递员,给他发了200块钱,结果招来一批谩骂。本来是件很好的事情,结果遭遇不断的辱骂,非常遗憾,她跳楼了。类似这种极端的事件是比较多的。
:为什么网暴屡禁不止?
曾鸣:第一个原因,还是法律认知和普及的问题。如果知道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入刑,谁会这么去干,对吧?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我个人认为是有一些非常恶劣的网络暴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不够。
目前很多类似的侮辱和诽谤案件立案都立不了,立案之后构罪的也很少,大多数判不构成犯罪,构罪的量刑大多数是缓刑,就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无论是侮辱罪还是诽谤罪,目前刑事处罚最高刑期就是三年。说难听点,无论你是把他骂死了,还是骂残了,还是骂精神病了,最多(就是三年)。而且现在很少实刑的,一般都是缓刑或者是一年。像我们这两个案子(江秋莲案),上海那个案子是一年半,福建的是两年三个月。这是目前为止所能看到的,类似的案件里面判刑比较高的。
如果某些行为造成某个人自杀身亡,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他其实就相当于故意杀人。但他仅仅两三年(服刑)就把这个事给完成了,我认为是不公平的。这个是一条人命,你怎么两三年就能对等(死亡的)代价?
(量刑较轻)可能跟当时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有关。那是2013年,互联网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网民也没有这么多,大多数立法者没有想到(网暴)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普通人如果遭遇网暴,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曾鸣:网民不是那么多的时候,一个言论一个晚上可能就几百几千的点击量。这个时候人们还是能够自我调节的。但如果一条言论瞬间就是10万加、上百万,甚至几个亿的点击量,那么它的杀伤力是非常大的,一般人很难承受这种冲击。江歌妈妈之前也被伤害得非常严重,有抑郁症,想过自杀。但她有一个信念,要给女儿查明真相、主持公道。如果没有这个信念,她可能也扛不住的。
如果发现有被侵害的情况,我认为第一时间可以跟(社交媒体)平台联系,因为平台是能最快产生效果的。比如说,根据平台的规则,你可以举报,要求删除或屏蔽相关言论。
如果觉得侵害比较严重,要及时固定证据。现在有很多云公证平台,可以把相关的网页内容保存在云平台上。云平台上有时间戳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也可以出具公证文书。
剩下的事情,就要找一个专业律师,进行合法合理的维权。比如你可以通过起诉平台,获取对方的身份。之后选择诉讼方案,是通过民事、行政,还是刑事的方式去维权。或者你也可以给对方发律师函,跟他协商要他道歉。
我认为“固定证据”要放在“锁定身份”之前。因为锁定身份还是比较漫长的,这个过程中要防止对方把证据删除或者销号。
:平台能做些什么?
曾鸣:对于网络暴力,平台有监管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一个叫避风港原则,就说你通知平台了,平台要断开相关的链接,要求平台删除,给予对方警告,这是它的责任。如果接到受害者通告以后,平台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了,那么它对扩大部分要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其实可以做很多事情,因为它是最直接的监管者。防范网络暴力,平台肯定是要加强对相关言论的监督。平台都会有自己的审核员,对吧?当然,网络传播很快,它不可能面对每一个人都去过滤或者筛选。那么它接到当事人投诉或者举报的时候,它应该迅速反应。
我觉得还有一点,对于那种屡次被投诉的,平台应该要采取一些限制,或者规则上的修改,比如说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一些曾经因为网暴受过处罚,无论是被公安处罚过,还是说被法院刑事处罚过的,平台也要做重点监管,不能让他出去之后重新开个新号,又开始(网暴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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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能做些什么?
曾鸣:对于监管部门,现在的相关法律,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我认为是需要完善的。比如如何定罪?它只规定了诽谤罪的入罪标准,比如说5000次点击500次转发,但是侮辱罪(入罪标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量刑标准也不明确。
因为刑法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对于侮辱罪来说,构罪标准在哪里?除非说造成他(被害人)的死亡或者精神病了,但这种情况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所以会导致现实中执法者有一些依据不足。你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你让法官会有些无所适从——这个行为到底该怎么定?
是参照诽谤罪的定法?比如说,我就按(浏览转发)次数来,你只要到5000次或者500次,影响恶劣,我就认为你够罪。这个问题,我们在上海和福建(江秋莲)案件里面,法官都提出类似的问题,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因为刑法也不能类推,对吧?
网络暴力,它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形成的一个新的社会现象。这两年发生的频率在不断增加,已经不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了。而且有些时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说,还是要引起平台,包括监管部门、立法者足够的重视。(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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