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60期|重庆姐弟坠楼案二审宣判
作者 | 陈可欣 武汉大学本科
任彦锦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陆桂婷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
雷陶 北大STL J.D.&J.M.
郑知仪 伦敦政治经济大学 LL.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编辑 | 王妮茜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责编 |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概述
2023年5月11日,备受瞩目的“重庆姐弟坠楼案”宣判。本案两被告张波、叶诚尘共谋杀害张波与其前妻所生一对子女,将两个孩子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导致二人死亡。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经过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两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案情回顾
(一)起因:为共同生活,共谋杀害子女
张波与陈某婚后育有被害人张某甲(女,殁年2岁)和被害人张某乙(男,殁年1岁)。婚姻存续期间,张波与叶诚尘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抚养,张某乙在6岁前归张波抚养,6岁后归陈某抚养。叶诚尘明知离婚协议的内容,仍视张某甲和张某乙为其与张波今后共同生活的包袱,二人多次共谋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并决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作案。
(二)实施:将子女扔到楼下,手段极其残忍
此后,叶诚尘数次催促张波作案,并以张波有小孩其家人反对二人在一起、不解决孩子的问题就不见面和分手等理由威逼张波实施杀害行为,并且强调必须将二被害人一起杀害,还为张波限定了作案的最后时限。
2020年10月25日,张波以要带张某甲买衣服为由让陈某将张某甲送到张波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家中,因陈某在场,张波未能作案。其间,叶诚尘通过微信向张波提议将张某甲留下以伺机作案,后因张某甲返回陈某处而作罢。叶诚尘心生不满并以分手威胁,张波向叶诚尘保证下周作案。
2020年11月1日,应张波要求,陈某将张某甲送至张波家中留宿,因张波母亲在家,张波未能作案,致叶诚尘再次不满,张波随后驾车赶至重庆市长寿区当面安抚叶诚尘,并向叶诚尘转账4万元。
2020年11月2日上午,张波驾车回到家中。当日下午,张某甲和张某乙午睡后,刘某外出,15时30分许,张波将正在次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同时从飘窗掀出窗外,致张某甲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因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结局:二审告终,死刑维持
2020年11 月2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警;同年11 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张波、叶诚尘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本案于2021年12 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4月6日二审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两被告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案件细节——主从犯的关系及刑事责任认定
(一)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的规定,主犯与从犯主要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而进行区分,主犯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构成中所起的作用时,会从犯意的提起、犯罪阶段的发展及全部犯罪事实等角度去考察共同犯罪人所起的作用,并结合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区分认定主犯及从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大多数案例中,主犯一般为犯意的提起者,在犯罪前期出谋划策,犯罪时积极参与,担当领导者角色,部分人在实施犯罪后还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主观恶意较大。相较而言,从犯在犯罪中主要起到辅助作用,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仅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的条件或欢迎;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主犯的安排和指挥协助主犯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张波和叶诚尘为扫清结婚障碍,积极共谋杀害张波的两名子女,叶诚尘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直接促成张波实施杀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叶诚尘积极出谋划策,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并为张波限定最后作案期限,最终促使张犯罪行为;张波从15楼飘窗窗台将二被害人掀出窗外坠亡,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事后,两人共同掩盖罪行,毁灭微信聊天记录等罪证;因此,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除考虑张波、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以外,法院还特别从二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角度进行分析,最后综合认定二人均构成案涉犯罪行为的主犯。
(二)刑事责任分析
1、二者皆系主犯——一审与二审的共同判决
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存在共同杀害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二人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被告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多次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法院认为,二者的主观恶性极深,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故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大快人心还是审慎死刑?——刑事责任大小的争议
本案中,关于张波的刑事责任大小并无争议,而作为教唆犯的叶诚尘的刑事责任大小值得推敲。从客观方面来看,叶诚尘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而是事先预谋并实施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的教唆行为。对此,叶诚尘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等主张,也有观点主张叶诚尘在该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即应当根据《刑法》第27条与29条按照从犯标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非与张波一同适用死刑。再者,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共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考虑到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导向,叶诚尘的刑事责任是否过重呢?有证据显示叶诚尘曾对张波说“你马上把娃解决了” “本来就不该存在呀他们”、并以自残方式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表明叶诚尘在追求被害二人死亡结果方面更为积极主动,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及共谋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因此,该案的司法判决基于我国注重家庭伦理、维护纲常秩序的背景,实现惩罚与教育的统一。
四、结语
总的而言,本案犯罪嫌疑人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法院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认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了在对于死刑“慎之又慎”的当下,法律对打击突破道德、人伦、社会底线的犯罪行为的决心与态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参考文献
[1]展圣洁.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EB/OL].[2023/5/11].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4068991614615.html.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