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湿滑摔倒,地铁公司赔偿乘客71855.38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应负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例:
站内湿滑摔倒,地铁公司赔偿乘客71855.38元
2020年7月11日10时27分许,尹某穿着拖鞋小跑进入地X号漕宝路站站台时滑倒受伤,后由上海地铁公司工作人员与尹某朋友用轮椅将尹某送往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尹某被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诊断尹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2020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6日,尹帅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右股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
根据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当日站台的乘客有携带雨具,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与周围地面不同,存在阴影,站台区域未设置防滑垫及警示标志。事发后,上海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对尹某进行救助,其随身携带的工作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显示地铁工作人员指着地面问:“这里吗?”尹帅朋友回答:“这不是有一片水吗,在这里滑倒的。”尹某说:“它现在干了一点了。”庭审中,证人刘某(系尹某朋友)到庭作证,确认当时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有水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尹某的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尹某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情况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华政[2021]临鉴字第4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尹某因摔伤致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27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尹某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95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地铁公司作为地铁漕宝路站的管理人,应对乘客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尹某系滑倒,鉴于事发当天站台乘客有携带雨具,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存在阴影,以及证人当庭作证证明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有水渍等因素,法院认定事发当时地铁X号漕宝路站站台地面有水渍,且尹某滑倒与站台地面有水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上海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地铁公司应对尹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监控视频亦显示事发时尹某穿着拖鞋小跑进入地铁站台而滑倒受伤,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雨天路滑,更应谨慎小心、注意安全。因尹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上海地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为53492.94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239517.94元,由上海地铁公司承担71855.38元,其余由尹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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