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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刚刚,证监会放大招!

重磅利好!刚刚,证监会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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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 泰勒

兄弟姐妹们啊,周末证监会加班放利好,“限制做空”了。

证监会出手

就在刚刚,证监会发布最新通知。

据证监会最新公布,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优化,证监会经过听取行业意见并经过反复论证评估后,在保持整体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融券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其中有这些要点:

1、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2、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3、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出了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安排。

其中提到:

1、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4、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此前上市首日“做空”自己引发争议

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出台这个政策,跟此前金帝股份有关,因为限售股被融券一事,金帝股份一度被市场推到风口浪尖。

9月1日,金帝股份正式上市。上市首日金帝股份融券卖出458万股,其中当日转融通金帝股份共借出券470万股,而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的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持股数量为470.0871万股。金帝股份以21.77元/股的发行价上市,当日股价最高达到61元/股,收盘报48.27元/股。

在消息发酵后,市场很快发现,相关券源来自员工参与的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属于限售股,系通过转融通将股票进行出借。因此,金帝股份“融券做空自己”话题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9月19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回应称,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

证监会表示,相关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同时,监管部门也表示,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证监会当时表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新股上市初期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获得出借收益,并继续作为限售股管理。

随着话题的发酵,限售股上市即可出借的规定也被讨论颇多。主要关注点有几个方面,限售股出借会否导致“锁定期”无效和“变相减持”?战略配售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是否应该进行信息披露;战略配售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规则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能让更多普通投资者参与融券业务;


以下是证监会、沪深交易所通知全文。

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上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3〕15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者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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