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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犬,公民应有“无限自卫权”

面对恶犬,公民应有“无限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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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狗命贵”】我的观点是一贯的,以人为本,拒绝“狗命贵”。

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这是文明的道德底线,但另一方面,过犹不及,这些年受到西方进步主义思潮影响,爱心泛滥,把动物保护政治化,宣扬动物解放,掀起一轮轮“狗命贵”运动。

中国社会随着居民收入提高,仓廪足而知礼仪,白左思潮趁虚而入,关于动物,每年都发生大新闻:有高速公路救狗,有抵制玉林狗肉节,有组团到合法经营的狗肉馆闹事,包括这次事件,某些声音不是呼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而是倡导什么“动物权利”。

狗咬人,是人活该;人打狗,是人有罪。

这是什么道理?人类文明已经到如此地步,试问今日之世界,究竟谁家之天下?

“狗命贵”运动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动物权利论”。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如火如荼,它逐渐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论是动物解放运动的急先锋,它强烈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要求动物应当享有基本人权,动物不是人类的财产,而是人类的兄弟。动物权利论以悲天悯人的情怀占据了道德制高点,居高临下,横扫一切,这种伦理观对现代社会治理产生了巨大压力。

二十世纪后期,动物福利协会和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在欧洲,1950年丹麦制定《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涵盖农场动物及箱笼饲养动物;1979年,瑞士制定《动物福利法》;1988年,瑞典制定《动物福利法》;1992年捷克制定《反残酷对待动物法》……目前为止,几乎在各个国家都产生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立法。

最为典型者是白左发源地欧洲诸国的法律改革,明确宣示“动物不是物”。始作俑者为奥地利,1988年3月10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一部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专门对其民法典修正。奥地利民法典第285条规定:“一切与人相区别且供人使用者,在法律意义上称为物。”该条下新增的第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德国紧随其后,1990年8月20日,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条a款的规定“动物不是物”。

这种“政治正确”的话语引发了地震。一个伦理问题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回答是颠覆性的,既然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主体看待,它们是人,是权利的拥有者,动物应当与人类平起平坐。否则,就政治不正确,How Dare You?

“狗命贵”发展到这种地步,未免走火入魔。我不反对保护动物,但很难抛弃人本主义的立场。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保护动物不是为了动物的尊严,而是为了捍卫人的情感。

我的观点:

动物不是人,不是主体,而是客体,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动物保护过度将危及人的生命和价值。未顾人,先问狗,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狗命不能高于人命。

高速公路拦车救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狗命不保,还将危及人身安全,谁之过?

禁止吃狗肉,不许饭馆正常经营,动物的命是保住了,谁来养活这些小商小贩的全家老小?

小区养狗,罔顾公共秩序,发生多少起恶犬咬伤婴孩的悲剧?狗的命也是命,难道幼童的命不是命?

总之,“动物权利论”是荒谬的,“狗命贵”运动是极端的,动物是大自然的恩赐,和人类一样是生态链的一环。在古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天经地义;现代物质条件丰裕了善心也随之膨胀,但以人为本是底线,不可逾越。人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一环,人和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竞争和争夺关系,这是天道。天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一旦人和动物同等保护,人类将无所适从。人类需要从动物体内提取元素医用、需要拿动物做实验、需要用动物作食物充饥……

不要忘了,德国是最早保护动物的国家,纳粹高层都钟爱小动物,希特勒不但养狗还是素食主义者,戈林元帅也是一个大自然的拥趸,他们早在1934年就出台《帝国狩猎法》,但纳粹们一边颁布动物保护法,一边却毫不手软地屠杀其他民族的人命。


同情谁,你难免成为谁;

说孩子被狗咬是“活该”,那你还不如条狗。

说件最近发生的、让人看了特别揪心的新闻。
1016日早,成都一位邓姓女士带着两岁半的孩子照常出门去幼儿园,她没想到的是,一场无妄之灾,即将降临到自己家庭身上。
之后发生的事,被小区的摄像监控忠实的记录了下来,母女俩一出门,就被门口的一只身躯庞大的罗威纳犬盯上了,短暂对峙后,那只黑狗猛扑了上去。绕过母亲,死死咬住了年幼的女儿,随后叼着女孩开始拖行。
接下来近一分钟时间的录像令人不忍细看……
简单的讲,那位母亲一次次把女儿从狗嘴里抢了出来,掩护着她往楼道里跑,可是恶犬却一次次的扑上来,仿佛有什么深仇大恨般的继续撕咬那个可怜的女孩。这场撕咬甚至还激起了另一条狗的野性,也在旁边逡巡。
后来一位保洁阿姨来了,拿着一根拖把去打这群狗,这场人狗大战总算有了转机,在更多好心人的帮助下,恶犬总算松开了女孩,逃之夭夭。
女孩随后被送到医院,伤情诊断结果,是全身多处犬咬伤,胸背部多处皮肤裂伤,胸腔内有积液,右侧肋骨骨折,右肾破裂伴血肿形成。参与治疗的医生说:“丢肾的概率非常高”。
翻译翻译,就是孩子这么小的年纪,很可能因为这起无妄之灾失去一个肾,而她会因此留下什么样的心理阴影,则不得而知,我更不忍心想象此时孩子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
此事的后续,是当地警方行动非常迅速,17日就抓获了那条恶狗和那个狗主人。案件的后续还在处理当中,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事情的最终结局,很可能也就是狗主人作出赔偿并被除以罚金了事。网上有些网民义愤填膺的要求立刻处死那条恶犬,我想想这个处理方式也挺无奈到搞笑的——一条疯狗的命,和一个女孩的身心健康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比起来,算个屁啊。这样的处罚真的可以抵恕已经发生的悲剧么?
看完这个新闻之后,我有两个观感:首先是这条恶犬并没有人类想象中那么蠢,你看整个攻击过程中,它始终死咬着的就是那个小女孩不放,对成年的母亲却熟视无睹,对拎着棍子上来的阿姨和大爷(视频里我真觉得见义勇为的他们就是“正道的光”),则避之不及。
看来欺软怕硬、恃强凌弱,柿子捡软的捏,把弱者欺负到死这些劣根性,真的是来源于人类根底中的某些兽性。
让我更感到惊心的,是一些养狗者对此事的反应。
有人对这残忍的一幕表示理解,说狗的天性就是喜欢的追击目标,你越躲着狗,狗就越会追咬你,所以觉得女孩“活该被咬”。
居然还有这种“养狗专家”把这样的聊天记录自己发到网上去,我不知他到底想表达什么……恶犬袭击有理,孩子被咬活该么?
多说一句,狗喜欢追咬躲避它的人,你越躲着它走,它咬你咬的更起劲这种事情,我最近倒是有不少心得。
因为近几个月来,我似乎也在遭遇被某些人围攻、追咬的待遇,我写什么他们咬我什么,至于这些追咬的家伙到底是人是狗,还是人型恶犬?我就不得而知了。我现在选择躲着他们走,但这会不会引发他们的追咬欲呢?我挺好奇的。
说回来。总之我能看出这位养狗人士的意思,他想说的意思可能是,要我们所有这些人都洞悉狗的习性、尊重狗的脾气、理解狗的心态,当他朝你怒视、吵你恶吠时,你也不要怕,更不要跑、要顺着它的心思安抚好它。这样就不会“活该被咬”了。
怎么说呢?这种人吧,我觉得他可能比较通狗性,但是似乎不太通人性。
我还是那句话:你支持谁,你最好就身体力行的去跟他们一起生活。这帮人,既然这么理解狗,深切建议他们远离人类社会,去找个野生狗群“诗意栖居”下来,过上两个月,看看他们还能不能说出:狗袭击人有理、人“被咬活该”这种类犬发言。
说正经的,事件发生后,我看到很多舆论在进行反思,觉得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是不是太放纵了,有人援引美国某些州的“三吠法”,还例举英国恶犬伤人狗主人要负刑事责任,最高可能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案例。说中国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更严厉的法条。
但我觉得,这些倡议本心也许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其实有相当的难度,比如美国某些州可能确实有家犬过度扰民一定时间、邻居报警后警察就来处理的成例。但这样的成例到底是怎样实际运行的,我没在美国呆过,不好乱说。
但我对这个成立能不能照搬到人口密集的我国持怀疑态度——根据我的经验,我国这个居民人口密度,如果恶犬扰民就直接报警,片警同志平时就不用干别的了,就专职调解此类纠纷就是了,而且忙死他们也处理不完此类民事纠纷。
况且一旦这种纠纷开始,怎样让狗主人们“服管”也是个大问题。
比如我记得前年,就出现过这样的事件,武汉某小区的一个卢姓姑娘,因为愤怒于某户邻居养狗不栓绳,多次报警或向物业反映,结果每次换来的都是和稀泥,那户邻居还因此记恨上了这位卢姑娘,开始用各种手段去“整”她。结果姑娘不堪重压,最终选择了轻生、以死明志。
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常识,难道也要用人命去换么?
但两年后,我回头再看,看来当年我还是乐观了,卢姑娘是被逼死了,可是她的死却没有换来“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道理,要不然成都的这个小女孩,现在也不会满身咬伤的躺在病床上。
是的,我觉得,惩治恶犬伤人问题,简单的在法条上做惩治处罚力度的修改有效性是存疑的。因为不遵守规矩的养狗者为了躲避更严厉的惩罚一定会作出相应的动作,所以这样的修改最终会变相增加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在我国公民守法意识、社会富裕程度还没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的情况下,这个思路有效性是存疑的。
那么该怎么办?我提一个思路——从根本逻辑上修改相关法条,赋予人在可能受到恶犬威胁时以“无限自卫权”。
说白了,就是只要行人再看到路上有不栓链子的恶犬向他表现出攻击意图、甚至发动了攻击,就有权上去追打,打死无算,打狗者无需赔偿不栓链子的狗主人任何经济损失。
无限自卫权,又称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法律赋予个体的在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是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条非常古老,写进古罗马罗穆路斯十二铜表法中的法条,不仅针对个人有效,也针对国家,比如在二战时期,盟军在东西线战场上都对轴心国集团执行过大规模战略轰炸,造成了轴心国大量平民的死伤。苏军在攻入德国之后,更是进行了大量报复性掠夺,被诟病为军纪不严。
但我们翻阅后世的史家评述,你会发现很少有正规史学家过于严厉的谴责盟军或苏军的这些行为,认为美国人丢原子弹核平日本“太残忍”,或者苏联对纳粹德国的惩罚“太严酷”,或者指责盟军应该在轴心国颓势已现时接受对方的媾和,以免让其平民免于战火。
为什么?这就是“无限防卫权”,我们必须记住,无论历史上双方有多少纠缠,但至少在二战中是轴心国首先挑起了战争,是他们首先对受侵略国的民众展开了惨无人道的屠杀。那么战火一旦燃起,被侵略的反法西斯同盟,当然那就拥有“无限自卫权”,直到侵害发起方彻底投降为止,怎么做都是在自卫。
同样的道理,我们去观察恶犬伤人事件。那些攻击人类的大型恶犬,你是不能指望他们“通人性”“懂法律”的,如那位养狗者所辩解的,当不栓链子的它们遇到看似弱小的人类时,追咬是它们的本能,咬成什么样它们自己也无法控制,更别说主人。
那么按照这个理论,不栓绳的恶犬,对于被咬者来说,就天然存在重大的人身威胁,那么按照无限防卫权的精神,即便构成这种威胁的主体是人,受害者也可以进行无限防卫、“打死无算”,更别说是狗了。
所以,当你看到一条不栓链子的狗冲你狂吠,直接出手将其打死,这有什么问题么?我觉得这没有任何问题。
与这个逻辑相比,现行法条中对恶犬和狗主人的惩治就过于轻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实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但是对于违反该法条的具体惩处措施,却是下放到各个省市自行处理的。一般情况下,都仅仅是除以罚款了事、最严重的也不过就是没收犬只、吊销狗证、或者训诫狗主人而已。
恕我直言,这种执行上的“温吞水”,是让大量目无法纪的狗主人公然践踏法律、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那么解决之道在哪里?我觉得就是应该给受不栓链恶犬威胁的所有人“无限防卫权”,大家共同约定,只要再看到街上有大型恶犬不栓链,路人感觉受了威胁,就可以直接上去打死无算。
甚至我们社会应该设计、推出一些仿恶犬的自卫性武器,让妇孺见到恶犬的时候有驱赶、还手、甚至将其一击毙命的能力。人类发明工具,站上万物灵长之巅这都多少年了,我相信这种小玩意应该还是造的出来的。
这样一来,你再看有没有狗主人会扯什么“拴上链子我家狗狗不自由”、“这狗很乖的,你不躲它,它肯定不咬你。”之类的理论?我估计肯定就没有了。
当然我知道,这样说,肯定有很多爱狗人士会不愿意,他们会说:小西,这个规定一出,会有多少流浪狗被当成不栓链的家犬杀死?如果我那天出门一个疏忽,忘了栓狗绳,狗狗被误杀了怎么办?
是的,我承认,此类规定一出,这样的误伤肯定会存在。但我还是想强调那个简单逻辑——你支持谁、同情谁,你最终就会成为谁。
在人与狗的争端当中,法律到底是偏向人,还是偏向狗?这将决定我们的社会到底是人占主导,还是狗占主导。如果我们不能给受威胁的人类无限防卫权,那么将继续造成的就是孩子们的无辜受袭,最后这个社会压抑不住其野性本能的狗是活的爽了,可人呢?“无辜的狗狗”是不会受威胁了,可无辜的人呢?
如果一定要在两者之间选一个群体无辜受害,那不好意思,我只能选择牺牲“狗狗”。因为我想要的是一个每个人都能自由外出的社会,而不是一群狗可以撒欢遛弯、随便咬人的社会。
所以惩治恶犬,杜绝遛狗不栓狗链的行为,防止再出现悲剧。这件事说难,其实也就这么简单,让法条长出牙齿,给人在受到恶犬威胁和攻击时“无限自卫权”,这样一来,自觉的养狗者自然就会更谨慎的栓好狗绳,而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他们会很快失去他们的狗。
这才是真的活该。不栓链子、胡乱咬人的狗,就应当推定为无主野狗,打死勿论!
当人身安全遭遇重大威胁的被攻击者,拥有无限自卫权,这是一条法律常识,无论侵害发起方是人还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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