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案,律师怎么看?
作者 | 毕强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智合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从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2023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栋建筑物底下,有一只黑色大型犬只在附近徘徊。不久后,一名女子带着一个女童走出附近的楼道单元门,两人刚刚走出,黑色大型犬便向两人走过去,女子带着女儿慢慢向后退,但同时黑狗也向小女孩扑了上去。
一瞬间黑狗便将小女孩扑倒在地,同时该女子也一起摔倒在地,黑狗死死咬住小女孩不松口并试图将小女孩往远处拖拽,女子连忙起身,从黑狗口中抢过小女孩并抱着小女孩逃跑,但是刚跑几步就被追上来的黑狗再次扑倒在地。此时一名穿着保洁制服的女子闻声跑了过来,帮着女子阻拦黑狗。但黑狗却并没有逃走,反而更激烈地撕咬起小女孩。
保洁女子见此情况,立马跑回楼道里找工具,在保洁离开的这段时间里,该女子独自与黑狗搏斗,抱着女儿被黑狗来回拖。随后保洁拿着拖布跑出来,边跑边喊人来支援。之后这名保洁立刻冲向黑狗,用拖布敲打并不停的驱赶黑狗,女子也用脚踹黑狗,试图将其赶走。
后来女子抢过保洁手里的拖布,用拖布棍来回横扫,阻止黑狗进一步靠近女儿。此时一名男子也赶来支援,挥着手里的木棍作势要打黑狗,黑狗才害怕而跑走。此时小女孩经过不停地撕咬,已经晕了过去,躺在女子怀里一动不动。
该事件发生后,崇州警方发布了关于此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被咬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抢救,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恢复平稳,医疗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进一步进行治疗。
事后查明,该肇事黑狗是罗威纳犬,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也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此次事件,人们在同情女童遭遇、谴责恶犬伤人的同时,不禁发问:该事件发生后,到底谁应该为此事件的结果担责呢?担责的话又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近年来恶狗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又怎样才能够避免这些事件的发生呢?
肇事犬主,如何担责
首先,该肇事犬只主人唐某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对于该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网友提出,该犬主人应该负刑事责任。对于此次事件,目前警方也确实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依法刑事拘留。此次事件中,犬主人唐某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其饲养的烈性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下列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此次事件中,如果该犬主人明知肇事犬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仍然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够,造成了该犬在居民区内撕咬他人,那么,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条件就具备了。如果女童后续的伤情到达到了重伤或以上,那么该犬主人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该犬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事件中,如果该犬主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烈性犬种,危险性高,但是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对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物业公司,是否分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次事件中,该肇事犬是有主人的,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是有劝导义务,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重大过失、没有故意不进行汇报、不采取相关的协助措施等情况,一般是很难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物业公司是没有执法权的,其对于小区内居民的管理权是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犬主人的规范也是没有强制力的。
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不能够采取强制的管理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物业公司应该对小区内业主养狗情况进行登记,对于一些不当行为,比如饲养人未拴链子遛狗、高峰时间带犬乘电梯等,给予适当提示劝导。同时还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发现有关异常情况,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物业公司曾公开就养犬事宜作出过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则该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履行,未全面履行的,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乱象频现,如何规避?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这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方面原因可能是因为一部分的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不遵守养犬规则,不按相关规定,为其宠物狗拴犬链、戴嘴套等,这就造成发生犬只伤人的概率大大提高。
同时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对于大部分受害人的第一反应是想到去找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而在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内,又往往会出现索赔难的困境,因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事发地点无摄像头,就会很难证明侵权事实。受害人在诉讼中疲于维权,也就不会想到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通过行政执法来规避阻止这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另一个方面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国内关于饲养犬只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各个地方都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各地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不统一或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责机关,导致有些执法部门连专门执法人员和相关保障都难以落实到位。
同时,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人们很多是在小区内遛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对养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养狗人数众多,若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仅执法成本高昂,且很难持续性监管,这也造成有些执法部门执法意愿不强、动力不足等情况。
除此之外,很多法规的具体规定不明确,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由谁来执行,公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等规定不明,也是造成执法难的一大原因。
虽然目前在饲养犬只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刀切地否定饲养犬只的行为,还是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的规范饲养犬只行为。
为了改善目前的这一情况,一方面,需要进行立法完善,各地应当及时修订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尤其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通过明确养犬监管部门及其责任,细化执法流程,以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同时,还应当注重构建持续性的监管机制,将养犬监管常态化,将监管融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普法教育,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授权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协助执法部门参与管理养犬事务。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可以积极配合职权部门落实执法效果,同时物业公司可以主动掌握业主的养犬情况,率先发现业主违规养犬,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和管理。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基层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使饲养犬只的居民知道哪些犬类普通家庭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有关犬只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等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来进行加强监管,养犬的家庭应及时进行定期登记、汇报,行政部门也应及时更新、分享相关信息,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只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养犬行为,相信恶犬伤人的事件会越来越少。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