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贝甜被罚58万,该吗?
今年4月,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巴黎贝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曝光。近期,事件有了后续。
8月12日,巴黎贝甜关联公司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8.5万元。不过,这次罚款激起了网上的巨大舆论,而网友近乎一边倒地同情被罚者,普遍认为这个处罚过重。
照例说违反食品安全生产法规应该人人都支持罚款,为何这次会引起争议呢?
01
事件起因
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韩国艾丝碧西属下的品牌,主要经营法式面包、三明治、蛋糕、咖啡。2003年,巴黎贝甜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两年后扩展到北京,如今在北京、上海、南京和天津有34家直营店和2家工厂。
巴黎贝甜是一家来自韩国的糕点面包品牌,上海是其主要市场,对全国人民来说,几乎没听说过这个品牌。但上海市民对巴黎贝甜相对比较了解。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对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罚款违法经营所得的十倍罚款——58.5万元。
那么,巴黎贝甜到底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呢?
今年4月份,为了防控疫情,上海实施静默管理。这突如其来的安排,且时间较长,让食品供应成了一件“大难题”。以至于风投女王徐新在那时候都发微信群求助:哪位邻居能把我拉到“团子面包群”,我家人多,需要面包和牛奶。
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老虹井路100号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相关糕点生产设备,迷你羊角面包冷冻面团、Q萌芝士棒冷冻面团等原料,以及产品套餐清单和相关套餐生产、团购、结算、配送的记录等单据。
但这个地方是巴黎贝甜的培训中心,并不是它的生产中心。据媒体报道,在疫情封控期间,巴黎贝甜位于景联路759号的工厂封闭,于是安排部分无法回到住所的员工前往培训中心暂时过渡,并利用培训中心的烘焙设备及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
随着疫情封控的持续,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的需求增大。4月23日至4月26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培训中心内从事糕点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累计生产团购糕点套餐400套(共4种),每种套餐售价125元至170元不等。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团购糕点套餐的违法所得共计58500元。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老虹井路100号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经查,未查询到有关上述套餐的消费投诉,且当事人均按要求对上述套餐所涉及的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及生产工艺流程材料。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波操作严格来说合理合法,有据可依。
但是部分网友却提出了质疑:
“我怎么觉得这是功臣。”“这是真正字面意思上的‘秋后算账’。”“为众人抱薪者,罚款58.5万。”“冲破封锁送面包的被罚了?”“这张罚单是最好的广告”……
网友的逻辑是:当时上海属于特殊状态,部分地区食品供应较慢,住在培训中心的员工先只是自给自足,后为周边的居民提供食品,这是“救人于水火”,而且其价格也没有“哄抬物价”或者“以次充好”,虽然只是在其培训中心生产的产品,但不至于被罚58万之巨。
02
处罚是否过重?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此次事件做出了回应,大意是已经给与从轻处罚,但是为什么依然引起了争议呢?原因有很多,至少有一点是没有考虑在全市范围静默管理这种特殊情况下,巴黎贝甜在非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下的情况。
第一,巴黎贝甜的员工被封控在培训中心,从自身生存需要的角度考虑,利用培训中心的设备和原材料自给自足,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随着疫情封控时间加长,周边居民需要面包糕点,而巴黎贝甜在培训中心可以满足,由己及人,将多生产出来的面包卖给他人,不管是紧急状况下的“助人行为”还是普通商业行为,应该也没有问题。重点需要探究的是彼时巴黎贝甜有没有乘机“哄抬物价”,有没有因为场所的原因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如果都没有,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在非经营场所制作食品,到底是刻意为之还是形势被迫?
显然,大部分人认为是形势被迫,属于不可抗力,而非刻意躲避监管,所以处罚虽然合法,但无法得到很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
所幸的是,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识到了舆情中民众表达的情感诉求,9月3日在“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目前,案件尚在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期间,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我们将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感谢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
03
不要让罚款成为执法的“目的”
新华网8月30日发布文章就前期陕西榆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事件进行通报,文章发布了国务院督查组的调查观点:
在经历三年疫情、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罚方式从严从重,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督查组介绍,一些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未经及时修正,存在处罚内容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处罚严苛、过罚不相当的现象十分普遍。
其二,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督查组发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其三,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督查组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机关立案、本机关调查取证、本机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小微市场主体虽可提出行政复议,但很难获得改正。同时,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长,小微市场主体难以承担相关成本。这一切造成对小微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够。
国务院督查组的通报,可谓一针见血,充分认识到了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而且直击问题的根由,令人称快。近年来,对很多执法部门来说“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似乎已成为一套潜规则,即使处罚得不合理,“小微市场主体虽可提出行政复议,但很难获得改正”,这就说明自我纠错机制在失效。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的目的是要建立有序、透明、合法的市场秩序,保证供需双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高品质、高性价比、健康环保的优质商品,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和高效发展,而不是以“罚款”为最终目的。
此次巴黎贝甜事件,既然确实违法了相关犯规,也确实应该罚,只是,相应法规是否考虑到了很多不可抗力的情况,在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细化或者调整一下处罚的力度?
罗翔在课堂中讲到:在法律界,出于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很多时候不可避免会造就坚硬、冰冷的姿态。
但在老百姓眼里,一个优秀的执法者,在具备专业与理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对世界怀抱最大的善意。
最新话题:商业的目的不只是赚钱
欢迎关注“雷达商业思维”视频号留言讨论!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