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深夜爬独居女子窗户,被拖把击中坠亡,家属索赔50万
家事、国事、天下事
最近,浙江湖州发生了一件人命案。
一男子半夜时分,爬到一独居女子的房间窗户外,露出半个脑袋后,被女子发现。女子受到惊吓的同时,出于自保,立即从旁边卫生间顺手拿起一个拖把,朝着男子打了过去。没想到,男子被打中了,慌张中,手没抓稳,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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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男子家属向女子索赔50万元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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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女子陈女士平时一个人居住,因为其丈夫是大货车司机,常年在外跑车,一年的时间里,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丈夫不在家,陈女士不得不硬着头皮自己壮着胆独居。
事发当天,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个人在寂静的屋里睡觉。
深夜时分,一男子爬上了她房间外的窗户,似乎有所图谋。可陈女士深知家里的情况,一直对周围环境保持非常高的警惕。当时,她听到窗外有异响,而且声音离她越来越近。本就心神不宁的陈女士,此时内心无比紧张。
窗外,一个男子的身影在月光下逐渐显现,他竟然已经撬开了窗户,准备进入室内。此刻,陈女士意识到不能继续等待危险发生,必须采取行动。
紧接着,她立即跳下床,从旁边的卫生间里顺手拿出来一个大拖把,悄悄地走到窗户边,就看到了有一只大手扒着窗户。
她继续往外看,看到了一个男人的脑袋,从窗户下面伸过来,此刻的窗户已经被男子打开了。陈女士意识到,这个男子正试图往自己房间内爬,必须要及时阻止。
此时,陈女士大声质问男子:“你是谁?你要干什么?”没想到窗外的男子毫不犹豫,竟然开始恐吓陈女士,压低声音对陈女士说道:“我知道就你一个人在家,你给我老实点,不然小心我要了你的命!”
一听男子这么说,陈女士内心更加恐惧了,但直觉告诉她不能束手就擒,陈女士的潜力立即大爆发,用力挥起拖把就朝着男子的脸上直接杵了过去。
没想到,被拖把杵到脸的男子躲避不及,直接被杵到了正脸上,男子大声喊了声“啊”,就从窗外掉了下去。随后,砰的一声,男子掉到外面的水泥地上。
当民警赶到现场后,查出这个男子居然不是陌生人,而是与陈女士同村的男子老周,他平时也知道陈女士一个人在家,当晚趁着夜色朦胧,伺机想进入陈女士的房间图谋不轨。没想到,老周掉下去的时候,直接后脑勺着地了,结果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最后救治无效死亡。
可是,老周的家属知道这事后不干了,认为老周的死,陈女士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陈女士直接用大拖把杵老周,老周是不会直接从窗户外掉下去的,所以家属认为陈女士应该为老周的死负责,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50万元。
陈女士觉得自己也很委屈,明明是老周故意半夜对她实施不轨行为,自己处于自保,才不得已从卫生间拿起大拖把对抗老周,没想到老周不敌这个大拖把,自己没抓牢,掉了下去,导致身亡。陈女士认为,这个事情自己没做错,不应该对老周家属赔偿。
老周家属不服气,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到此事件,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即将到来的侵害,当时情况紧迫,如果拨打报警电话很可能来不及,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发生难以弥补的伤害,故陈女士在保护自己的必要范围内,想用大拖把吓吓窗外的老周,结果导致老周摔下去了。
视频:男子深夜爬窗户被击坠亡,家属索赔50万
有律师认为,该措施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无法被认定为措施不当,故陈女士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中,老周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事件发生,而整个过程中,陈女士并没有因过错侵害他的身体健康,故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即陈女士存在过错。故陈女士不应对老周的伤害行为负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老周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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