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绿色周报|1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一公司扩大产能未重新报批被罚472万
海新能科旗下公司连收3张罚单,上市公司已拟挂牌出让所持当事公司全部股权;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昆工科技子公司被罚……
2023年11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36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1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一公司收到472万元罚单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4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13.39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周收录的数据显示,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产能未重新报批”,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72.46万元,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由中国神华全资持有。
文号为陕K环罚〔2023〕177号的处罚书显示,“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锦界煤矿由原来的1000万吨/年扩大为1800万吨/年,该煤矿产能扩大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锦界煤矿年产1800万吨项目检查时正在生产,配套各项污染设施已建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72.46万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3〕208号)。在规定的限期内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3日下达,11月9日公开披露。
就此,中国神华方面表示,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正就有关整改措施与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积极沟通。关于信息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监管规则,中国神华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对报告期内全公司发生的环保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披露,同时中国神华自愿披露了整改情况。如发生处罚的子分公司为生态环保部门公布的本年度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完成闭环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及时在属地生态环保部门指定的平台披露临时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此外,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昆工科技子公司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被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罚款98.2万元。
1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昆工科技,接线人员表示,将会查收采访函,并了解整改落实相关情况。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更多信息。
环保处罚:
海新能科拟挂牌转让的公司连收3张罚单
本期收录的数据中,海新能科控股公司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连收3张罚单,均由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其中两则环境处罚涉及大气污染,3张罚单金额合计89.03万元。
文号为乌环罚字(达)﹝2023﹞35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8月6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委托内蒙古绿环楷瑞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1号、2号锅炉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1号、2号锅炉排放口所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37mg/m3、240mg/m3,超过排放限值标准(150mg/m3),分别超标0.58倍和0.6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1.8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海新能科正拟出让当事公司全部股权。公告显示,2021年,海新能科以12.79亿元收购亿泽阳光所持美方焦化70%股权,并约定回购条款。2023年9月28日,海新能科发布相关公告,乌达区工信和科技局通知美方焦化2023年底前要完成焦化产能关停工作。截至11月3日,海新能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就拟转让的美方焦化 70.00%股权已完成预挂牌,目前已满足回购条款,并已通知亿泽阳光参与本次公开挂牌转让。
1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海新能科,接线人员表示,相关处罚情况的披露,可以关注公司发布的公告。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实习生邓宇瀚、王可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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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少婷 实习记者|刘志远
编辑|孙志成 陈俊杰 盖源源
校对|卢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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