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怕,大胆地给当事人法律文书
01
张三到一家新开的健身房跑步,销售小姐姐听他说腰椎不好,建议他不要跑步,不仅对腰毫无帮助,还伤膝盖,不如改学游泳,因为游泳是最全面且不伤身的运动, 尤其对腰部效果更好,现在有游泳小班可以试试。
张三有些心动,小姐姐看在眼里,立刻加了一把火,说小班将在一周后开课,只剩最后一个名额,再晚报名就来不及了。
心动不如行动,张三立即扫码1500块钱报名,又赶紧从网上买了泳衣、泳帽、泳镜,万事俱备就期待着开课了。但是从春天等到了秋天,自己都跟着网上的视频学会了蛙泳,游泳班的课却始终未开。张三一打听,小班是5人制,除了他一直无其他人报名。
张三要求退款,经理表示要报到总部审批。但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一点进展,元旦过后第一天张三再次催要退费,经理还是百般推脱,张三非常生气,报警诈骗。
02
老魏接了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详情后,说张三既然自己学会了游泳,已无报班的必要,费用理当退还。
然后问经理能否退款,经理说分店做不了主,还是得总部批,何时能批下来,自己不敢保证。
老魏说,你现在就给总店打电话。经理拨通了总店财务,财务表示做不了主,得找老板。
老魏又说,那你现在就给老板打电话,我来给他讲。手机拨通了,却无人接听,再打已经关机了。
老魏只好对张三说,老板躲着不接电话,我们也不好强行处理,你这个事情属于民事纠纷,你到法院起诉他吧。
03
第二天,张三又找到了派出所。
张三说,我上网查过法律了,这种情况就是诈骗。
当时销售人员告诉我游泳班一周后开课,只剩最后一个名额,但实际情况是只有我一个人报名,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且现在老板不接电话,更加证明了他主观上已经转化为非法占有。
这不就是诈骗吗?
我还查过了,1500块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但治安案件是够的。这起案件就归你们公安管,你们得帮我把钱要回来。
老魏说,最怕跟你们这种半懂不懂的人打交道。健身房有游泳教练,且一对一的私教课一直都正常。销售人员使用虚假话术推销小班,确属不当,但目的仍是是推销课程,而不是非法占有,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治安案件。
张三说,那你要是不受理,你就给我一个文书。
老魏说,这件事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我们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既不应当受理,也不需要给文书, 而且我们现场进行了处置,也口头告知你救济的途径,该做的都做了,你应当去找法院,而不是来找公安。
最终,没有给文书。
04
眨眼间快半年过去了,老魏早已忘记了这起警情,张三却在6个月的最后期限前向铁路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老邢问,当初为啥不给文书呢?
老魏说,我一直都觉得,能不给当事人文书,就尽量不要给。如果当事人手里有文书,只会更方便他们拿着文书去信访、去诉讼,这不是自找麻烦嘛?
根据以往的经验,当事人手里啥东西都没有,想告我们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一般人知难而退,就不告了。
张三这个警情,本来可以直接跟他说是民事纠纷不归公安管,我当时是真心想帮他要回费用,所以当场要求经理跟总部财务、跟老板打电话。没想到他还告我,真是不识好人心呢,我看张三这人神经是不太正常。
05
老邢说,什么类型的报警人都有,就算张三感受到你的好心,他的费用没要回来,也可能把气撒到你头上,这样的事情还少么。
再说,没有文书根本不能阻碍当事人提起诉讼,也丝毫不会影响法院受理。
张三想要提起诉讼,只要说三句话就足够了,第一句:我报警了;第二句:公安机关没给文书;第三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职。
而且一告一个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报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应当书面告知。
既然张三有异议,就应当给张三一个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好心不一定有好报,只有规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06
老邢有个同学调任某县局法制大队长,他一去就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给文书就大胆地给,由法制来负责把关,凡是经过法制审核的文书,如果下错了,责任在法制,不在办案民警,但是如果应当出具文书而没有出具,责任就在办案民警。
既然法制给把关,办案民警还怕什么,该给那就给。
结果整个县局的信访投诉量下降了80%。
同学说,在复盘总结会上,所有人都对下降的比例感到吃惊,没想到效果如此明显。
07
老邢问,为何能收到这么好效果?
同学说,其实原因很简单,当事人拿到文书后,一般都会去咨询懂行的人。
这些文书都是公安部的制式文书,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规定的也都非常明确,而且我们所有的文书全部经过细致审核,很规范,专业人士也挑不出毛病。
给当事人出具文书,就意味着这一执法行为处于阳光之下,当我们展现出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时,投诉反而下降了。
你越是躲躲藏藏,推三阻四,当事人就越是怀疑你有猫腻,见不得光。你越是大大方方,依法出具,当事人就越会认为你很规范,公平公正。
08
我们常说,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依法出具文书,就是一种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
当群众觉得你执法规范的时候,你的执法就有了公信力。
所以,不要怕,大胆地给当事人法律文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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