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铺卖豆腐脑,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会觉得有什么违和。因为这两样东西是非常相近的食品,但是很遗憾,近日北京一家包子铺因为同时卖这两样东西被执法部门罚了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在美 团外卖平台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销售“豆腐脑(咸的)1169单,售价为6元/单,货值金额为7014元。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从照片可见,这是一家非常普通的街边小店,可能是家夫妻店。公开资料显示,北京皖南温馨包子铺于2018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从经营范围看,也没有具体规定食品类目,到底是什么样的规定会明确说明“包子铺不能卖豆腐脑”(也许是我不懂),豆腐脑和包子、稀饭、茶叶蛋等食品这些有什么本质区别吗?制定这些规定的人,究竟是为了监管还是为了罚款创收?这事由于太过冲击人们的认知,在当下民生如此艰难的背景下,一经曝光便引发舆论的不满。对小本生意岂可如此“用重典”?有网友是直言不讳:脸都不要了。《南方周末》评论说:包子和豆腐脑都是热食类食品,法规对两者的安全监管并没有特别的区分。包子铺卖豆腐脑,也没有造成任何的食品安全后果,就算有违法,情节也是很轻微的,完全可以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央广网表示: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要我说,这就是某些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他们经常说 ,处罚不是目的 ,教育才是目的 ,可你连教育都没有教育 ,上手就直接处罚,还是定格罚,这效果好吗 (也许创收效果很好)?做过餐饮的应该清楚,这种街边小店赚的都是辛苦钱,每天起早贪黑,刨去租金、水电、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纯利润并不高,他们也是底层劳动者,搵食而已。2万多块钱对这样一个小店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要知道,核酸大王张核子造假也只罚了7万元,襄阳卫生院涉及倒卖出生证明罚款10万,还有那些造烂尾的开发商没见被罚,对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审核机制形同虚设的银行没见被罚,却对一家夫妻店重拳出击,实在令人心寒。草根的辛酸不奢望被每个人理解,但执法人员能否换位思考、讲究人性化,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类似的“小错大罚”不是一两次了,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这还只是被媒体曝光出来的,根据“蟑螂原理”,没被大众知晓的“小过重罚”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肯定还有不少。
央视报道,在去年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行动中,督察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哀民生之多艰。很难不让人怀疑这是在通过罚款进行创收。前不久,国家还发文说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市场监督部门某些执法人员看来还没领会中央的精神,还需要加强学习啊。央广网说得好,市场监管实际也是一种服务,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是在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便对食品安全“零容忍”,执法者也不能无视法律规定,滥收滥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首违可以不罚”等条款,释放出少罚慎罚、呵护市场活力的决心。规范市场之前先规范执法,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转变过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顶格处罚”等粗放管理方式。
希望某些执法部门好好学习,规范执法。
因为,每张罚单后面,影响的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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