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著作权侵权首案对企业经营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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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及时回应了市场关注热点,是人民法院认定利用AI技术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软件使用者享有利用AI技术生成图片著作权的代表性案件,对AI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从普通企业角度出发,分析AIGC著作权侵权首案(全文跳转阅读)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简言之,笔者担心该判决可能会引发效仿,500虽少,聚沙成塔,若有心者批量制作AIGC图片,生成后广泛传播,待不知情的企业或意识不强的员工、自然人使用该图片后,进行诉讼维权,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一、案件要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
北互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公众号:知产库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在其账号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二、蘑菇头的烦恼
以“蘑菇头侵权”为关键词在微信进行搜索,可见“中国普法”“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该事件。
报道称,多家公司收到了“蘑菇头系列”表情包授权代理公司叁次元公司的律师函,称被诉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蘑菇头系列”形象,侵犯了广州蚊子动漫公司和叁次元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引起了公众对表情包版权问题的关注。
“蘑菇头系列”表情包作者为蚊子动漫公司,首次发表于2013年,目前已成为移动互联网表情包巨头之一。然而,由于盗版和未经授权滥用,“蘑菇头系列”表情包的创作公司一度陷入经营困境。(该表情包是否侵权张学友也是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一起侵权案中,法院判决被诉公司赔偿蘑菇头表情包代理公司叁次元4650元。此外,法院还提倡合理、理性维权,称原告公司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不鼓励人为提高纠纷解决成本。
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很多企业、个人都收到了律师函,并大受困扰。对一般企业而言,收到该类律师函后,无论是参与诉讼或是支付数千元赔偿款,都面临一笔不可避免的支出。
原告确实享有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且被告侵权使用行为确凿,如不论是否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原告方还是于法有据的,企业可以做的就是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无论是公众号还是海报,任何地方都要用经合法授权的图片。
三、展开
接下来,来设想一种场景。
某人看到了今天的判决,发现原告证明的其原创性的证据,主要(详见判决书第3-11页)包括:
1.正面提示词;
2.负面提示词(其中,仅个别系其自行编辑外,其余所有的反向提示词均系其直接复制于某论坛中用户分享的提示词内容);
3.相关参数的修改及过程展示。
而法院的主要认定逻辑可概括为:
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目的,只有人才能理解和利用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因此只有人的创作成果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作品不必来自于人的“独创性客观说”不能成立。
著作权法将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拟制为作者,前提是存在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以可将人工智能或其研发者、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为由,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为作品的观点不合逻辑。
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该内容并非由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创作的内容。由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利用有其不同于作品利用的商业模式,不将其认定为作品不会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也不会违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理念。
王迁,公众号:政法论坛《政法论坛》网络首发 || 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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