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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裁判文书,企业名称要隐去吗?

上网裁判文书,企业名称要隐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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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得到广泛理解,但将企业法人名称隐名的做法则引发讨论



文|《财经》研究员 杨柳

编辑 | 郭丽琴
如何平衡好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一直是个难题。
2021年9月,一位网友在中国法院网留言称,因为姓名罕见,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和困扰。这位网友担心涉诉经历被亲戚朋友、同事领导知晓,甚至可能影响以后换工作时的背调。他希望能将上网文书中全国无重名的姓名予以隐名处理。
中国法院网是全国法院门户网站,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主管。
彼时,中国法院网回复称“相关问题无法答复”。但两年多过后,最高法院公开表态,正视上网裁判文书隐名处理的诉求。
据新华社消息,1月14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院除了强调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还进一步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
最高法院目前未披露将如何隐去上网裁判文书的相关识别信息。但据财经E法了解,已有地方法院给出“隐名处理”的具体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公司名则替换为A公司等形式。

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财经E法,当前还没有收到隐名规则,后续应该会发布专门的隐名处理技术规范。这位法官分析,最终可能会参照现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隐名格式,即对自然人和公司隐名处理。

广泛存在的“被遗忘”需求
前述那位留言的网友,不是唯一有此诉求的人。
2023年12月22日,在回应裁判文书网去留关切时,最高法院提及裁判文书网存在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
“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最高法院透露。
没法隐名,涉案当事人于是寻求各种方式撤下已上网的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文进和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姚竞燕在2022年《法治研究》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到,由于律师、人力资源等部门愈发重视将裁判文书网作为目标公司、目标人物背景调查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在获悉负面反馈后更积极地申请撤回上网裁判文书。
财经E法此前获悉,来自个人和企业的“被遗忘”需求广泛存在,实践中为此催生了一个专门从事裁判文书下网业务的信用修复市场。此类业务从业者,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报价,实行“定金+尾款”模式。下网周期一般在一周到一个月不等,还能同步处理第三方征信信息平台“三查一宝”(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和启信宝)上的涉案记录。(详见:司法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能否两全?
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选择诉讼。据财经E法此前文章,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海洋和教授郭春镇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发表的学术文章,引用某篇裁判文书时注明了案件当事人姓名。2023年9月,该论文发表期刊的主办单位苏州大学遭当事人起诉,被要求删除涉案论文。
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的回应中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
现有的文书上传隐名规范,来自最高法院2016年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提到,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三类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规定》要求,除了进行隐名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在最高法院官方公众号刊发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无论是裁判文书上网,还是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都应当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他建议,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例如,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使用“原告”或者“被告”的表达方式,而不必提及自然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姓氏等信息。

企业涉诉该“被遗忘”吗?
1月14日,最高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释放信号,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将隐去相关识别信息。该举措试图保护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及其家人,也包括各类企业。
有地方法院行动更早。财经E法了解到,华东某地法院1月上旬通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仅保留姓氏,如果是法人主体,则替换为A公司等类似形式。通知同时要求对当事人的具体地址也进行匿名化,还提醒要避免隐名不彻底导致的关联检索问题。
此种隐名操作规范,亦在一位受访的某地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预期之内。筹建中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文书,就把涉案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进行隐名处理。这位法官分析,后续裁判文书网上传文书可能会遵循相似操作。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鹏认为,个人信息相对更为敏感,一旦公开以及面临潜在的各种传播,确实需要考虑信息公开与个人生活、工作事业等方面的利益衡量。由于个人信息的脱敏,是当前讨论裁判文书如何公开、多大程度上公开的核心要素之一,所以为了更大程度上实现裁判文书的公开,减少顾虑,即使对个人信息采取更大范围的脱敏,也是可以理解的。
给企业经营主体隐名,最高法院的考虑则在于确保企业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一位专门做企业信用修复业务的从业者,曾向财经E法罗列了裁判文书上网给企业可能招致的不利后果:不能享受银行信贷低息贷款;参加不了招投标项目;影响招商加盟;影响公司信誉等等。
但对法人隐名的做法,则引发讨论。
一名互联网大厂法务人士表示,隐去涉诉公司名称的做法,其法律依据尚不清晰,实践中还可能影响企业尽调,“看不到客户此前合作过程中有没有发生过争议,导致没法判断合作方的风险情况”。这位人士说,即便作为涉诉一方也觉得隐名的必要性有限,如果胜诉一方同样是大平台,有时“会大张旗鼓地宣传,隐不隐的区别不大”。
“企业组织信息,关系的利益和期待与个人信息有所不同。”傅鹏分析说,目前《规定》对部分涉及到企业组织信息的脱敏做了规定,比如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避免了“不当”公开企业部分信息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
傅鹏进一步表示,对于企业和其他相当一部分组织而言,其重要的设立目的之一是参与相应的市场交易和活动。因此,更全面充分地掌握、把握企业信息(尤其是与企业参与交易等市场活动有关的信息),与企业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此外,企业因部分裁判文书不利结果带来的负面观感,也有一定的修复、重生机制。例如,企业的交易信用,可以通过实缴资本的增加、引入有实力股东等多种途径,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和加强。
“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个人姓名,都蕴含着个体性与公共性要素。”前述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海洋(现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向财经E法指出,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要保障企业或个体的合法性权益,另一方面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信息的公共性与个体性之间做出抉择,而非偏向单纯采用隐名处理来保障一方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反复违法或严重违法的企业,隐名化处理是否合适,必须慎重对待。”
《财经》记者 樊瑞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 | 张雨菲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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