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对情侣同居后分手,男子索要20多万元彩礼!女友却另有“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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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李明(化名)要求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芳认可收到彩礼20万元,对于李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酌定赵芳返还李明15万元,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李明主张赵芳返还其母亲给付见面礼1万元、亲属给付礼金9000元,该部分钱款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对李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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