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为何不杀头?
中国当下排名靠前的几大巨贪,贪污的金额说岀来真的能吓死人。
1、徐长元,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他贪污的金额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纪录。他疯狂敛财6000多亿;房产有2714套,房产证摞起来的重量高达54公斤;土地43块,豪车142辆;包养情妇147位。2020年9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长元无期徒刑。
2、海南省高院的副院长张家慧,她贪污的数额达到200多亿。不仅如此,她还帮助丈夫刘远生的房地产公司疯狂敛财。2020年12月4日,张家慧夫妇俩分别被判处了18年和15年。
3、原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他的贪污金额达到了103亿。他用纯金打造了一条腰带,价值21.8万元;利用54万元的月薪雇佣了保镖;平时平均每天零花钱40万。银行成了他的提款机。2021年蔡国华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4、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他的贪污金额高达74亿元,包养了9名情妇,生了9个私生子。武长顺在被查的十天前,还交给他侄子28根金条代他保管。2017年武长顺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5、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的贪污金额多达40亿元。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的受贿罪进行了宣判,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6、网传北京市原卫健委主任于鲁明,收受核酸检测机构钱财2.7亿元。于鲁明还对北京科兴长期贿赂疫苗审批相关人员以及为疫苗审批获取便利;他“为官不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现已双开并宣布逮捕。
过去对巨贪分子的处罚
回顾新中国建国伊始,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案,天津地委上报河北省委,河北省委又呈报华北局,最后报到党中央和毛主席那里。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教育广大干部不能在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面前倒下,毛主席拒绝了前来为刘、张二人说情的老干部,力主枪毙。
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贪污的金额共计3.78亿元(旧币),相当于今天的170万元,按这个标准,当下徐长元可以杀352941次,张家慧可以杀11764次。
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先后处理了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的贪腐案。
胡长清先后87次接受他人贿赂,总计达到544多万元。于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了死刑。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情妇李平共同敛财达到了4000多万元,成克杰于2000年7月31日被判处死刑。他成为建国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处以极刑的副国级领导。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涉及的贪污受贿金额高达3亿多人民币。2004年2月,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以上都是以往国家对贪腐分子采取了杀头处罚的例子,通过这些实例,让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沉疴下猛药,非常出重典”的重要性。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只有用猛药来治病,用重的刑罚来治乱。
时下对巨贪分子的处罚
我们从上文举例中看到,时下有很多贪污受贿分子,贪污数额巨大,如此巨贪,竟然一个没杀,只是形式主义地宣判一个死缓,真让人难以置信,这未免也太仁慈了。这么做法会让人有一种误解,以为国家废除了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处罚。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为什么时下对这些巨贪不开杀戒呢?有很多人的理解是片面的,认为不判贪官死刑,是法院法官的责任。还错误地认为法官在量刑上首先考虑的不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考虑的是如何官官相护、兔死狐悲。更有人无端地指责法官不判死刑是为自己留条后路,从法律角度上看,一旦对贪官开了杀戒,那么绝大部分贪官就只有死路一条。如果万一以后自己暴露了,也同样难逃一死。总之,法官心里深刻地知道,判贪官死刑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更有人别有用心地攻击,说什么贪因为牵涉到太多人,有很多人在保他,是法院没有依法裁判,对巨贪们网开一面,因为巨贪有钱有背景,所以死不了。
其实,上面这些观点是有片面性的。对贪腐分子不杀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考虑的。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贪官污吏基本都会有悔罪退赃的情节,这样基本就不会判处死刑了。
第二,严苛酷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预防贪腐,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现在刑法上要做的是提高惩罚率,也就是说违法必究,不要让任何一个贪腐分子逍遥法外,成为漏网之鱼,这才是重中之重。
第三,我们国家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也就是说能不杀就不杀。所以,像贪污受贿这类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适用死刑。
我国曾经有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三种罪行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在200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特别重大案件以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从2009年11月1日起,行贿罪和贪污罪也一同被废除了死刑。所以,对贪腐分子不开杀戒,这是我国推行少用或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他们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所以一般不会给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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