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层定调地方金融工作方向
导读:地方金融组织(即过去的“类金融机构”)的强监管风暴已经开始,存量风险可能会趋于暴露并出清,未来一段时期尤其需要审慎。
2024年5月21日,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中央金融委主任李强与中央金融委办主任何立峰分别作出指示和讲话,整体明确了地方金融工作的方向。
一、要求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为全面加强监管打下基础
会议上,李强的批示指出“要如期完成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加快形成央地工作合力,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而何立峰的讲话则指出“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是当前重点,这一改革的目的是推动形成央地工作合力,提高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效力,即改革任务完成后,监管力度会大幅提升。
此次会议的召开意味着,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还未完成,可能在进度上相对偏慢(毕竟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人员调动、职责调整等),影响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立,不利于防风险和强监管。
(二)2023年3月发布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具体要点包括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这个思路实际上很清楚,即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再承担发展职能,而是要把精力放在全面加强监管上,且要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
(三)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党委金融委、金融工委与金融委办相对挂牌,并召开了地方党委金融委工作会议,以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目前看,改革路径大致如下,
1、在原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基础上加挂党委金融工委和党委金融委办两块牌子,并将原来的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撤掉,即一套人马、三块牌子。
2、地方金融委办公室、金融工委以及金融管理局分别承担的职责为:
1)金融委办承担金融委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金融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驻辖区分支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履行好属地责任。
2)金融工委负责落实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指导辖区内地方金融企业的党建工作。
3)金融管理局负责辖区内“7+4”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
3、在人员安排上,通常情况下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局长会担任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并兼任金融委办常务副主任、金融工委常务副书记,而金融委主任则一般由政府一把手担任,部分地方的金融工委书记则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和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全面加强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是要形成央地合力,以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故全面加强监管才是根本任务,这也说明过去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监管地方金融机构方面是不太理想的,相关职责、权限与责任一直无法理清楚。
(二)何立峰在会议上特别指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这个定调实际上已经很清楚,涉及到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金融机构。现在中央已经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仅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而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则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制负责,但是地方要履行属地责任。
这意味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全面加强是必然的,这是中央给地方党委金融委下的任务,是地方党委金融委、金融工委与金融委办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而中小金融机构的强监管格局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实际上就已经明确了。
三、“类金融机构”(现在叫“地方金融组织”)是地方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负责、地方政府配合,故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对地方金融组织加强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制与之协调配合,因此基本可以认为全面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是本次会议的重要任务。
(二)2021年底,人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过正式稿一直未发布,可能是因为上述职责已经移至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上述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三)可见,这里的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指“7+4”类金融机构,即“类金融机构”的表述已经变成了“地方金融组织”,即明确了“类金融机构”的金融属性,这为对其加强监管奠定了基础(所有金融活动均要纳入监管)。毕竟,“类金融”这个词在理解上确实有歧义。
(四)无论是“类金融机构”,抑或是“地方金融组织”,其在展业时可能很难规避非法金融活动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均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参与,即需要央地合力,才能加以监管和解决。
四、“防风险”是首要任务,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出清是重点
(一)机构改革的任务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而加强监管的终极目的则是防风险。为此,会议提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近中期目标,直面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显然,如果秉持防风险目标,那么强监管、贴身监管的力度一定是很强的,即立早立小。
(二)虽然强监管是为了防风险,但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也极有可能会刺破存量风险,导致一些风险暴露。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时期内不排除地方金融组织也会面临风险出清的问题(当然这应该是比较确定的)。
(三)同时会议还提出“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工作”,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在城投、地产领域的业务将会受到严格监管和较大程度的约束,而深陷上述领域的地方金融组织日子将不会好过。
总体而言,地方金融组织过去的展业方式较为粗放,主要做正统金融机构不愿做、不敢做的一些业务,潜在风险自然很大,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存量风险自然会趋于暴露和出清,而央地在面对地方金融组织时的博弈过去可能是障碍,未来应该会成为动力。往后看,中小金融机构的日子不太好过,更遑论地方金融组织,其面临的监管风暴可能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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