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亿元股权转让纠纷不断!银行上诉,改判了
来源:券商中国
咄咄怪事!
总价超过2.6亿元、涉及一家银行24%股权的大额股权转让,因参与方经营困难而陷入停滞,银行方面却因为转让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鹤壁农商行、鹤壁投资集团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该担保条款无效,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银行方面由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改为承担30%范围内的债务赔偿责任。
据了解,鹤壁投资集团系当地财政下属企业;鹤壁农商行则成立于2014年11月,去年11月河南省属国企——河南投资集团通过中小银行专项债对该行注资27.14亿元,该行注册资本亦增至33.5亿元。
事情缘起2016年底。当时,为优化鹤壁农商行股权结构,加快鹤壁市级农商行组建步伐,在市金融办协调及指导下,鹤壁投资集团与河南大用公司、鹤壁农商行、鹤壁市金融办签署《四方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责任。其中,鹤壁投资集团将出资2.634亿元,受让鹤壁农商行1.317亿股股份,折合每股2元。以该行彼时总股本计算,该笔股权占比约24.12%。
大用公司则负责落实永昌牧业、河南光彩集团、瑞贝卡公司为股权转让方,且保证前述企业同意转让股权。大用公司还需取得代为收取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委托,并取得四家企业的有效授权。
为排除未来股权转让限制,协议还约定大用公司应当负责四家持股企业解除不低于1.5亿股的股权质押,确保鹤壁投资集团或其指定企业可以受让股权。当时,前述四家企业分别持有鹤壁农商行5000万股股份,股权占比分别为9.16%,并列该行第一大股东。
此外,协议签订后,鹤壁投资集团应及时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预付资金2亿元,并在约定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据了解,协议签署当日,前述2亿元预付资金已支付完毕。
协议同时约定,如果监管部门不予批准鹤壁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的企业相关股东资格,则该集团应在银行协助下重新指定企业,重新指定企业仍不符合股东资质的,大用公司应退还鹤壁投资集团已支付的预付款2亿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大用公司若不及时返还前述款项,鹤壁农商行向鹤壁投资集团承担全部责任,大用公司无条件同意该行从大用等四家企业股金分红及其他资金中扣除。
根据披露,鹤壁农商行方面在《四方协议》中签字的是该行董事长陈某,且加盖该行公章。此外,协议签署时,包括该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在内的4名董事均在场。
不到一个月,四方又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同时确认大用公司已解押0.5亿股鹤壁农商行股权手续,并将股权解押手续交予银行董事会保管后,鹤壁投资集团再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预付资金0.6亿元;最后剩余的340万元股权转让资金则需在大用公司及其关联方2月底将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再行支付。
《补充协议》签订后,大用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对其持有的鹤壁农商行股权进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同日,鹤壁投资集团在《四方协议》签署当日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预付金基础上,再向大用公司支付预付款0.6亿元。
2017年上半年,鹤壁农商行总股本由5.46亿股增至6.37亿股。其中,大用公司、光彩集团、瑞贝卡公司、永昌牧业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9.16%,持股数量则分别增至5832万股。
按照两份协议约定,相关股权转让有序推进。其中,大用公司直接持有的5832万股鹤壁农商行股权被转让给鹤壁投资集团指定的河南永优公司,该公司也是鹤壁投资集团旗下企业。
2017年9月底,永优公司取得当地银监部门股东资格批复,后公司与大用公司于10月上旬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元、总价1.164亿元取得该笔银行股权。
但随后,因市场行情波动、银行业信贷政策调整、投资扩张速度过快等原因,大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相关银行股权转让工作亦陷入停滞。2018年7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原本计划出资2.634亿元受让1.317亿股银行股份,实际上只完成5832万股股权转让,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却已达2.6亿元,鹤壁投资集团当然不干。
于是,鹤壁投资集团将大用公司、鹤壁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大用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1.4336亿元及利息1824.54万元,并赔偿鹤壁投资集团经济损失300万元;同时要求鹤壁农商行按照协议约定,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四方协议》《补充协议》的有效性;二是大用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鹤壁投资集团股权转让款项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鹤壁农商行应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四方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当事人已部分履行,应为有效。
针对第二点,一审法院认为,截至一审判决前,大用公司并未提交得到其他三家企业同意大用公司代为转让所持鹤壁农商行股权的授权,因此协议实际上部分无法履行。大用公司接受鹤壁投资集团2.6亿元,仅转让其持有的鹤壁农商行5832万股股权,鹤壁投资集团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不予支持鹤壁投资集团提出的大用公司应支付其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要求。
关于银行方面对前述款项的支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四方协议》明确约定,大用公司若不及时还款,鹤壁农商行保证向鹤壁投资集团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银行方面虽未向鹤壁投资集团提供股东会决议,但鹤壁农商行四位董事均参加了协议签订前的市长办公会,对银行的担保行为是明知的,银行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对于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所应承担的义务应当是明知,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综上,一审判决显示,大用公司应返还鹤壁投资集团1.4336亿元预付金本金及1824.5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本是优化股权结构,结果背上了巨额连带责任,银行方面自然也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将鹤壁投资集团、大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改判驳回鹤壁投资集团主张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鹤壁农商行方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四方协议》及担保条款有效并判决该行承担责任错误。具体理由包括两点:
一是,《四方协议》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至今未生效。一审判决以该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是法律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为由,认定为有效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鹤壁农商行提出,《四方协议》约定鹤壁投资集团受让该行1.317亿股股份,后期无论如何履行都是对该目标的积极落实,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是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同。
此外,该行表示,若案涉协议得以充分履行,那么鹤壁投资集团通过关联方合计持有该行股份将接近30%,这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协议之所以约定鹤壁投资集团有权指定其他企业代其作为受让方,是因为其知道自身资格和持股数量可能受到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则限制而采取的规避措施。
二是,案涉担保未经有权机关决议而无效,且鹤壁投资集团明知陈某签署案涉担保条款属于越权,鹤壁农商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鹤壁农商行提出,其保证问题首次出现在《四方协议》中,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两次政府办公会议只是研究了鹤壁投资集团增持该行股份的问题,但没有涉及银行要为此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此外,案涉担保属于银行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案涉担保从未经银行股东大会决议,鹤壁投资集团也未尽审查义务,故担保无效。在案证据充分证明鹤壁投资集团明知陈某越权,鹤壁农商行不应承担担保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二审过程中,河南高院首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四方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框架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已成立并生效,均系有效,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四方协议》涉及鹤壁农商行提供担保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河南高院认为,大用公司系鹤壁农商行的股东之一,银行为股东提供的担保却未经股东会决议,违背了公司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担保条款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河南高院认为,鹤壁投资集团未对银行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在合同存在较大履行风险情况下直接将大额预付金支付给大用公司,在签订及履行中存在主要过错。
同时,鹤壁农商行方面明知《四方协议》中约定有其提供担保的内容,但未提出异议且仍盖章签字,亦有过错。
综合全案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河南高院二审最终做出改判:大用公司返还鹤壁投资集团1.4336亿元预付金本金及1824.5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在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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