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间,借贷及时还
亲朋好友间借钱必还钱,日本人之间借钱还钱六准则
1.一定要有借用书(借条)
2.借出去的钱要通过银行汇出
3.一定要有还款日程。
4.一定要弄清对方的财产情况
5.亲朋好友之间的借钱还钱也十有“时效性”,如果时效期过很难收回还款。亲友个人之间借钱还债的时效期为还债时期己过的五年,或最后还债期过五年。如果最后还款日期快到五年了就应该速催促,以准备早日付诸法律程序,尽快征求律师意见。
6.催还借贷用邮件或SNS等书面联系。也可通过电话或直接联系。也可书面通过邮件确认证明内容,最后考虑法律程序。
只要不要不法行为如高利贷业务都能追回欠债的。
无论多亲密的关系,如果毫无顾忌也会产生罅隙,发生争执。引起亲密关系也要遵守礼节。 意译: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There is courtesy even among close friends
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rs, 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rs,
关系再亲再好,彼此间也还是需要礼节的。
关系再好也要距离;再好的关系,都要保持距离。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守得归还期,建立起信誉。
信任是最重要的。一个能够借钱给你的人,无不是相信你的为人。否则,他是很难借钱给你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多用于强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正当性、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履行还款义务对于维护包括经济、生活秩序在内的公序良俗的当然意义。
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治,但大同小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合理性及适用的情境。
“欠债还钱”,意思是欠了债要还钱。它的出处是元代马致远(约 1250年-1321至1324年)《任风子》第二知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天经地义”意思是天地间理所当然而不能改变的道理,也指理所当然,不容置疑的问题。它的出处是,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至于“欠债还钱”与“天经地义”两个成语何时并联形成俗语,暂不能考证。但是对于欠债还钱的正当性的日常认识,最晚在曲作家马致远生活的时代已经形成了,距今700年以上,这一俗语具有历史悠久、流传广泛、古今适用、久经检验的特征。
“债”,《说文新附》解释为“债负”,它的原本含义是欠别人的钱财。
在民法意义上,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说来,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给付的标的物或者说债的客体,常见的多是金钱、商品、服务和权利。《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债的概念,并对债进行了分类。民法意义上的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债,简称合同之债,比如借款合同、贸易合同、网络购;二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比如抄袭他人文章发表、影视盗版;三是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比如代管他人丢失的宠物产生成本;四是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比如拾得财物据为己有;五是按照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如单方允诺——公安部门悬赏而有人提供线索满足条件,商家抽取幸运奖而有人中得奖项等。
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的“债”,接近于“债”的汉语本义,是日常生活中的债,是常见的、典型的、频发的债。按照民法对于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债,在俗语中对应“欠债”的是“还钱”,而不是交货和提供服务等,所以涉及的合同,可以进一步厘定为典型合同之一的借款合同。对应民法,指的是合同之债,更进一步,指的是借款合同之债。
“欠债”本义也是欠别人的钱财。在民法意义上,“欠债”意味着,一、借款合同之债已经形成,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相关条款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二、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当事人各有其权利与义务,债权人有按照约定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债务人有按约定条件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三,存在金钱的给付,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了资金的占有。
“还钱”本义是归还所欠之钱。在民法意义上,“还钱”指的是,一、债务人按约定条件履行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进行金钱的给付,债务人向债权人转移资金的占有。天经地义是指非常正确不容置疑的道理。“天经地义”出自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意思是,礼仪,是宇宙与日月的规范,大地与环境的准则,百姓和社区行动的依据。天经地义,即为上天的规范和大地的准则。通俗说来是指非常正确不容置疑的道理,从法学的意义上看,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法律含义是指,债务人应该按照借款的有关约定归还债权人的债务,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具备较大的合理合法性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借款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诚实地面对,不拒绝,不逃避,积极努力,按照事先的承诺,及时足额地归还。
欠债还钱可以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出借款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也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归还款项,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有借必有还,借贷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欠债还钱也能维护相关人的利益平衡,比如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使“三角债”、“连环债”得到及时地清偿。欠债还钱还能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比如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客群,如果所有欠债几乎均能得到清偿,该地区、行业或客群的债务违约率(不良率)就会相对偏低,可以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出借人将会更多地向该地区、行业或客群投放贷款,贷款的利率也会下降,将会推动该地区、行业或客群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最终形成“信用-金融-经济-财富”的良性循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作为借款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如下,借款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家庭证明材料、住址证明材料、工作收入证明或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材料,材料应该真实有效,以反映借款人真实的身份、真实的财务状态、真实的工作或经营活动,贷款人有权而且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借款人借贷相关情况,对借款的实际使用有进行贷后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借款未用于约定用途,可以停止后续发放或者提前收回已发放款项。在具体资金操作上,债权人不得预扣利息,提前还款应按实际用款期限计算利息,协商一致可以展期等等。三、不符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情形。
(一)出借人非法放贷
(二)借贷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在内的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非法所得,如果出借人将非法所得出借,视为资金来源不合法,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有关利息、费用及担保的约定也均不成立。
套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所谓“倒贷”)、 向非金融机构的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视为资金来源不合规,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有关利息、费用及担保的约定也均不成立。接受了不合法、不合规的资金的一方,对于接受的资金仍有原额依法返还的义务,但是对于利息及其他费用(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均没有支付义务,即不是“天经地义”的。另,具体返还对象、账户及支付方式,应依法进行,或依司法机关指定进行。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成立,需要满足出借人非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的要求。出借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⑥,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成立。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事先知道”,是故意,即出借人已经知道借款人将把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资金,交由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对资金用途不闻不问,放任借款人将所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知道”,是过失,即出借人基于借款场景、借款人的申请及用途说明、借款人的明示或暗示、对借款人的基本了解、基本的经济生活常识,以及贷前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如为金融机构),就能判断出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经济、生活常见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有,为赌博(包含境内外、线上线下)提供借款;为躲避司法侦查(“跑路”)提供借款;为非法放贷人提供借款,间接参与非法放贷;为行贿提供借款;为毒品交易提供借款;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情形。
(四)高利贷、套路贷等不合规、不合法的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请求不适用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到期后,无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不进行追偿,三年后即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选择依法抗辩,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不予还款,也可以不就此提出抗辩,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不适用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可以适用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抗辩权利行使的主动权归于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