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Sale过程与案例2分析(3-Escrow 和Agent)-经营房地产的体会之七
Short Sale过程与案例2分析(3-Escrow 和Agent)
在美国经营房地产的体会之体会之七
如山
(2009年6月29日)
(如山注:以下的分析是基于我所熟悉的发生于Lien理论、使用Deed of Trust的州,可能不适用于其它不同州。并且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确)。
9) Escrow 在房地产交易(Transaction)中所起的作用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警告。意思是提醒人们别交了钱拿不到货,也别交了货拿不到钱。可是在现代的很多交易中做不到,这就产生了中间媒体。例如国际贸易中的L/C。对一个房地产的交易来说,就更复杂一点,因为这里成交中牵涉到的利益关系人最少有卖家,买家,卖家原来的Lender(在这个例子里是1st Lender和2nd Lender),买家的新Lender,Title公司和Listing broker,selling broker等等7到8家或更多(在这个案例2里最少7家)。利益怎么分配和转让,时间顺序如何,没有一个独立于所有利益关系的中间人来处理几乎是无法进行的。因此,Escrow的角色就应运而生。且看它是怎么运作。
在预订的Closing日之前,卖家到Escrow签有公证的卖出文件(在这个例子里是Warranty Deed)和Settlement Statement(HUD1)等其它文件, 买家到Escrow签有公证的贷款抵押文件(Mortgage或Deed of Trust,在这个例子里是Deed of Trust)和Settlement Statement(HUD1)等其它文件。同时(先后不论,但一定在Closing之前),Escrow向原来的Lender获得pay off的总金额(在这个例子里是分别向1st 和2nd Lender获得同意release lien 的approved 金额-approved letter)。然后,买家的新Lender将贷款的钱汇到Escrow的帐户;同时,买家将down payment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钱转账到Escrow。Escrow检查所有有关方面所签的文件正确性(常常在这个阶段Escrow发现有错漏就会要求有关方补签)和所有需要支出的钱到位(在Escrow的账户)。然后,在预订的Closing日,将有关法律文件拿到所在的County 做Recording。在拿到Recording number之后,Escrow开始按有关方面所签的文件(HUD1和所有与钱的分配有关的补充协议-Addendum)分配在Escrow trust户口的钱。至此,整个房地产的交易正式完成。而原来的Lender(在这个例子里是1st 和2nd Lender)的释放抵押权(Release liens)文件(在这个例子里是1st 和2nd Lender 的Deed of Reconveyance)在完成交易以后才签,并Recording,然后寄到原业主的手上。
Escrow在做以上工作的时候有多可靠(这里不是指工作中的出错)?会不会特别配合某一方的利益?任何事情我都不敢说百分之百,因为总有人在做假,在犯罪。但对美国的法律体系和人们(特别是专业人员或公司)遵守法律规矩的自觉性,我有高度的信任感。对于Escrow这个具体行业,我有99 %以上的信任度(指会否配合一方利益而欺诈)。他们不会因为与其中某一方的熟悉而干违法的事。我有一个
连老板才三个人的很小的Escrow公司长期为我服务。这些年来他们做我的Transaction已经过超过一百个,还不算我给他们介绍的朋友、同行去的客户。但是有一次遇到有争议的问题,他们也是私毫不偏袒我,甚至不惜失去我这个客户(这是发生在最近的一个Transaction,我有空再写下来)。所以,一些网友担心Escrow是Agent选,会不会配合欺骗。我告诉他,我相信这个可能性非常小。
10) Agent的诚信度
我前面说过,我对美国的法律体系和专业人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有高度的信任感。Agent是专业人员,我也是相信99%以上会遵守法律。但是,是否这就意味着Agent所说的话可信度也这么高呢?当然不是。法律规定,有企图的误导(intentional misrepresentation)是欺诈(fraud)。什么可以归入“企图的误导”呢,比如说Agent知道这个房子屋顶有漏水,但他为了买卖成,他说没有任何漏水,这就是企图的误导(当然,你要是在成交以后发现想告他,你也要证明他预先知道不说)。但是,看法、预测、夸大等(Opinions, predictions, puffing…etc.)就不算了。比如说,Agent说这个房子这个价格是一个good deal;现在是买入的最好时机;明年市场应该升20%以上……等等就不构成欺诈。因为你不应该就依靠他的意见来做决定。聪明的经纪在说完这类后面常常加上一句,“这是我的个人看法(This is my personal opinion)”。这种希望你买成而产生的夸大话有多常见呢?非常普遍!我买房地产时对Agent所说的物业的价值的信任度不超过10%。
不过,也不必埋怨Agent的某些方面话的可信度。因为Agent就是希望成交从而能够拿到佣金。你跟他们的利益始终有冲突(你想买到最好价的good deal而想多看些,他们最希望你看见就买)。但是,换位想想,你要是做那Agent不也是这样吗?难道每看一个房子,你就跟顾客列出一大堆不能买的理由?或者你希望你的客人看房子越多(也就是你希望你干越多活才能做成一单买卖越好)?所以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要找一位完全为你着想而又有足够知识的好Agent不容易(我没说不可能)。所以,做决定时,还是要自己做功课,不能只依赖Agent的看法。要是判断错误(指价格、时机等等,不是指房屋哪里坏等等具体问题),你也不要埋怨别人。
另外,我们每个人的知识、时间都有限,所以雇请专业人员的帮忙是不可避免的。
我虽然有经纪牌,但是我要这个License 主要是为了能够进入MLS的database看资料和make offer等方便。我买入的房产70%是我自己买,但依然有30%是Agent帮我找到而成交的。我的所有房产出售都是由一个Agent 长期帮我Listing。我不想跟顾客直接打交道。
房地产经纪、贷款经纪、Inspector、Escrow、保险等等专业人士都学过并懂得区分犯罪与夸大看法的区别。
回到我们这个例子,收双重佣金就是严重的欺诈(实际上也没办法做得了)。
11) Agent为何躲躲闪闪不给2nd Lender 的Approved Letter
在这个案例中,Agent早就说他有2nd Lender 的Approved Letter,但为何总是躲躲闪闪不给买家看呢?
首先,银行的approved letter是属于卖家的private confidence document。Listing agent在卖家的授权下是可以看的(请读者不要与assume loan的其它transaction形式相混)。但是, Agent无权向第三者披露(disclose)。买家能够也应该关心的是总买价。第二,Agent知道2nd想要3万,而1st lender要是知道总价不是50万,而是更高,而高出来的是分配给2nd lender,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作为有优先权的1st已经损失23.7万,要是知道买家肯加多3万的话,就一定要求先给他们。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Agent说他有银行的approved letter,但不提供就是这个道理。最后,Agent被逼没办法而提供给买家。这里,Agent面临三层风险:第一,1st lender 知道时,要不就要求那3万,要不就取消approved(approved letter里面是有condition的,Lender直到成交前都有权取消approved);第二,要是Agent在没有卖家授权(我估计是没有)的情况下无权向第三者披露(disclose)而被卖家知道的话,是有可能被卖家告的(但没有授权而披露别人文件的事在实践当中是经常发生的)。第三,要是被1st知道Agent背着他们有这个交易,以后这个Agent再与1st打交道可能没戏。最后,买家要是不成交,这份approved letter流出去,所带来的问题就更大了。
这里请留意,作为买家,你可以尽量向对方要资料。你不犯法也不违反规矩。给不给是对方的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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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Foreclose 与 Short Sale 中各Lender 的利 益影响与互动 》
-在美国经营房地产的体会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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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ort Sale过程与案例2分析(1)-在美国经营房地产的体会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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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hort Sale过程与案例2分析(2)-在美国经营房地产的体会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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