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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6小酷刑”(图)

文革“6小酷刑”(图)

博客

“文革小报”寻根又13篇。

现刻,咱国的“高龄人”们经常出状况,负面新闻不时的上媒体,于是孩子们得出个结论,“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不只限于“政治局”里的那些童鞋们)。

把人按年龄进行“道德”分堆儿是不对的,句号。。。。。

但是,逐渐走入“老人”行列的确实是文革“一代人”,就是本老汉这样文革开始后才上小学并能将“红宝书”倒背如流的“文革传人”,也快进入助听器我是说“耳顺”的队伍。“老人”中的大多数都有或多或少的“文革训练”。文革是怎么“训练队伍“的?有没有让人“变不好”的具体招数?还是从实例出发,上小报:

上海“财贸系统”的一位应该是现在的“老人”在40多年前给小报“工人造反报”写信,探讨“整人”的具体办法。于是小报把“上海砂轮厂”的具体“整人”经验登出来分享:

取自1969年初上海的“工人造反报”。

这篇文章,有个很讽刺的“大帽子”:

“落实政策”在文革行进中不是“整人”的口号,而是“少整人”的口号,“少整人”还要让人“接受改造”? 这个吗,唉……

就审一审此“上海砂轮厂”的故事细节吧。

太祖干所有的坏事儿,都得假设在“正常环境”之下有“坏人”存在。一旦你认同太祖这个“坏人”的假设,而太祖本身不是“坏人”中的一位,太祖就已经控制了“道德高地”。比如,你称呼“台湾同胞”为“呆胞”,原本大家都是呼吸雾霾的“同肺”,很平等,但是有个发呆的主儿在身边垫底儿,立马感觉良好,“道德高地”。有“坏人”,而太祖不是“坏人”,于是太祖说谁是“坏人”谁就是“坏人”。恶源。

太祖在文革中利用的一个“道德高地”,是把历史上的“有钱人”作为“垫底一族”,此处就是所谓的“资本家”与“小业主”。为什么选此“垫底一族”?首先,是少数。太祖如果说“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那些没有粮票可领也不能随便进城的农民”,和多数人过不去,稳赔不赚,太祖没那么傻。

“有钱人”的另一个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个人利益”。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比如说不想呼吸雾霾下的空气。可是,“有钱”是看得见觉得出的一个“色彩”的“个人利益”,便于识别,又是太祖企图掌控所有社会“财富”的掣肘,正好拿来“垫底”。

而这些在“砂轮厂”工作的“资本家”与“小业主”,在文革中已经既不“家”也非“主”,“生意”早在之前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太祖拿走,“资本家”与“小业主”是历史性的“有钱原罪”,而不是现在进行时的“发财机会”。另外,还把这些原“资本家”与原“小业主”的家属也填进去,并有个专属名词“私方家属”。太祖造孽程度可见一斑。

既然有“原罪”,“惩罚”不在话下,就有了这“6小酷刑”:

低头认罪。

提早上班,延迟下班。

指定桌上吃饭。

“群众”监督下劳动。

接受“群众”批斗。

不发劳动奖金。

其中“低头认罪”;“指定饭桌吃饭”;“‘群众’监督劳动”;“接受‘群众’批斗”这四条,算哪类“酷刑”? 咱国现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说:“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其中“提早上班,延迟下班”;“不发劳动奖金”这两条,算哪类“酷刑”? 咱国现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注意了,还是咱党定的“刑法”。

这篇“上海砂轮厂”的文章说这“6小酷刑”是“大方向完全正确的”,不足之处是被施予“6小酷刑”的人稍微多了点儿,减少些就好。被从“6小酷刑”折磨对象中捞出来的人不但不可以对“6小酷刑”杀个回马枪,还要在被授予一枚太祖伪像时高呼“太祖爷万万岁”。

认可“领袖”随意确定“坏人”的非法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指使他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合法化,训练被侵犯公民权利的受害者逆来顺受。

文革中如何使“坏人变老”之前先“变坏”的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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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文革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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