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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Jiang Lai还被中国人说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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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 廖俊林 mouth of dog里能吐出象牙来吗?
pls refer
七七1980
传闻中的七公主
发表于 2012-mar-02 16:03
QUOTE:
原帖由 silentdog_2001 于 12-03-02 15:43 发表
你说这些没有用,造假就是造假,如果没造假就拿出证据!!!
硕士论文《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不构成抄袭  ——对廖俊
林、葛莘等人指控的辩解  作者:李明  根据业内学术道德的一般准则,大家一般
认为,一篇论文使用他人的成果,可能在两个意义上构成学术不端:侵犯他人著作权或
是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任何一种违反都构成学术不端。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比如,A做了一个实验,发现
了某一个神奇的物理规律,于是写了一篇论文发表在NATURE杂志上。B看了这篇文章,
用自己的语言写了一篇介绍该物理规律的论文予以发表,他就没有侵犯A的著作权。(
当然,B有可能违反学术道德,虽然他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相反,如果A写了篇关于某
物理规律的论文发表在一个不知名的杂志上,同行看了论文后发现该论文中介绍的物理
规律事实上行业内大家都知道,也就是说,A这篇论文是毫无创见的庸文;然后,B一字
不差或以基本相似的语言把A的论文重复一遍,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B就侵犯了A
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尽管A的论文在思想上毫无新意,但他的表达形式还是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  判断一篇论文有没有占用他人的表达形式,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是被模仿或复制的表达形式必须有原创性。在上例中,比如A的论文里有这么一句话:
“本实验在常温下进行,实验室应保持**湿度。”这句话一般被认为是没有原创性的
表达形式,B的论文就是一字不差完全复制这句话也不侵犯A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介绍温
度和湿度最简单的表达方式,其他人也能想到这么表述的。如果A的论文里这句话是这
样的,“本实验在令人心情万分惬意的常温下进行,实验室应保持让老人和小孩都感到
心情舒畅的**湿度。”那么,这句话中的修饰词“令人心情万分惬意的”和“让老人
和小孩都感到心情舒畅的”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因为这两个词富有文学色
彩,与众不同,语言结构较复杂,他人不太容易能凑巧想到。B就不好无偿占用这两个
词了。  如果B要使用A论文中的表达形式,那么他就必须以合适的语言向读者说明这
些表达形式不是自己的。如果B引用A的表达形式而不加说明,误使读者认为该表达形式
是B原创的,那么B就构成抄袭。如果B是一字不差地引用A的表达形式,那么他应把引用
部分用引号显示出来(这称为直接引用);如果稍有改动,就可以不以引号标出来(这
称为间接引用)。当然,也有人认为不管有没改动,都必须用引用标出来,即使按照这
个标准,也不能因为B没有在引用部分加引号就说他抄袭,因为B确实已说明该内容是引
自A,并没有误导读者是自己原创。还是一种情况,是B注明引自A,但事实上是引自C。
这种情况只能说明B不尊重C,但并不能说B抄袭,因为B至少说明了这部分内容不是自己
成果,是来自他人,并没有误导读者自己是原创。  根据上述标准,廖俊林、葛莘等
人指控《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一文抄袭的报告中承认,该文共有
82个地方(含勘误)加了注释;经比对,引用字数适当,全部注释完全符合学术规范。
既已加了标注,就已清楚表明作者承认这82处非自己原创,就不可能再构成指控中所称
的“抄袭”。如果学术论文引用他人且加注的都属于“抄袭”的话,那么任何一篇学术
论文(如果有引注的话),都属于“抄袭”,这岂不是很滑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显然,硕士论文作者在加注的情况下是有权引用相关内容的。  特别需
要强调的是,硕士论文有多处被指责未加注,其实作者是在正文中用“据报道”等字样
清楚表明相关内容系引用自他人的。在论文写作中,使用脚注、尾注或是在正文中用提
示语的方式表明相关内容系引用都是学术规范所认可的。特别对于那些原始出处和真实
作者难以查证的资料,在正文中用类似“据报道”等字样加以引用能使用引注格式更具
协调性。  除去上述82处不算抄袭外,指控材料中所称该文尚有76个自然段中有文字
来源于他人作品,但文中却没标明出处,构成抄袭。根据上述分析,论文中多处在正文
中以提示语标明引用的地方当然属于已标明出处,应从76处中排除。对于剩余部分经过
比对可以发现,这些被指控抄袭的文字没有一处与指控材料中提供的“原文出处”完全
相同,但两者经比对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接下来就要考证,相同或相似的文
字是否属于原文具有原创性的表达形式。如果是,则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不是,则没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素材和“历法、通
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一样,都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以这76处中的
第一处为例,硕士论文表述是这样的:“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
互联网服务商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了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成就了迄今为
止全球最大的一起并购案。”  举报者指控论文抄袭了《与莱文对话――时代华纳掌
门人莱文走进《对话》》,该文中是这样表述的:“2000年1月10日,世界上最大的互
联网服务商美国在线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将这个具
有77年历史的传媒巨擘收归门下。”经过比对,我们发现,两段文字总体结构不同,但
硕士论文中所使用的短语“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
服务商”,“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与《与莱
文对话――时代华纳掌门人莱文走进《对话》》中所使用的短语完全相同。事实上有很
多报道使用了与这些短语完全相同的语言来报道这起事件,我在GOOGLE上很轻易地就搜
到了五六篇不同文章。不过,拿哪一个过来与硕士论文比对并不重要,因为抄谁都是抄
。现在的问题是,这几个短语完全对某项新闻素材(包括时间、人物、事件最简要描述
)的最直接叙述,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的“时事新闻”素材范围。这些短语不含有任何体现作者原创表达形式的东西,它们不
具有文学色彩,也没有与众不同,语言结构非常简单,以至于在现实中涉及这个事件的
报道中大家都这么说,所以网上不同文章对此事件的报道基本都是用这些短语来描述。
所以,即使硕士论文抄袭了这些短语,抄的也是思想,没有违反著作权法。  我把指
控材料中列举的硕士论文中没有加标注的有关文字与涉嫌抄袭对象的文字进行了比对,
发现整体语句完全一样的并不存在,相同都是具体短语,而这些短语全部属于对“时事
新闻”素材的最直接叙述,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些短语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知
识产权界闻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1年的Feist vs. Rural一案中,大法官们一致认
为,作品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抄袭他人思想不但不受谴责,而且是社会所鼓励的。
一个作者公开了自己的作品,就是让别人在自己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减少他人的
重复劳动,科学文化就在这样的学习中进步。  综上所述,硕士论文中82处以上内容
标明出处,自然不构成抄袭;76个自然段不到的地方没有标明出处,但使用了他人思想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当然,文首已提到过,不构成违反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抄袭,但却有可能构成违反学术道德意义上的抄袭。接下来我们就分析这一问题。
//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7079632&extra=&page=11

【在 d******r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60310-600420.html
: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60310-600205.html
: 言论自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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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3
出头干个事,两边不讨好啊。
这才是中国特色,前两天那是特例,“anoma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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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4
彭德怀 去见马克思前 可能会怀疑还是去见佛祖的 可能性大 啊?
40年前的一老王
pls refer:
1974年11月29日14时52分,彭德怀元帅悲惨地死在301医院14号病室的五号病床上,时
年76岁。
死时,他的身边没有一个亲人、一个同志。彭德怀遗体上的白布单上写着“王川”。
1974年12月17日,彭德怀的遗体从301医院被秘密送往火葬场火化。
为了掩盖事实,这份火化的申请单上写的是:“申请人:王奎,住址:301,与死亡人关系
:父子,死亡人姓名:王川,男,76岁,印号○○一二六九○”。
这些自称为“革命者”的人,对于彭德怀是惧怕的,在他死后,将他所有的遗物都焚烧
了,就连他在狱中、病榻上读过、批注过的62本书,其中包括《反杜林论》,都被付之
一炬。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彭德怀在送往火化的时候,连火化费都是从他少得可怜的“工资”
中扣除的。
//my.back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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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
5
中国这些年乱象横生,是因为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没有达到一个一致,
美国就没有这个问题。
不过中国经济发展这么厉害,社会阶层变化剧烈,
以后会好起来的吧,这些蛇蝎鱼虫之辈也就不会扰乱视听了

【在 l**********1 的大作中提到】
: 公知 廖俊林 mouth of dog里能吐出象牙来吗?
: pls refer
: 七七1980
: 传闻中的七公主
: 发表于 2012-mar-02 16:03
: QUOTE:
: 原帖由 silentdog_2001 于 12-03-02 15:43 发表
: 你说这些没有用,造假就是造假,如果没造假就拿出证据!!!
: 硕士论文《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不构成抄袭  ——对廖俊
: 林、葛莘等人指控的辩解  作者:李明  根据业内学术道德的一般准则,大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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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
6
这个太正常了,
连新华社的记者都骂别人是五毛,你说说这记者是什么人?
按道理新华社的记者是标准五毛,
何况其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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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7
基本的价值观要是一致了更危险 我倒觉得有不同的声音很正常很合理 只要理性声音能
占到主流就是好事

【在 a******k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国这些年乱象横生,是因为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没有达到一个一致,
: 美国就没有这个问题。
: 不过中国经济发展这么厉害,社会阶层变化剧烈,
: 以后会好起来的吧,这些蛇蝎鱼虫之辈也就不会扰乱视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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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8
嗯 “基本的价值观要是一致了更危险 我倒觉得有不同的声音很正常很合理 只要理性
声音能
占到主流就是好事"
有时候觉得中华文化光辉灿烂的一大原因是“一盘散沙”,很少有完全团结一致的时候
,乱象横生的时候总有一股力量脱颖而出力挽狂澜。
就像进化,如果所有个体都朝一个方向突变,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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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9
是的 我觉得国内发声的渠道和立场越来越多元 这不是社会完蛋的先兆 这是大好事
当然 遇到真没有底线的发声者还是要旗帜鲜明的反对,这两者并不矛盾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嗯 “基本的价值观要是一致了更危险 我倒觉得有不同的声音很正常很合理 只要理性
: 声音能
: 占到主流就是好事"
: 有时候觉得中华文化光辉灿烂的一大原因是“一盘散沙”,很少有完全团结一致的时候
: ,乱象横生的时候总有一股力量脱颖而出力挽狂澜。
: 就像进化,如果所有个体都朝一个方向突变,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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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
10
“凤姐”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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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11
挺好的,要允许不同的声音,一个精彩的舞台,不光需要英雄和美女,也需要几个跳梁
小丑调剂调剂
真理越辩越明,就怕大家都只能听一个高音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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