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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mobro(他二舅), 信区: China
标题: 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禁止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Thu Aug 3 11:40:51 2017,GMT)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
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交通运输部曾于5月22日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
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要坚持优先
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
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
行车交通组织等。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
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
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
动自行车。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
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
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
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
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
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
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
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
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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