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态度:不许碰孩子
elephantnj2015
1楼
我们的态度:不许碰孩子
最近关于要求对贩卖儿童罪一律实施死刑的辩论相当引人注目,特别是辩论双方明显呈现群众与专家对立的态势。我特地搜索了一下有关报道,主流网站刊载的多是这样的标题:某婚恋网承认“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专家称系群氓宣泄;“人贩死刑”刷屏源于安全感缺失,“人贩判死刑”或致被拐儿童陷险境;人贩死刑,解气但不解决问题;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支持死刑的严惩派多存在于互联网论坛及移动互联网中。
很清楚,这场辩论分明也是一场“机构大户对散户”的战争,根据历史经验,散户虽人数众多却无法占据优势。此外,似乎至今少见知识界发声支持严惩派。因此,我愿意站出来辩论几句。
我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但愿意将之修正为“呼吁修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幅提高死刑判决力度,尤其是直接盗拐孩童的罪犯应适用于最高刑罚标准。同时,加强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儿童案”。因为后者才是“一律死刑”观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只有后者才具有严肃讨论价值。某些专家抓住“一律”二字做文章,完全缺乏学术的真诚和严肃性。“一律死刑”只是群众的呼声,真正的学者和官员理应对之正确地解读。故意抓住只言片语做文章否定对方的合理性,那才是文痞和流氓作风。
我相信中国的专家乃至知识界已经在诸多问题上表现出在智识上的低能、道德上的堕落。例如药家鑫案,不妨看看知名的自由派、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对于死刑的不同场合的相反观点。另一个例子,极可能属于冤案的“李天一案”,公共舆论扮演的丑陋角色。很多人会认为是否支持对人贩死刑是一场关于死刑多寡的法律争论,不过,笔者相信这是误解,真正的冲突反映了社会良心与由或在朝或在野的知识界以及公共舆论把持的所谓“公共理性”的对立。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似乎不相关甚至看似矛盾的案例中背后的共性——那些充满慈爱的、倔强地追寻正义的母亲父亲——毕生找寻失踪孩子的父母、药家鑫父亲、梦鸽,他们成为冷酷残暴的中国特色“公共理性”的牺牲品。
在这场辩论中我们不妨看看反对“一律死刑”的几个主要观点。
说某婚恋网站借此搞营销。这观点很滑稽。难道商人不能做善事?追求私利就一定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既然该网站(或许是其员工)主张和推动这场辩论,那么署上自己的名号岂不光明正大,何错之有?(员工擅自主张也是人家企业内部问题)。这是典型的中国文痞伎俩。两千年来,中国文化“生产方式”专事生产伪君子和小人,头悬梁锥刺股的痛苦,成就了他们的个人理想,攫取了社会精英地位,但同时也容易磨损其良知。这些自私无徳、铁石心肠之人最擅长用道德大棒取代和压制理性的思辨。婚恋网站宣讲家庭责任和父母之爱,关注儿童生存状态,正是它自身业务的自然延伸,而且是一种严肃而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尚作为。在此,我要向珍爱网致以崇高敬意,你们这一家机构就做了我们很多散户多年来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就凭着一件事,人们就明白,你们真正懂得爱,因此你们值得人民的珍爱。
吴法天律师声称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7cd330102vnkt.html?tj=1)。我这非法律人士怎么一看这一条就觉得这所谓法律专家很无脑。将有行为能力的妇女与处于被监护状态、智识上很多甚至达不到基本判断能力的儿童并列,这不仅涉嫌歧视妇女,也可能正是问题所在:对拐卖儿童处罚过轻某种程度源自概念的混同。仅就这一点而论,修改相关法律就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如何看待拐卖儿童罪,那些专家违反基本辩论规则,他们强调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好像对方反对这一原则。他们明知真正争论焦点在于拐卖儿童是否属于罪大恶极(关于这一点后面讨论),却故意用法律术语显示群众的无知,其文化流氓本性一览无余。
死刑无效论或所谓经济行为分析理论。现行法律存在对拐卖儿童罪行死刑处罚逻辑上不构成对“一律死刑”或“强化死刑”的反驳。那些所谓的经济行为分析同样粗陋不堪。大量使用类比而不是严格的分析,比如与贩毒、杀人类比。表现出可笑的愚蠢和无知。
我们不妨接受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强化死刑对拐卖儿童的成本收益影响。
拐卖儿童牟利与真正的暴利犯罪如贩毒不同,对暴利犯罪,死刑往往无法有效压制侥幸心理。
它也不同于杀人罪行,前者作案能力是有限的,儿童被拐卖很大程度依赖监护人疏忽,虽然人总是难免疏忽而给罪犯有机可乘。但这类犯罪扩张能力相当有限,不可能出现所谓类似杀人犯罪后恶性循环的问题。即是说,强化死刑,使得拐卖儿童犯罪成本巨大,却不会增加犯罪的机会和收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功利逻辑也并不能构成必要的立法基础。按此说,那么连杀人犯罪也不应死刑,因为害怕罪犯穷凶极恶。
另一个很大不同在于,拐卖儿童在行为特点上与盗窃类似,其终止犯罪的可能和空间是很大的。说什么因拐卖儿童后害怕死刑而杀人灭口,完全是无耻的狡辩。任何终止犯罪同时未产生严重后果都可以得到法律宽恕,“一律死刑”者当然不会反对罪犯终止犯罪。
结论很明显,“强化死刑”法律辅之以加强执法,将有效遏制乃至立竿见影地杜绝拐卖儿童犯罪。如果同时实施对终止既往犯罪的赦免,将极大地帮助被拐儿童回到父母身边。
为什么说拐卖儿童罪大恶极?
首先盗拐儿童对于其孩子的父母亲人伤害极大,甚至无异于杀害他们的孩子。这样的情感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当这种情感远超越了个别性而成为群体诉求,它必须受到尊重。法律之思维基础来源于将心比心,否则正义将成为无源之水,公共理性也将变成多数人暴政。盗拐孩童之刑罚无论在法律还是实际司法上远低于贩毒罪,而大致等同于拐卖妇女及组织卖淫罪,大大偏离了公众基本常识,是对这个国家的理智能力的极大讽刺。
其次,对被拐儿童构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这种伤害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具有极端性,突破了社会良知和公众情感的底线。由于儿童智识发展的薄弱,面对他们所承受的伤害,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我们的理智而言,它可能还属于未知世界。但我们必须以人之作为人的标准,决不能将孩童等同于小动物,任何将人等同于物品,便是对人类基本伦常的侵犯,对人性的蔑视,盗拐儿童理所当然属于重罪。那些“法律无能为力”的说辞,其预设的立场实际上是否认拐卖儿童属罪大恶极。是我们这个物化一切的时代精神堕落的表现。
特别需要指出,法律从来不是抽象世界的产物和工具。它源于人们的良知和常识,最终也落脚于现实之中。无视现实的法律不管他看起来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正义的亵渎。部分被拐儿童遭到残害沦为乞讨工具,这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它合乎拐卖儿童犯罪的唯利是图的逻辑。公众缺乏相关证据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恰恰是有关当局失责。如果当局无法向公众证明这样的担心是多余,那么无疑存在无视甚至隐瞒事实的问题。
这种极端罪行,将社会良知推向无以复加的痛苦中。哪怕1000个被拐儿童有1个沦为如此悲惨境地,也不能为我们的良心所容忍。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清理犯罪链条的责任?为社会良心驱使的“一律死刑”看似简单粗暴,但当法律实证主义陷入无能,它所代表的恰恰是理性的出场:这种犯罪的残暴性、极端性超过了直接的杀戮,超过了恐怖主义等等极端罪恶,即使是低概率现象,其罪恶的数学期望值也足以得到极刑。这意味着拐卖儿童罪犯如果不能合情合理地表明其实施了最低限度的“责任”(类似于犯罪集团设置底线的行规)并将善待被拐儿童信息以某种方式告知孩子的亲人,那么这些犯罪链的罪犯都应以集体暴行受到最高刑罚严惩。
最后,拐卖儿童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免于恐惧的权力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保护这一权利构成法律之基本目标之一。拐卖儿童造成的社会性恐慌,因着独生子女普遍化,同时社会从上到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而凸显出来。从哲学角度看,肉体的死亡并不是终极的恐惧,比肉体死亡更悲剧的是希望的死亡,是绝望。儿童代表人类的传承和希望,对后代之爱有着超出人类认知的生物学基础,任何轻视甚至践踏这些情感和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将丧失自然法基础。
一些复杂问题。无疑,拐卖儿童犯罪是十分复杂的。我们的立法常给人印象是基于政治控制而非正义目标。偏重严惩所谓集团犯罪,即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倾向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它传递了错误的法律观念,好像拐卖一两个孩子只是轻罪,搞大了才是重罪。纵容了低组织化的犯罪。事实上,就拐卖儿童来说,无组织低组织犯罪可能比有组织犯罪更加恶劣,这些无组织罪犯更可能将被拐孩子随意地推向危险和悲惨境地。其次,盗拐与买卖需要有区分。即使按照现行法律,直接参与盗拐犯罪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正如很多有识之士已经指出的,收买(养)被拐儿童应入罪,这在法律认定上是非常清晰的。不管如何善待被拐孩子,至少它已构成对于孩子的父母亲人的极大伤害。特别是,应加强强迫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无法证明监护人身份以及儿童自愿乞讨的行为,都应以虐待儿童入罪。
“强化死刑”立法并不等于实际增加死刑。一些人以所谓国际上减少死刑的趋势,反对“一律死刑”。问题在于,对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呼声,间接反映了民意对于罪恶的认知和排序,盗拐儿童的罪恶无论在情感还是理性上都应被视为极恶。如果认同拐卖儿童罪大恶极,那么这些人的同情心和进步立场应该指向别处,而不是为这些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
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论证,“强化死刑”将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大大减少,同时,由于这类犯罪的自身特点,中止犯罪、戴罪立功的机会长期存在。即使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罪行,整个拐卖链的罪犯们出于自我保护,也将更多注意被拐儿童的未来状况,实际地改善被拐儿童的境遇,同时使其亲人受伤害的心略加宽慰。这本身也将减轻对罪犯的刑罚。
最后,我也附上一段不算题外的文字。在我看,这位南都周刊专栏作者,以少有的直白道出了我们国家相当部分知识分子的心声。他的观点让笔者感觉似曾相识。类似的逻辑,我们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批判布鲁诺?鲍威尔时就领略过。只能说我们的文化人在偏激程度上更胜一筹。
逆向歧视在这个时代是一种文化时髦,但我们的知识分子竟能够将罪恶与苦难等量齐观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我也说句直白话,很难相信还能看到比这更无耻的言论。
将这段文字附在这里,意在提醒那些善良的国人,那个标榜为自由解放,科学理性的主义,至少在中国早已成为自私、偏狭、野蛮、铁石心肠和政治机会主义的代名词。这种中国社会的文化病毒,杂交了伪西方基因,因而变得无比强大。这正是中国人绝望的根源。
附:刘远举 : 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暴露民众焦虑
http://toutiao.com/a4550856113/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618/13/14433701_478974421.shtml
文章到最后,说点不算题外话的题外话。孩子被拐,是所有父母的恐惧。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的低下,不能很好地响应父母的安全需求。但与此同时,不能回避的是,这个系统,不但没有响应农民工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的需求,甚至还驱赶他们的孩子。所以,每一种底层苦难背后,都对应着一种中产的焦虑。某种程度上说,中产父母不能奢望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时候,自己的孩子能免于被拐的恐惧。毕竟,在同一片土地上,独善其身只能是一种臆想。
最近关于要求对贩卖儿童罪一律实施死刑的辩论相当引人注目,特别是辩论双方明显呈现群众与专家对立的态势。我特地搜索了一下有关报道,主流网站刊载的多是这样的标题:某婚恋网承认“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专家称系群氓宣泄;“人贩死刑”刷屏源于安全感缺失,“人贩判死刑”或致被拐儿童陷险境;人贩死刑,解气但不解决问题;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支持死刑的严惩派多存在于互联网论坛及移动互联网中。
很清楚,这场辩论分明也是一场“机构大户对散户”的战争,根据历史经验,散户虽人数众多却无法占据优势。此外,似乎至今少见知识界发声支持严惩派。因此,我愿意站出来辩论几句。
我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但愿意将之修正为“呼吁修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幅提高死刑判决力度,尤其是直接盗拐孩童的罪犯应适用于最高刑罚标准。同时,加强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拐卖儿童案”。因为后者才是“一律死刑”观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只有后者才具有严肃讨论价值。某些专家抓住“一律”二字做文章,完全缺乏学术的真诚和严肃性。“一律死刑”只是群众的呼声,真正的学者和官员理应对之正确地解读。故意抓住只言片语做文章否定对方的合理性,那才是文痞和流氓作风。
我相信中国的专家乃至知识界已经在诸多问题上表现出在智识上的低能、道德上的堕落。例如药家鑫案,不妨看看知名的自由派、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对于死刑的不同场合的相反观点。另一个例子,极可能属于冤案的“李天一案”,公共舆论扮演的丑陋角色。很多人会认为是否支持对人贩死刑是一场关于死刑多寡的法律争论,不过,笔者相信这是误解,真正的冲突反映了社会良心与由或在朝或在野的知识界以及公共舆论把持的所谓“公共理性”的对立。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似乎不相关甚至看似矛盾的案例中背后的共性——那些充满慈爱的、倔强地追寻正义的母亲父亲——毕生找寻失踪孩子的父母、药家鑫父亲、梦鸽,他们成为冷酷残暴的中国特色“公共理性”的牺牲品。
在这场辩论中我们不妨看看反对“一律死刑”的几个主要观点。
说某婚恋网站借此搞营销。这观点很滑稽。难道商人不能做善事?追求私利就一定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既然该网站(或许是其员工)主张和推动这场辩论,那么署上自己的名号岂不光明正大,何错之有?(员工擅自主张也是人家企业内部问题)。这是典型的中国文痞伎俩。两千年来,中国文化“生产方式”专事生产伪君子和小人,头悬梁锥刺股的痛苦,成就了他们的个人理想,攫取了社会精英地位,但同时也容易磨损其良知。这些自私无徳、铁石心肠之人最擅长用道德大棒取代和压制理性的思辨。婚恋网站宣讲家庭责任和父母之爱,关注儿童生存状态,正是它自身业务的自然延伸,而且是一种严肃而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尚作为。在此,我要向珍爱网致以崇高敬意,你们这一家机构就做了我们很多散户多年来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就凭着一件事,人们就明白,你们真正懂得爱,因此你们值得人民的珍爱。
吴法天律师声称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7cd330102vnkt.html?tj=1)。我这非法律人士怎么一看这一条就觉得这所谓法律专家很无脑。将有行为能力的妇女与处于被监护状态、智识上很多甚至达不到基本判断能力的儿童并列,这不仅涉嫌歧视妇女,也可能正是问题所在:对拐卖儿童处罚过轻某种程度源自概念的混同。仅就这一点而论,修改相关法律就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如何看待拐卖儿童罪,那些专家违反基本辩论规则,他们强调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好像对方反对这一原则。他们明知真正争论焦点在于拐卖儿童是否属于罪大恶极(关于这一点后面讨论),却故意用法律术语显示群众的无知,其文化流氓本性一览无余。
死刑无效论或所谓经济行为分析理论。现行法律存在对拐卖儿童罪行死刑处罚逻辑上不构成对“一律死刑”或“强化死刑”的反驳。那些所谓的经济行为分析同样粗陋不堪。大量使用类比而不是严格的分析,比如与贩毒、杀人类比。表现出可笑的愚蠢和无知。
我们不妨接受这种功利主义法律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强化死刑对拐卖儿童的成本收益影响。
拐卖儿童牟利与真正的暴利犯罪如贩毒不同,对暴利犯罪,死刑往往无法有效压制侥幸心理。
它也不同于杀人罪行,前者作案能力是有限的,儿童被拐卖很大程度依赖监护人疏忽,虽然人总是难免疏忽而给罪犯有机可乘。但这类犯罪扩张能力相当有限,不可能出现所谓类似杀人犯罪后恶性循环的问题。即是说,强化死刑,使得拐卖儿童犯罪成本巨大,却不会增加犯罪的机会和收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功利逻辑也并不能构成必要的立法基础。按此说,那么连杀人犯罪也不应死刑,因为害怕罪犯穷凶极恶。
另一个很大不同在于,拐卖儿童在行为特点上与盗窃类似,其终止犯罪的可能和空间是很大的。说什么因拐卖儿童后害怕死刑而杀人灭口,完全是无耻的狡辩。任何终止犯罪同时未产生严重后果都可以得到法律宽恕,“一律死刑”者当然不会反对罪犯终止犯罪。
结论很明显,“强化死刑”法律辅之以加强执法,将有效遏制乃至立竿见影地杜绝拐卖儿童犯罪。如果同时实施对终止既往犯罪的赦免,将极大地帮助被拐儿童回到父母身边。
为什么说拐卖儿童罪大恶极?
首先盗拐儿童对于其孩子的父母亲人伤害极大,甚至无异于杀害他们的孩子。这样的情感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当这种情感远超越了个别性而成为群体诉求,它必须受到尊重。法律之思维基础来源于将心比心,否则正义将成为无源之水,公共理性也将变成多数人暴政。盗拐孩童之刑罚无论在法律还是实际司法上远低于贩毒罪,而大致等同于拐卖妇女及组织卖淫罪,大大偏离了公众基本常识,是对这个国家的理智能力的极大讽刺。
其次,对被拐儿童构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这种伤害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具有极端性,突破了社会良知和公众情感的底线。由于儿童智识发展的薄弱,面对他们所承受的伤害,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我们的理智而言,它可能还属于未知世界。但我们必须以人之作为人的标准,决不能将孩童等同于小动物,任何将人等同于物品,便是对人类基本伦常的侵犯,对人性的蔑视,盗拐儿童理所当然属于重罪。那些“法律无能为力”的说辞,其预设的立场实际上是否认拐卖儿童属罪大恶极。是我们这个物化一切的时代精神堕落的表现。
特别需要指出,法律从来不是抽象世界的产物和工具。它源于人们的良知和常识,最终也落脚于现实之中。无视现实的法律不管他看起来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正义的亵渎。部分被拐儿童遭到残害沦为乞讨工具,这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它合乎拐卖儿童犯罪的唯利是图的逻辑。公众缺乏相关证据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恰恰是有关当局失责。如果当局无法向公众证明这样的担心是多余,那么无疑存在无视甚至隐瞒事实的问题。
这种极端罪行,将社会良知推向无以复加的痛苦中。哪怕1000个被拐儿童有1个沦为如此悲惨境地,也不能为我们的良心所容忍。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清理犯罪链条的责任?为社会良心驱使的“一律死刑”看似简单粗暴,但当法律实证主义陷入无能,它所代表的恰恰是理性的出场:这种犯罪的残暴性、极端性超过了直接的杀戮,超过了恐怖主义等等极端罪恶,即使是低概率现象,其罪恶的数学期望值也足以得到极刑。这意味着拐卖儿童罪犯如果不能合情合理地表明其实施了最低限度的“责任”(类似于犯罪集团设置底线的行规)并将善待被拐儿童信息以某种方式告知孩子的亲人,那么这些犯罪链的罪犯都应以集体暴行受到最高刑罚严惩。
最后,拐卖儿童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免于恐惧的权力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保护这一权利构成法律之基本目标之一。拐卖儿童造成的社会性恐慌,因着独生子女普遍化,同时社会从上到下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而凸显出来。从哲学角度看,肉体的死亡并不是终极的恐惧,比肉体死亡更悲剧的是希望的死亡,是绝望。儿童代表人类的传承和希望,对后代之爱有着超出人类认知的生物学基础,任何轻视甚至践踏这些情感和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将丧失自然法基础。
一些复杂问题。无疑,拐卖儿童犯罪是十分复杂的。我们的立法常给人印象是基于政治控制而非正义目标。偏重严惩所谓集团犯罪,即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倾向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它传递了错误的法律观念,好像拐卖一两个孩子只是轻罪,搞大了才是重罪。纵容了低组织化的犯罪。事实上,就拐卖儿童来说,无组织低组织犯罪可能比有组织犯罪更加恶劣,这些无组织罪犯更可能将被拐孩子随意地推向危险和悲惨境地。其次,盗拐与买卖需要有区分。即使按照现行法律,直接参与盗拐犯罪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正如很多有识之士已经指出的,收买(养)被拐儿童应入罪,这在法律认定上是非常清晰的。不管如何善待被拐孩子,至少它已构成对于孩子的父母亲人的极大伤害。特别是,应加强强迫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无法证明监护人身份以及儿童自愿乞讨的行为,都应以虐待儿童入罪。
“强化死刑”立法并不等于实际增加死刑。一些人以所谓国际上减少死刑的趋势,反对“一律死刑”。问题在于,对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呼声,间接反映了民意对于罪恶的认知和排序,盗拐儿童的罪恶无论在情感还是理性上都应被视为极恶。如果认同拐卖儿童罪大恶极,那么这些人的同情心和进步立场应该指向别处,而不是为这些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
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论证,“强化死刑”将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大大减少,同时,由于这类犯罪的自身特点,中止犯罪、戴罪立功的机会长期存在。即使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罪行,整个拐卖链的罪犯们出于自我保护,也将更多注意被拐儿童的未来状况,实际地改善被拐儿童的境遇,同时使其亲人受伤害的心略加宽慰。这本身也将减轻对罪犯的刑罚。
最后,我也附上一段不算题外的文字。在我看,这位南都周刊专栏作者,以少有的直白道出了我们国家相当部分知识分子的心声。他的观点让笔者感觉似曾相识。类似的逻辑,我们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批判布鲁诺?鲍威尔时就领略过。只能说我们的文化人在偏激程度上更胜一筹。
逆向歧视在这个时代是一种文化时髦,但我们的知识分子竟能够将罪恶与苦难等量齐观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我也说句直白话,很难相信还能看到比这更无耻的言论。
将这段文字附在这里,意在提醒那些善良的国人,那个标榜为自由解放,科学理性的主义,至少在中国早已成为自私、偏狭、野蛮、铁石心肠和政治机会主义的代名词。这种中国社会的文化病毒,杂交了伪西方基因,因而变得无比强大。这正是中国人绝望的根源。
附:刘远举 : 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暴露民众焦虑
http://toutiao.com/a4550856113/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618/13/14433701_478974421.shtml
文章到最后,说点不算题外话的题外话。孩子被拐,是所有父母的恐惧。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的低下,不能很好地响应父母的安全需求。但与此同时,不能回避的是,这个系统,不但没有响应农民工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的需求,甚至还驱赶他们的孩子。所以,每一种底层苦难背后,都对应着一种中产的焦虑。某种程度上说,中产父母不能奢望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时候,自己的孩子能免于被拐的恐惧。毕竟,在同一片土地上,独善其身只能是一种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