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人关心法律吗?
现代社会,是一个建立在“法律”上的社会。
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无时无刻不在法律之中。出生之后要有出生证,否则上不了户口,死亡之后要有死亡证,否则继承就无法进行。
生与死之间,我们始终是法律上的“人”,是法律主体,也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对象。
在手机上刷短视频,看直播带货,点击购物车里的商品付款,一个买卖合同就生效了。这背后不仅涉及到《民法典》,还涉及到《公司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乃至于《刑法》。
网上购物行为的背后,是一大堆法律所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只是我们日用而不知。
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工作、结婚、买房……这些事情都有法律参与其中,只不过没有发生纠纷时,我们不会把它们当成法律问题。
从这个角度说,法律可以说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翟志勇主讲的系列音频节目《法律通识:法治中国如何可能》已在看理想 App 上线,合辑原价 324 元,目前特价 2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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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档节目围绕法律的正义及法治的实现,翟志勇以 3 季内容依次讨论法律系统、法律思维和法律演化,普及法律通识,建立起普通人对法律的常识性认知,帮你推开“法律”的大门。
最简单的例子,当我们遇到具体的纠纷,绝大多数人都会想知道,关于这个情况,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但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不知道上哪儿去找,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总数量有上万部,且数量还在不断地增加。
其次,即使找到法律条文,我们也会发现很多条文往往写得抽象难懂,“法言法语”对普通读者而言非常不友好。
最后,即便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都读懂了,普通人往往也无法得知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是如何具体操作的,因为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往往存在差异。
卡夫卡在他的小说《审判》里讲了一个寓言故事,名字叫《在法的门前》。
大概内容是,一个乡下人来到“法律”所居住的城堡前,想要拜会“法律”,却被看门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劝退了,最终他只在“法律”的门前徘徊,没有踏进大门一步。
像不像我们与法律的关系?
“乡下人”就像那些对法律心生向往的普通人,而“看门人”可能是各种抽象的法律概念、复杂的规则体系以及冗长的诉讼程序。面对这些,普通人很难不被劝退。
关于法律,我们有很多迷思,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它和正义的关系。
翟志勇在节目中提到,法律不等于正义,法律只是一种复杂的正义生产机制。
今年六月,发生了一个在全球范围内都掀起广泛讨论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中推翻了保护女性堕胎权利的罗伊案。
这两个案子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女性是否享有堕胎的权利?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女性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胎儿是身体的一部分,女性当然有权决定是否堕胎,特别是在意外怀孕或因强奸、乱伦怀孕的情况下。
反对堕胎的人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生命是不可以被剥夺的,堕胎是对胎儿生命的剥夺,极端支持者甚至认为,即便是在因强奸、乱伦而怀孕的情况下,也不能堕胎。为什么?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在 1973 年罗伊案之前,美国很多州的法律禁止或限制妇女堕胎的,在南部一些州,女性堕胎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 1973 年的罗伊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禁止或限制女性堕胎的法律侵犯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人的自主权,因此是违宪的。
由于对立双方争议非常大,罗伊案实际上是个折中的判决,法院认为,在女性怀孕的前三个月,可以随意堕胎,政府不得干涉;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政府可以对堕胎有所限制,但限制的目的必须是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只有到了怀孕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胎儿脱离母体能独立存活的阶段,各州才能禁止或限制女性堕胎。
所以,能否堕胎的重要时间点,是胎儿脱离母体能否独立存活。
但这个折中的判决做出后,并未终结有关堕胎问题的争论,反对堕胎的人依然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反对,包括选举总统时,也要看看候选人是支持堕胎的还是反对堕胎的。
不过争议虽然存在,但由于罗伊案判决承认女性有堕胎的权利,那些禁止和严格限制女性堕胎的州就必须修改法律,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
但那些反对堕胎的人,一直在寻求机会推翻罗伊判决,于是就有了后来的多布斯案。
多布斯案涉及到美国密西西比州的胎龄法,密西西比州在 2018 年通过的胎龄法规定,女性在怀孕 15 周之前可以堕胎,但 15 周之后就不可以了,为什么是 15 周呢,因为怀孕 15 周胎儿就有心跳了,就是一个生命了,因此不能堕胎,即便因为强奸或乱伦怀孕,也不能堕胎。
胎龄法显然是违反罗伊案判决的,因此就被告到了联邦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胎龄法违宪,密西西比州不服,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认为罗伊案是错误的,应该被推翻,如果罗伊案被推翻,那么胎龄法自然就不违宪了。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中认为,无论是从美国宪法文本来看,还是从宪法的历史来看,美国宪法都没有赋予女性堕胎的权利,女性能否堕胎,应该交给各个州由民主的立法程序决定,最高法院无权决定,因此罗伊案判决是错误的,应该被推翻。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堕胎这样的事情是州管辖的事情,联邦议会无权干涉,总统也无权干涉,因此多布斯案的判决,实际上将堕胎问题再次交给各个州来处理,由各个州的议会决定。
注意,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说女性没有堕胎的权利,最高法院的逻辑是,宪法没有赋予女性堕胎的权利,那么能否堕胎就应该交给各州议会决定。
这就意味着,多布斯案之后,自由派占主导的州,可能会允许女性堕胎,保守派占主导的州,就会禁止或严格限制女性堕胎。
简单总结,美国关于堕胎权的争论始终存在,但在罗伊案之前、在罗伊案到多布斯案之间、在多布斯案之后,法律上对于堕胎权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将来也有多布斯案被推翻,罗伊案又被恢复的可能。
美国这些有关堕胎的法律和案子,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法律对于正义的理解。
首先,就各个州的立法来说,有保护女性堕胎权的,有禁止或严格限制女性堕胎权的,但这些法律都是民主的立法机关通过的,那么谁的法律是正义的呢?
其次,就最高法院的判决来说,在罗伊案中,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以五比四推翻了很多州的立法,而在多布斯案中,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以六比三推翻了自己之前的判决,那么哪个判决是正义的呢?
事实上,只要立法程序是正当的,只要裁判程序是正当的,这些法律和判决都是正义的,因为这就是法律在巨大的社会争议中处理正义的方式。
也就是说,把何为正义的问题,交给依据宪法建立的程序机制来决定。
如果美国民众对结果不满意,没关系,他们可以努力去推翻这个结果,比如在议会立法中动员更多的人支持你的意见,比如在总统选举中投选票表达你的意见等。
法律上有一套程序机制留给反对者来改变这个结果。
就像罗伊案之后,反对堕胎的人经过五十年的持续斗争,终于找到机会,实现了他们所理解的正义。但这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最终结果,保护女性堕胎权的的人依然可以努力将这个判决推翻。
法律只能在限制性的条件下实现正义,因此法律上的正义注定是不完美的正义。但没关系,法律为你留出了实现更完美正义的机制,就看人们愿意为更完美的正义付出多少。
法律作为正义的实现机制,它的产出同样取决于投入,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天上也不会掉下正义。
最后,回到卡夫卡笔下的那个故事。
乡下人站在“法律”的门前,如果他人有一张法律城堡的地图,知道城堡是如何建造的,知道城堡是如何布局的,知道城堡是如何运作的,知道阻拦他的看门人在整个城堡中的职责和地位,那乡下人还会终其一生徘徊在门前吗?
大概率不会。因为乡下人可能会发现,看门人其实也是个不懂法律的乡下人,他只是个滥用权力的临时工而已。
2022 年,我们都期待法治,但法治是什么?法治就是法律所居住的那个城堡,不迈进法律的大门,就永远不可能真正理解法治,更不可能实现法治。
跟随翟志勇的系列节目《法律通识:法治中国如何可能》,勇敢地推开法律城堡的大门,不要轻易被不懂法的看门人吓住。
这样我们至少知道什么地方可以勇往直前,什么地方该停步求助于律师,我们至少可以使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利,保护我们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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