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了!作业帮教师跳槽高途引发的赔偿案,赔了13.46万元违约金
来源:科技边角料、天眼查
科技边角料获悉卢某某与作业帮关联公司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劳动争议二审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卢某某需向作业帮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1223元,支付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34676元等。
天眼查App显示,卢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作业帮公司,担任数学老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3日解除,作业帮公司向卢某某支付3次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共计11223元,约定卢某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职位。
卢某某后到高途公司从事数学教学工作。作业帮公司认为卢某某违约,应依照约定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一、二审法院认为卢某某离职后入职高途公司,且工作内容均为担任数学教师,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依约向作业帮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据企查查公示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郭**与被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我无需支付小船出海公司违约金102776.4元;
2.我无需返还小船出海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8564.7元;
3.我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事实与理由:
郭**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小船出海公司,任职数学老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因个人原因,郭**提出离职,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小船出海公司拖欠郭**奖金30多万元,而其在给郭**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每月2000多元,大大低于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小船出海公司先行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郭**仅依靠2000多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完全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仲裁裁决郭**支付10万元违约金,完全没有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小船出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郭**应知晓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其不履行竞业限制的后果。郭**主张的奖金与本案无关。郭**的税后收入达到了七八十万,故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未过高,且该数额也是双方明确约定的。我公司如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郭**的违约事实清晰,应依照约定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
郭**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小船出海公司,担任数学老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第38条第1款、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职位……
郭**与小船出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到高途公司从事初中数学教学工作。小船出海公司向郭**支付了3次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共计8564.7元。小船出海公司主张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事实清楚,离职后即入职与小船出海公司经营相同业务且系双方约定的竞业范围的公司,严重违反了约定。小船出海公司据此要求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为此小船出海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离职证明及离职证明存根,内容显示郭**离职时职务为教学老师;
证据2.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明细表,内容显示郭**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各月工资构成情况及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应支付郭**的补偿金数额;
证据3.(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8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手机下载高途APP并查看相关信息,其中在搜索栏中输入“郭**”,结果显示:郭**为高途课堂初中数学高级主讲老师,原知名教育机构最受学生喜爱奖······,课程评论处自2020年12月9日开始有学生评价;
证据4.作业帮网页截图,“作业帮”运营方为小船出海公司,内容显示“作业帮,在线教育引领者,获得全国超8亿用户的选择和信赖”;
证据5.高途课堂网页截图,内容显示“名师出高徒,网课选高途,跟谁学旗下中小学K12在线教育机构”;
证据6.小船出海公司、高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显示小船出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高途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等”。
郭**主张小船出海公司拖欠其奖金,导致其迫于生活压力才入职高途公司。据此,要求确认其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法院要判违约金的话,其认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鉴于郭**与小船出海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本院确认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届满之日,即2021年11月1日。鉴于小船出海公司与郭**就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小船出海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向郭**实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据此郭**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而郭**离职后入职高途公司,且工作内容均为担任数学教师,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郭**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其应当依约向小船出海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裁判结果
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564.7元;支付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2776.4元;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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