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迷的公信力下,洗涮最高法院污名的著名公案
高院准备推翻罗诉韦德案,旋即掀起疾风暴雨般的抗议。反疫苗保守派的口号“我的身体我作主”,为何到了女性生育自主权就不适用呢?更讽刺的是,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面对抗议浪潮时说:“这对自由社会是一种坏的预兆”,如果司法机构“只能给出部分民众想要的结果,否则就受到胁逼”,这是不能容许的。
他的话听起来深谙法治精神,部分民众啸聚大法官的私宅门外鼓噪,确实不应该。问题是此前部分民众啸聚华盛顿,胁逼国会推翻大选结果,只接受他们喜欢的总统,这对美国难道不是更坏的预兆?托马斯之妻维吉妮娅参加1/6叛乱,暴民明火执仗冲击国会,难道不是胁逼?大选前后维吉妮娅给前总统幕僚长梅多斯发过29条短讯,要他协助川普推翻选举结果,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莫非能够容许?
这个草案泄露,令最高法院越来越低迷的公信力雪上加霜。杰克逊成为高院大法官,正值这个敏感时刻。
杰克逊无法改变九大法官中的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比例。高院口碑最差的三十年代,九大法官中“四骑士” 极端保守,“三剑客”则支持罗斯福新政,另有两个大法官立场飘忽。而现在比例更加失衡,是6;3,就算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保守派立场比较温和,那也是5:3 。杰克逊的优势在于年富力强,她将会在最高法院服务很多年。她既是最高法院首位非裔女性大法官,还有拥有另一项历史记录,她是首位曾担任过公设律师的大法官。换言之,杰克逊是从基层一步一个脚印成就了今日的自己。
何谓公设律师?美剧《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就有很多令人印象深刻的情节。一般而言,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新出道菜鸟律师,又或有志发挥余热的退休律师。不过,顶尖律师事务所和大牌律师也会接一些官司,费用全免,或只象征性收一点。被挑中的通常都是备受社会关注,而事主又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案件。这时律所金牌大状并非逐利,而是追逐名气与成功感,若说出于社会公义和责任感,也能成立,虽则有点煽情,却非全属虚言。
在美国,每个人(包括过境美国的外籍人士)都有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当事主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要求公费律师为自己辩护。这项权利的法源来自《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然而,公平审判作为基本人权,是经过不同种族美国人的共同争取才得以确立的。下面就是与此相关的一个公案。
白人小偷的故事
李安电影《与魔鬼共骑》故事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密苏里河与密西西比河流过这片黑土,浇灌出许多人物与故事。这是马克.吐温故乡,《汤姆·索亚历险记》源自他的童年记忆;密苏里另一名人是杜鲁门总统;还有一个名字与司法文明标尺密不可分,他叫基甸(Clarence Gideon)。
《与魔鬼共骑》,图源:IMDb
基甸是白人,1910年出生于密苏里。他童年不幸,父亲早丧,母亲改嫁。他初二就辍学,14岁离家流浪,成了惯偷。成年后大部分光阴在监狱度过,全是盗窃罪。1961年,51岁的基甸再次被捕,此时距上次从监狱出来已有八年。那或许是他金盘洗手的八年,尽管不能确定。
这回案发,是佛罗尼达州巴拿马市港湾汽车旅馆自动销售机失窃,几罐啤酒、饮料和一堆硬币被盗。附近居民有目击者作证,看到疑似基甸的人手拿饮料,裤兜鼓囊囊的,可能装满硬币,此人坐计程车绝尘而去。基甸旋即被捕。
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倾向都不会信任前科屡屡的惯犯。这个目击者的口述故事和“疑人偷斧”的成语极为相似。典出《吕氏春秋·人有亡斧者》:“人有亡铁者,意其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铁也,颜色窃铁也,言语窃铁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铁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铁。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鈇者。”白话译文:乡下人丢失斧头,怀疑是邻家儿子偷的,便留意其行止,觉得对方走路的样子、神情、言语、态度,都很像行窃之人。谁知后来他在山谷找到了丢失的斧头。原来是他上山砍柴时不小心让斧子掉落山谷的。之后他再观察邻家儿子,其举止言行就再也不像偷窃之人了。
基甸案开审,法官问:“阁下准备好上庭了吗?” 基甸说:“没有。”法官:“为什么?” 基甸答:“我没有钱聘请律师。” 基甸请求法庭给他指派公设律师,被法官拒绝。根据佛罗尼达州法律,只有可能涉及死刑的重罪嫌疑人才会有公设律师协助。基甸惟有面对陪审团自我辩护,以他的文化水准与法律知识,简直不知所云。经过简短庭审,陪审团就裁定他盗窃罪名成立。鉴于基甸过往犯罪记录与不思悔改,法官判处该罪名最重的五年刑期。
基甸从监狱图书室借阅的法律书籍悟出,法官拒绝为自己提供公费法律援助是违法的。《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都赋予每个人公平保护的权利。于是他用铅笔在狱中囚犯专用信笺写投诉书,寄给州最高法院,要求人身保护。被拒绝受理后,他又投书联邦调查局驻佛罗尼达办公室,要求调查。亦被拒。基甸锲而不舍,1962年5月直接写信给美国最高法院沃伦院长,要求介入本案。
基甸是无足轻重的小人物,他的案件既不复杂也不重要,但1962年是美国司法史重要的一年。这年民权运动正值洪峰。既往血泪洗不去的暗黑记忆化为燧石,磕出火星不单点燃一个时代,也照亮了有色人种以外的族群。
基甸案正是绝佳时机遇到的绝佳案例。最高法院为过去多个重大案件错判而饱受困扰,亟须筛选出典型案例来正本清源,洗脱旧时代的司法耻辱。于是这封语法与拼写有诸多瑕疵的信,就此进入了法典文献。
最高法院的蜕变
再把目光投注到三十四十年代,那是美国最高法院口碑最差的时期。九大法官当中各有派系,门户之见遮蔽了法律公正性。不幸的是,这个晦暗年代还未结束。
1938年南卡州《约翰逊诉采尔布斯特案》,1941年马里兰州《贝茨诉柏拉迪案》,官司都打上美国最高法院。案情与二十年后的基甸案大同小异,无非约翰逊被控使用假钞,贝茨被控抢劫。他们都被法庭剥夺了律师辩护的权利,皆因那两个州只有重大刑事罪才会有公派律师。
最高法院对前一个案的判决是六比二,另一票弃权,约翰逊胜诉。但判决书只说所有联邦法院要遵守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没有言及州郡地方法院。至于后一个案,最高法院六比三判贝茨败诉。判决书写道:“宪法禁止不公平审判。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律师的审判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有独立主权的各州拥有制定公设律师法规的权力,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使用公设律师。”
最高法院是国家体制三足鼎立的重要支柱,从来就不是单纯司法机构。它拥有宪法释法权,理应担任社会改革的先导,遗憾的是它并非总能胜任。这个混沌期直至大法官“四骑士”为首的麦克雷诺兹老迈多病退休,昏暗的司法之灯才渐趋明亮。
然而,打扫混沌时期的落灰需要时间。基甸的案件正是拂去浮尘显现出来象征符号。
1963年一月,基甸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审。佛罗尼达州司法部长雅各布出庭强辩:“基甸案发生在佛罗尼达州,按照本州法律判决,与联邦无关,联邦也无权干预。佛罗尼达州法律规定,只有被起诉死刑的嫌疑犯,才会得到州政府公费支付的辩护律师。如果这个传统被否定,数以千计的佛罗尼达州在押囚犯,将被逼释放,治安将严重恶化。二十一年来,本州严格遵守最高法院《贝茨诉柏拉迪案》判例,并无不妥。”
基甸的公派律师福塔斯反驳:“一个没有受过法律培训的普通人,不可能对抗专业检察官。没有律师协助的审判,对被告就是不公平,更明显违反《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律师协助权利,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平条款权利。”
福塔斯是个平庸律师,即便其后当上大法官,也庸碌无为。但他遇上时代更迭节点,连对手也不经意道出此案要害,二十一年前是什么概念?历史该翻页了。最高法院深负此前斯科茨伯洛男孩案、约翰逊案、贝茨案的罪恶感,遂以九比〇的裁决,宣布基甸胜诉。
布莱克大法官执笔的判决书首先申明,二十一年前的贝茨案裁决,是最高法院充满岐见与分裂的产物,极具争议。他进而写道:“政府花费巨资聘请优秀律师起诉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一样希望有同等费用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国家法律与州级司法无不规定,被告与控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别的国家,政府不为穷人提供公费律师,因为他们不认为那是公平审判基本准则。然而在我们看来,必须如此。”
最高法院沃伦院长对此裁决举手加额,叹曰:“我以为有生之年看不到推翻贝茨案的判决。”他再次强调:“最高法院不能奉行把富人穷人区分开来的双重标准。”
案件发回佛罗尼达州重审,这回基甸得到免费律师协助,并成功洗脱罪名。时任司法部长的肯尼迪(总统之弟)就此发表感言:“如果基甸不在狱中拿起铅笔给最高法院写信,如果最高法院嫌信件太多而不读,那么我们的司法体系将不会有效运作。基甸写了信,最高法院也读了。由此基甸得到公平审判,他为未曾触犯的罪行坐牢两年后,不仅重获自由,更彻底改变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史。”
佛罗尼达州慑于高院判例,主动释放了超过两千名在押囚犯。各州相继跟进,事实表明治安并未恶化。基甸案后,全美执法人员拘捕嫌疑人除朗读《米兰达权利》,还加上:“你有寻求律师协助的权利,如果你没有经济能力,法庭会为你委派公费律师。”如今全球有三十亿人因此受惠,影响无远弗届。
一个微末人物由历史性判决而青史留名。1972年基甸癌症去世,遗体运回密苏里安葬。美国自由联盟在他墓前立碑,刻有基甸一句话:“每个时代,都会找到为人民改良法律的事迹。”
这是泪水浇灌出来的果实——当自由都被剥夺,你还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赖有勇者贤者抗争不止,才使公义不泯。这个历史进程并未结束,当下最高法院又陷于公信力低谷,各种价值岐见磕碰出眩目火星,美国仍在不息的纷争中继续蜕变,人类文明也在坎坷跋涉中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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