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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对预防、处置、保障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减少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的同时,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撰文 | 汪航
近日,厦门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一项包含全国158家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77.2%的医院存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漏报现象,乙肝、梅毒、丙肝和艾滋病等疾病都是职业暴露的直接后果。新冠疫情发生后,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更是成倍增加。此前,我国缺乏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具体的专项法规。厦门《若干规定》出台后,对预防、处置、保障作出相关规定,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发生的同时,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医护人员所面临的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危险伤害可分为感染性危险、物理性危险、化学性危险和心理性危险四大种类危险,感染性职业暴露最为突出。2016年,来自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15家医院的研究人员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全国13个省份158所不同级别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了有关职业暴露发生情况与职业暴露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医务人员面临职业暴露的风险大,危害重,形势严峻。11116例职业暴露事件中,53.9%为护理人员,21.3%为医生,发生职业暴露概率较高的科室分别是普通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口腔科及急诊科。注射器、头皮钢针、手术缝针等都是引起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主要器具;静脉注射、针头丢入利器盒、手术缝针等则是引起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高危操作。以针刺伤为例,美国每年约有60万-80万医疗人员发生针刺伤。而在我国,厦门市护理学会曾对3个月内本市医护人员针刺伤状况进行调查,11201名医务人员中,针刺伤发生率为8.18%。在临床中,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影响心理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案例并不少见。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有学者曾以山东省3家医院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的118名医务人员为样本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医务人员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后,容易出现抑郁、焦虑、偏执、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等心理问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医务人员的生活、工作均会受到严重影响,“谁来管”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上述2016年的研究称,近八成医院由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但存在职业暴露管理部门权责不清、职业暴露规章制度不完善以及职业暴露漏报现象突出等问题。2013年的“武汉医疗辐射致癌事件”曾引发巨大争议。据“中国广播网”报道,武汉某三甲医院三名女医生被确诊甲状腺癌,由于该病与遗传和个人射线接触史相关,三位医生最终把患病原因归咎于骨科手术室电离辐射。虽然事后的调查结论认为“不存在医院发生放射性事故的情况”,但多名病理科医生和放射学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质疑,官方的回应并不严谨。近年来,我国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愈发重视,政府部门和行业学会均采取了多项措施,但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形势依然严峻,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发生职业暴露后上报处理流程不完善、安全防护工具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成倍增加。一项涉及37个国家的研究数据显示,全球感染新冠肺炎医务工作者已逾57万,如何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成为当务之急。以“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为主题的立法在国外已经遍地开花。2000年,美国通过全球第一个防治针刺伤全国性法案;英国于2006年颁行《预防与控制医疗相关感染行为指南》;德国于2008年颁行《生物制剂技术规定250号-医疗机构和福利场所的生物制剂》等。我国曾出台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以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但一直缺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若干规定》出台后将填补这一空白。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是制定该立法的参与人之一,他告诉“医学界”,该立法课题于去年7月汇报,今年10月经厦门人大表决通过。“医患之间患者是弱者,而医生与医院、医疗政策之间,医生则沦为弱者。在工作中强调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必须要在劳保、福利、薪酬方面保护医生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王岳向“医学界”介绍,《若干规定》共19条,主要从各方职责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置、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重心是建立健全职业暴露感染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制度,因而从职业暴露培训、职工健康体检、应急处置、个人防护等方面打造职业暴露感染的预防与处置体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血源性传播疾病感染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等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范围。通过设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置的专(兼)职人员、保障个人防护物资、针对性免疫接种等措施规避卫生职业暴露风险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按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艾滋病治疗指南的要求对其进行治疗。如果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此外,《若干规定》还配套了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如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依据后果不同处以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实习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权益保障同样适用本规定,第三方派遣从事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由派遣单位参照规定执行。王岳说,以流感疫苗为例,目前我国医务人员的流感疫苗接种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所以此次《若干规定》规定,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从这个角度讲,流感疫苗接种率的提高,对医务人员可以预防职业暴露风险,是一种福利,对患者安全而言,又是一种责任。”
参考资料:
[1]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孙朝霞,杨谦,赵利.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
[3]中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工作的调查分析-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16年9月第15卷第9期
[4]厦门日报:厦门率先全国立法保障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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