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人大国发院区域国别论坛(第十二期):单边制裁的国际规制
人大国发院区域国别论坛(第十二期):
单边制裁的国际规制
2022年11月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支持下,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欧亚研究院承办的“人大国发院区域国别论坛(第十二期)——单边制裁的国际规制”公开讲座于下午15:30-17:30通过ZOOM线上方式举办。
本次讲座由荷兰塞德里克·林格特教授主讲。他主要讨论了各国实施单边(自主)制裁,以促使目标国家发生变化的情况。他认为,这种制裁的国际合法性饱受质疑:一些国家认为自主制裁是过度胁迫性的,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其辩解为反报或第三方反措施。争议的存在及法律不确定性也困扰着制裁国立法中所规定制裁的确切范围。塞德里克教授将特别讨论“西方”最近通过数轮制裁以回应俄罗斯在乌克兰的行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学术国际交流与研究探讨。
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秘书长、未来法治研究院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文亮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杜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参与互动点评。
讲座过程中,塞德里克教授有针对性地讨论了单边制裁的系列问题,包括单边制裁的定义、对于单边制裁国际法中有哪些正当化的理由、欧盟的一些制裁及案例、二级制裁的使用,以及单边制裁的应对。塞德里克教授谈到,制裁在国际法的英文中一直没有正式的对应的词。比如有的是用“制裁”,欧盟一直都用“限制性措施”,还有的使用的是“胁迫性措施”的表述。这些词可能有些模棱两可或者模糊不清,不过在有一点上是清楚的,就是这种措施一般都是经济方面的措施或者外交方面的措施,是由一个国家发起的,或者是国际性组织,为了强迫被制裁的国家或组织改变它的政策或者行为。制裁的目的有很多。比如一个国家侵略了另一个国家,受侵略的国家会对侵略的国家发起制裁,要求侵略国尊重被侵略国的领土主权和完整。又如一个国家或者组织为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而对一些国家或组织进行制裁。还有的制裁以打击腐败为目的,还有出于国家安全的目的等等。欧盟发起制裁的目的往往是提升国际安全。
此外,塞德里克教授还讨论了单边制裁的正当理由,以及这些理由中存在的争议,分析了二级制裁的使用问题,介绍了欧盟的制裁体系和应对单边制裁的一些措施。
活动整体节奏轻快,氛围热烈,塞德里克教授与参会嘉宾相谈甚欢,彼此受益匪浅。本次活动是中国人民大学85周年校庆学术论坛系列活动之一,特别鸣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的指导和法学院的支持。
主讲嘉宾简介
塞德里克·林格特教授(Cedric Ryngaert),是乌特勒支大学国际公法讲席教授、国际与欧洲法系主任。他的研究兴趣涉及管辖权、豁免、国际刑法,非国家主体、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作用、制裁、国际责任以及国际组织等领域。他的著作《国际法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第2版)。此外,他著有《无私干涉:基于共同利益而行使管辖权》,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2020年第1版);他与Tom Ruys合作,撰写《次级制裁》一文,发表于《英国国际法年刊》(2020年)。塞德里克·林格特教授是荷兰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乌特勒支法律评论》和《荷兰国际法评论》的主编。在此之前,他在鲁汶大学和比利时军事学院任教。
文稿来源:人大国发院国际合作部
审稿人:许勤华
微信编辑:马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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