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态化介入疫情防控超出法律边界 应予禁止!
在各地的疫情防控中,不少地方政府采取直接强制的严苛方式,其中最严厉的就是警察介入,交通管制不说,小区封控、强制集中隔离、送方舱医院……所有过程都有警察的影子。
许多地方政府的公告都有一条,如果……或拒不……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求法律责任,以此警告、威胁民众。
实际上,警察大量介入防疫,轻者进行现场警告,重者行政拘留,介于中间的是训诫和罚款。
例如,吉林市为推动全域核酸检测,达到“应检尽检、不落一人”的目标,5月30日发布通告称,对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吉祥码’附‘黄码’,限制出入小区和公共场所,补检费用自理并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疫情传播造成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通告,更有警方直接通告警示。
例如,河南浚县防控办1月提醒广大市民: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山东曹县公安局10月13日通告:警方提醒:对拒不执行疫情防疫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各地警察介入疫情防控已经成为常态!
不断有报道说,又有货车司机所谓违反什么防疫规定而被行政拘留。最令人不安的是,还要被判刑!
官媒报道,11月19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县法院裁定,两名被告人因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消息一出,立即引爆网络,质疑之声高涨。
今年以来,不断有警察以“未按照防疫规定”处置当事人的案子
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到达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13日,河南省浚县公安局黎阳派出所因浚县帝豪洗浴中心不落实暂停营业的通知,私自营业,对其大门封条贴,传唤老板毛某华,并行政拘留9日。
1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某KTV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按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规范登记进入场所顾客信息等行为,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1月24日下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分局新洋派出所民警因某旅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对进入场所顾客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测,对该场所负责人处以行政处罚。
1月25日晚,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因某浴室经营者周某某未按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等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澎湃号.政务信息显示
4月12日,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以上派镇行业场所“雅之韵足道”经营者柴某某暗自营业,且未落实‘二码’联查、实名登记等防疫规定”,当场强制关闭该足浴店,并对柴某某治安拘留5日
当日,肥西县县公安局铭传派出所因辖区一工地内黄某某、朱某某、吕某某“无视疫情防控封控区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工地围墙外出”,立即传唤三人,并分别给予治安罚款的处罚。
当日,肥西县公安局以“无视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为由,当场将强制关闭一音乐汇KTV,并将KTV经营者程某某治安拘留5日。
当日,肥西县公安局紫蓬山派出所以周某从封控区偷跑回家为由,对其治安罚款。
4月14日,肥西县警方因花岗镇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养鸡厂区门卫廖某某“未履行“二码”联查、测体温等防控措施“,负责人刘某某“未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导致一黄码驾驶员李某在厂区肆意穿梭”,对刘某某治安拘留7日,对廖某某和李某治安拘留5日。
9月,山东曹县黄某因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离曹返曹不报备,且在工作人员开展随访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人”而行政拘留5日。
当月,同样是山东曹县,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违规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导致多人多次聚集,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10月8日,山东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村民张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外出,东明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处罚。
东明县警方就此警告: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有关官媒11月19日发布消息,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县法院裁定,两名被告人因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消息一出,立即引爆网络,质疑之声高涨。
11月22日一则信息显示:一例新冠病毒确诊病例进入一餐厅,餐厅经营人被行政拘留。——这是实实在在的对“第三人”追究刑事责任,只因其“未切实提醒并督促进入人员扫码核验”。
类似的案子,11月21日,经营者赵某香因未对入住其经营公寓者查看行程码、扫场所码被行政拘留。
山西新闻网11月22日报道,晋中介休公安机关对一起家长隐瞒行程致多人停学或隔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山西高院官方澎湃号11月23日发布信息, 11月17日,河曲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告,对未下车登记且未做落地核酸的张某、夏某实施政拘留。
11月25日,绥化市警方因曹某某、李某某违反疫情管控规定,离开居住的小区,用手机录制搞笑视频,对二人行政拘留。
五台山景区官方网站11月23日发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警示案例”,有6起被警方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事由分别是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经营、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隐瞒行程。
以上只是举例,可能挂一漏九。实际上,在各地,在防疫的各个环节、全过程都有警方介入。
警察是国家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依靠暴力、强制和特殊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警察对防疫的普遍的、常态化介入,使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似乎目标人甚至广大民众都成为“专政”对象。
仅从上述案例中可见,那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事情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并没有危害社会治安、更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不应动用警力严厉干预。
而对不戴口罩、不接受核酸检测、隐瞒行程、经营者未查看行程码……就被警方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的做法,显然超越了法律边界。
司法部门办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子,基本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拘留。
显然,“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是适用此条进行处罚的必要前提。
《宪法》第67条第(二十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发布 “紧急状态”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而国务院也只能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才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地方政府无权宣布该地进入“紧急状态”。
新冠疫情属于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并没有宣布“紧急状态”。各地防疫决定只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各地进入的只是“应急状态”而非“紧急状态”。这两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分的。
显然,各地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将本地疫情防控指令的规定都视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推行。
各地对宪法““紧急状态””条款存在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显然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从“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言,这种适用前提也不存在。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解读。他分析,实质意义上,“依法发布”中的“依法”首先要求决定、命令符合法治的正当要求;在形式意义上,既然《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都规定,国务院宣布紧急状态也必要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那么此处“依法发布”中的“法”同样应做限缩性解释,专指狭义的法律,而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然也不包含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赵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项也进行了限缩性解释,指出这同样符合行政法理在对法律意涵存疑时,应尽量采取有利于相对人解释的要求。相反,若无限扩张对本条的解释必然会导致处罚的泛化。
事实上,各地对法律“无限扩张”的解释与应用,采取极端疫情防控举措普遍存在,各地警方的强制处罚被泛化。
作为“层层加码”的极端做法,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在国家相关法律之外,为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增设义务,或者超出法律授权而采取极端强硬的防控措施,之后再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惩戒警告、甚至威胁,由此才会出现“不戴口罩被处罚”、“离开小区被拘留”、“恶意复工被拘留”、“擅自经营被拘留”、“无证下田被拘留”等诸多极端事例发生,而这些案例都被冠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罪名。
扩张解释和过度适用使一些法律条文就像气球一样被彻底吹爆,赵洪教授指出,其背后原因又都在于,其忽视了即使是应急状态下同样应谨守法治界限的诫命,误认为防控措施只要为了公益防卫的目的,只要有应急状态作为前提庇护,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正当性而无需再接受法治检验。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第67条第(二十一)项、《突发事件应对法》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与《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进行司法解释,厘清它们的法律关系和界限。
也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和命令,禁止警察随意介入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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