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加拿大华裔老两口因房产与儿子儿媳反目成仇!律师解读:法不避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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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温好房
来自安胜·弘人律师行(Avid Law Corporation)的孙紫涵律师用一起刚刚在列治文上演的人伦悲剧为大家解释,至亲之间也要理清钱财的法律关系。
据加拿大媒体VANCOUVER SUN报道,加拿大列治文一对华裔夫妇将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原因是对一套房子的争执使两人老人的生活变得难以为继。
孙紫涵律师在分析这个案例时首先指出,这个令人唏嘘的故事又一次说明,当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金钱往来的时候,如果没有能够把意图和彼此的权利义务表述清楚,并且留下相应的记录佐证,在事后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导致亲人反目成仇的 。
在这个案例中, 父母或许犯了两个错误:
1、多年前在儿子购买本拿比房产的时候他们出资了10万加元。但他们没有说清楚这10万加币是无偿赠与儿子,还是说与儿子形成一个契约关系。即出资“换取”自己在此房产中的终身居住权,又或者是共同投资这个房产。
2、在本拿笔房产出售之时他们也没有说清楚之前这10万加元所附带的权利是否转移到列治文的新房之上 。
孙紫涵律师进一步解释说:
1、如果当初是无偿赠与, 那么无论是本拿比的房产还是用其售房所得换取的列治文的房产,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子并不具有给父母提供住房的义务。如果儿子媳妇不欢迎父母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是可以驱逐父母驱逐。尽管这种做法被华人观念不容,但在加拿大法律上是完全成立的。
2、如果当初父母给儿子10万加元,明确了双方的意图是父母用这个钱换取终身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权利 , 那么他们之间实际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媳妇如果逼父母搬走就是构成了合同违约,父母可以追诉儿子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
3、第三种情况是排除无偿赠与,那么父母给孩子的钱原则上来说是一种由孩子代父母持有,并且在父母需要的时候需要交还的 。如果孩子用了这个钱 购置了房产或其他财产,法律上来讲父母对这笔钱的权益就可以追溯到用这个钱购置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上。
相似的逻辑,如果父母给孩子提供服务,原则上也不应该是无偿的 。所以在这篇报道中,父母就声称因为当初的10万加元以及自己多年来做家务等所 做的贡献,自己对儿子的房产是具有一部分实益权益的 。
孙紫涵律师特别强调,这样的官司如果不能尽快和解要打到庭审的话,双方都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诉讼费用可能远远超过10万元。
所以,孙紫涵律师强烈建议大家在与家庭成员之间进行金钱往来的时候 ,搞清楚双方的意图及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风险 ,以及准备相关的文件来及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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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温好房
平台:北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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