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萝卜章!这家银行追讨6亿票据,竟是"内鬼"勾结罪犯…法院判决来了
历时近7年,一起由“萝卜章”引发的6亿元票据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恒丰银行两次上诉均被驳回,终败诉而归。
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与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凯里农商行”)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两份票面金额总计为7亿元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但在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收回1亿元,恒丰银行于2016年向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追索剩余6亿元票据款。
此案经过三次判决,先是2018年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恒丰银行再上诉,直到今年8月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历时近7年。最高院最终认定,因涉案相关印章系伪造,且恒丰银行存在疏于审查等过错,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11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两份《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约定恒丰银行为凯里农商行代理票面金额分别为4亿元和3亿元的转贴现业务,协议共涉及14张商业承兑汇票。
双方签订协议后,前述票据背书人处均加盖了“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对其办理了转贴现,并向凯里农商行的基本账户支付了转贴现款。随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又将这些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后手银行。
然而,在前述票据到期后,因出票人无力解付余款,7亿元票面金额只托收回1亿元,恒丰银行在后手银行追索下,支付了剩余6亿元票据款。为此,2016年,恒丰银行向其前手银行——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主张票据追索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能否得到支持。
一般情况下,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但此案中,法院查明,盖在票据背书人处的“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系伪造,给凯里农商行是否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打上了一个问号。
一审法院江苏高院判凯里农商行败诉,应向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赔偿6亿元的票款及相应利息。凯里农商行不服该判决,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据凯里农商行辩称,案涉票据上的印章与其在原银监会等机构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该行以此否认与恒丰银行存在票据转贴现业务关系。
2018年11月,最高院认定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撤销江苏高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江苏高院再审认定,案涉合同、汇票上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以及经办人等印章均系伪造,涉案犯罪分子对伪造凯里农商行印章的过程均供认不讳。
经法院查明,办理案涉转贴现业务中,由于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鲁某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在恒丰银行未向凯里农商行通过电话座机核验票据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凯里农商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票据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关注,疏于审查甚至放任不予审查。对此,恒丰银行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在背书连续转让关系中,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身份和票据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即后手应当能够证明其前手在背书转让时确实为票据权利人并确实通过背书行为将该汇票权利转移至其手中。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因此,只要未能识别票据伪造、变造等情形,则由付款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
为此,江苏高院指出,票据行为成立以签章为要件,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能依票据上的文义负票据上的责任,案涉票据上凯里农商行的印章系伪造,因凯里农商行未在票据上签章,且恒丰银行非善意,故凯里农商行不应负票据上的责任。
综上,一审江苏高院判决,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随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表示不服判决,并上诉最高院。
今年8月,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表明一审的审理严重程序违法,恒丰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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