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1天23家新三板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文/梧桐小新
12月23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23家新三板公司的警示函,其中有21家公司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另有1家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份代持情况并且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1家公司存在股权代持事项,股权不明晰,且在挂牌时点及之后没有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江苏证监局对这23家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这21家公司的警示函,除警示对象不同以外,格式、内容都相同,为节约篇幅,仅列举一家供读者阅读。
常州漫道图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浩、杨章渝: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2年4月30日,常州漫道图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郑浩、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章渝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5日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振、隋奕: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能源或公司)、李振与投资者签订股份投资协议,约定李振向投资者转让公司股份,并由李振代持。李振所转让的股份一直处于代持状态,公司股权不明晰,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振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截至2022年4月30日,辰华能源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李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隋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5日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徐绪炯、钱鲁泓、徐乐、钟光紫:
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07年起,被代持人庄某、朱某玲、孙某华、徐某等21名时任公司员工作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乐(时任公司董事)、钟光紫(时任公司董事)、方某栋、邵某权、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权。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2008年起,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及王某为股权置换需要形成代持关系。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综上,截至挂牌时点,公司存在股权代持事项,股权不明晰,且在挂牌时点及之后没有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项,时任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钱鲁泓、时任董事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对相关代持行为知情,四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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