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2家会所、10名会计师收警示函
文/梧桐小编
12月21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及8名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证天通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1、总分所未完全一体化管理。2、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责不相容。3、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对2019年、2021年收到的监管措施涉及人员追责。4、《业务承接和保持管理办法》《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业务报告签字、签发、流转管理办法》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存在矛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况。5、未制定公众利益实体业务相关轮换制度。6、部分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进行轮换。中证天通在执行新力金融(600318)、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上存在诸多执业质量问题。中兴财光华及2名会计师在执行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72500)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莉芳、全秀娟、杨洪顺、陈翔、丁鹏、宋立云、孟祥征、郑运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县豫资)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及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一是总分所未完全一体化管理。
二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职责不相容。
三是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对2019年、2021年收到的监管措施涉及人员追责。
四是《业务承接和保持管理办法》《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业务报告签字、签发、流转管理办法》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存在矛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况。
五是未制定公众利益实体业务相关轮换制度。
六是部分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进行轮换。徐莉芳在工源环境、舒朋士、邦威防护审计业务中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超过五年;全秀娟、杨洪顺担任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超过五年;陈翔在中商产业、华信电气审计业务中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服务年限超过五年。
七是新力金融项目组成员王佳慧、王云龙主要近亲属在年报审计期间买卖其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四条、《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二、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新力金融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是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底稿中未见利用评估报告时对收入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复核。
二是逾期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已逾期长期应收款、发放贷款及垫款等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底稿中未见利用评估报告时对抵押物市场价值、成新率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复核。
三是长期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提及往来单位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行业关联度较高,并为恒大地产融资,行业风险较高。底稿未见将长期应收款-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三阶段模型-正常类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依据。
四是其他程序不到位。未见对商誉减值准备期初数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二)杞县豫资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报告披露建造合同收入政策为投入法,但公司实际执行的建造合同收入政策与披露的政策不一致。底稿中未对此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母公司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执行监盘、减值测试等相关审计程序,也未见对子公司杞县百城提质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存货执行减值测试等相关审计程序。
三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中仅获取了母公司12月31日的对账单,未见获取1-12月的银行资金流水,也未见项目组执行的银行对账单核对程序的审计证据。
四是其他程序不到位。未见对重要往来单位杞县财政局的函证控制过程;未见对母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负数毛利率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见对杞县幸福港湾小区项目取消事项予以关注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见母公司往来单位杞县金杞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合理性及相关审计证据;未见对子公司杞县汽车运输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第一大、第三大欠款单位-个人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及相关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徐莉芳、全秀娟、杨洪顺、陈翔、丁鹏、宋立云、孟祥征、郑运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对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的2名员工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内部问责。同时,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8日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董富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执业的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团结”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2020年发生水灾并造成较大的经营损失,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幅下降,需在一年内偿还的借款金额较大,财务总监发生变更,日常销售存在返利情况等,你所未充分了解、识别和评估上述风险事项影响并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是内控测试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大额现金收取货款未及时缴存银行以及用大额现金支付薪酬等情况,你所未将大额现金收支及付款单据未经审批事项作为内控控制缺陷予以识别、记录并制定恰当的应对举措。此外,在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等控制测试中,样本有效性不足,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是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在应收账款函证中,未充分关注安徽盘中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吉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正沃农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函证信息异常情况,未对大额预付账款保持必要的怀疑,未对公司应收应付往来抵账对冲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四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对期末存货执行跌价测试程序,底稿未见记录监盘过程,未对存货损失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五是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销售中存在销售返利情况,你所未能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对销售返利进行必要关注,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董富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董富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证券期货市场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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